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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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四、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向本地人民政府汇报情况,说明直接征收契税的财政意义,争取对直接征收契税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契税法规和相关政策协调与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五、各省级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对本地区契税征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摸底。对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要制定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各省级征收契税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委托代征改为直接征收的布置、实施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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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连云港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平抑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促进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政策性补偿、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推进“平价商店”建设、促进农超对接、建立市场价格监测与信息发布体系,补贴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以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组织编制价格调节基金支出预算,监督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活动。物价、民政等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计划安排,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主要采取补贴、补助和贴息三种方式。由物价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范围为:

  (一)用于政策性补偿。当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或因执行政府定价,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较大损失时,由生产经营单位申报或者物价部门提出方案,对相关生产者、经营者给予补偿;对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单位推进“平价商店”建设,长期实施群众生活必需品公益性平价销售措施的,由经营者申报,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二)用于平抑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由物价部门在调查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环节等基础上,给予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用于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当我市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临时价格补贴。

  (四)政府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价格异常变动情况和政府价格调控的实际需要,制定补贴方案报同级政府或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审定。被补贴对象应当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连同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或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申请的方案及审批确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并及时向财政、物价部门如实报告使用说明。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项目使用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终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区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改变价格调节基金用途或者其他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

  (二)截留、挪用、侵占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市、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顺利推出,做好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的准备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09】36号)的要求和本所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按照现行记账式国债发行方式,采用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挂牌分销为承销商在本所交易市场挂牌卖出,各会员单位自营或代理投资者通过交易席位申报认购;协议分销为承销商同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签订分销协议进行分销认购。

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各会员单位如自营认购,须用本单位的自营股票账户;如代理客户认购,须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根据财政部规定,各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账户”及其他方式认购。

四、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分销认购的承销商申报代码区间为751900-751979,申报数量以手为单位(1手为1000元面值)。

五、采用挂牌分销方式认购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委托、成交均按本所业务规则办理,有关结算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办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手续费用。各会员单位办理此项业务的手续费由挂牌的承销商按商定的比例划付。

六、采用协议分销的承销商,须在分销结束前向本所发出分销申请,以便本所及时进行债权登记,本所将于分销结束后将债权一次性转入分销证券账户。

七、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在分销期间不进行回购交易。

八、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将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和竞价系统使用同一个代码同时挂牌,交易方式为现券和质押式回购,现券交易代码段为130***,回购出入库代码段为106***(后三位与现券交易代码后三位保持一致),现券和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收费标准与国债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