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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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有效应对,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规则(暂行)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确保反应迅速、处置及时,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1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萍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萍府发〔2005〕21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突发公共事件范围
  本规则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类级别,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规定。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
  (一)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包括: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各地、各部门系统发生的一般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可能演化为突发公共事件(此类事件以下称敏感事件)的相关信息。
  (二)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信息报告方式:
  1、各地、各部门通过应急平台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信息可采用文字、图像(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涉密信息按相关规定报送。
  2、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并设专职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处置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应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其中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还应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四)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1、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立即核实,并即时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2小时。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并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情况,保证信息报送的连续性。
对个别因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有关部门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2、市应急办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依次报有关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长、副市长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市政府领导指示报省政府。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在向省政府报告的同时,要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3、在特殊情况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越级报告。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生后,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办会同市新闻办、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二)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为保证在第一时间通知公众,要同时采取市政府网站发布;萍乡电台播音;萍乡电视台、安源电视台及相关县区电视台滚动播出;移动、联通发送手机短信;萍乡日报及其新闻网站发布等形式。
  四、工作责任主体和工作机构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
  (三)在市应急办建立统一面向县区、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和公众的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接报平台。由市应急办负责(24小时值班电话:6832320),对县区、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程序汇总报告;对110、119、120、市长热线(12345)、市长电子信箱等转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核实后视情报告。市应急办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和基层获取有关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在工作中获知的相关信息,不论是否属其工作职责范围,都应及时向市应急办通报。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对各类紧急事务接警渠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接报平台,并在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
  五、考核奖惩
  对各县区、各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考核和通报。对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质量高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甚至谎报、瞒报以及报告质量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报告、举报突发公共事件。对积极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挽回重大损失、事例典型、作用突出的,由市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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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关于省内卷烟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开发业务需求调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关于省内卷烟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开发业务需求调查的通知




各省级卷烟商业、工业会员:
  为规范省内烟市场的流通秩序,加强国家局在卷烟销售领域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各省级工、商公司的管理职能,提高效率,降低内部运营成本,国家局决定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平台,各省省内卷烟交易将逐步过渡到这一平台上来进行。
  对于这一平台设计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交易中心在成都36个重点城市网建联动工作会议期间,在征求、汇集部分省级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已在大会上向各省做了说明(李泽华总经理发言的全文,已发布在交易中心网站www.tobt.com.cn上)。为尽快开发、建设好这一平台,更好地为各省级卷烟工、商会员服务,交易中心在重点调研的同时,现就省内卷烟网上交易平台软件开发所涉及到的一些业务需求进行问卷调查。请各省级卷烟商业、工业会员接此通知后,尽快召集本省运行、计划、专卖、信息等相关部门,就省内卷烟网上交易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于9月26日前将本省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交易中心。
  传 真:010-63605791
  电子邮件:CLL999@21CN.COM
  联系人: 陈道富
  联系电话:010-63605731
  调查问卷可到交易中心网站www.tobt.com.cn上下载。






中烟烟草交易中心
2003年9月22日

   附 件:

  省内卷烟网上交易调查问卷(4页)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50&pic_id=0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土地利用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特指对于土地使用年限尚未届满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延长出让年限至原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而延长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按照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受理并审查上报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工作。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且在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时正在进行建设,市国土资源局方可受理;经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最高出让年限。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在符合前款的条件下,申请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土地原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一)土地原出让年限未达到最高出让年限,在不改变出让土地原用途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至该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
(二)因政府原因未形成土地基本的开发条件,造成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原批准用途进行开发,现在受让土地虽已具备开发条件,但剩余出让年限较短不利于项目开发的。
第六条 不得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情形:
(一)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致使出让土地未开发利用的,不得批准延长土地出让年限;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出让年限延长期。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经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所批准延长的年限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二)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经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所批准延长的年限与剩余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用途对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八条 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最高出让年限的,应按规定依据评估时点对应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
土地出让金差价=办理延期批准手续后该宗土地可使用年期土地市场价格—办理延期批准手续时该宗土地按原出让合同约定计算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出让金差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集体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最高出让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人需在三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金差额。逾期不缴纳的,批准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文件自动失效,市国土资源局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申请。
第十条 延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延长年限的土地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和权属等情况进行内业审查核实。
(三)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会同市城建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延长年限土地的开发程度进行外业实地调查认定,并形成认定意见。
(四)经认定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年限申请材料以及认定符合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认定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退回。
(五)经依法批准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变更合同》,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差价。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的,以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新政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