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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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
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19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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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2002]1384号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促使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我们制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附件: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促使经营者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在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停止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未恢复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状态的;
  (三)其他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者营业场地的公告栏、通道、窗口、柜台、摊位等显著位置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
  营业场地有两个以上经营者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在其他经营者所有、租赁、使用的营业场地内公告。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张贴公告书;
  (二)在营业场地广播;
  (三)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经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价格违法事实;
  (三)价格行政处罚决定;
  (四)经营者拒不改正的事实;
  (五)经营者改正后告知价格主管部门的义务;
  (六)作出公告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公告书必须盖有作出公告的价格主管部门的印章或者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六条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经营者改正其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价格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已改正的,停止公告;
  (二)没有改正的,继续公告,直至改正为止。
  第八条 经营者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价格主管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实施公告,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公告价格违法行为外,也可以依法向社会披露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计新口径和卷烟划类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2001〕60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计新口径和卷烟划类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今年,国务院批准同意调整卷烟消费税,撤销卷烟工业企业所属的调拨站。为了加强烟草行业宏观调控和企业经营管理,分析税改后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卷烟产品结构状况,经2001年10月11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卷烟划类标准,即:一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50元(含)以上;二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30元(含)~50元;三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5元(含)~30元;四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0元(含)~15元;五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不含增值税调拨价10元以下。
  为保持统计口径的连续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统计口径今年施行双轨制,按原含税出厂价计算的老口径维持不变,继续报到2001年年底。若税改后已按新口径上报的,请仍按老口径重新调整后上报;另一口径是按税改后不含增值税调拨价计算的新口径重新计算2001年全年数据,并于2001年12月20日前将1-9月各月工业快报和商业快报(国烟商1表)数据上报国家局信息中心。同时,在报送10、11、12月份快报时按新口径、新标准分别在月后12日试报工、商快报数据。具体上报新口径数据的方式方法如下:
  1.将特宝科编制的2001年工业、商业统计软件安装在另外一台没有相同专业的计算机上(即:同一台机器上不能两次安装相同的工业软件或商业软件,否则将无法正常使用)。
  2.原按出厂价计算的老口径数据继续录入到原来的统计软件中,并按2001年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
  新口径的数据录入到新安装的统计软件中。在录入新口径数据时,工业填报“烟草系统工业企业总产值及产品产量电讯月报”(国烟工1表),商业填报“烟草系统商业企业统计表式月(年)报”(国烟商1表)。
  3.向国家局信息中心上报数据时,要将新口径数据发送到新的邮箱中,并必须在邮件主题上注明“新口径”。
gydx-new@stma.tobacco.gov.cn (工业电讯)
sydx-new@stma.tobacco.gov.cn (商业电讯)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