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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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市人民政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实施这一制度,对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工 作 方 案

为实现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市委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内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执法腐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

主要工作目标是: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范围

本市实施“两制”的单位与部门,具体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含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二)市、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两制”的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情况,对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唐 健 市长

副组长:王新明 常务副市长

雷红霞 副市长

赵武生 副市长

杨晓伟 副市长兼市政府秘书长

阿不都热合曼·克里木 副市长

成员:郜瑞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江永红 市政府副秘书长

邱长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 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图逊江·苏莱曼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 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苏江林 市监察局局长

严祖国 市直机关工委书记

王建江 市人事局局长

陈 旭 市编委办公室主任

田清生 克拉玛依区区长

傅玉坤 独山子区常务副区长

孙振江 白碱滩区区长

杨学文 乌尔禾区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毅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成员可从有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两制”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两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工作方案和考核办法的建议及年度工作要点;

(三)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及“两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向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提出考评意见;

(四)学习、借鉴、总结和推广“两制”工作经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五)完成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实施“两制” 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区的“两制”工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政府和自治区对口部门的要求,领导本部门和指导本系统的“两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调整并加强“两制”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和办事机构成员名单须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任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清理,编制包括颁布机关、执法类别、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项内容的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划分执法岗位职责、界定执法权限,依法规范执法主体。对执法主体的清理结果,应按规定期限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责任目标,落实执法责任。

在清理执法依据和依法对执法主体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及各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目标,对执法责任层层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建立和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

(三)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开拓型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以《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和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加大培训考核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培训考核档案。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1、行政审批责任制。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

2、行政执法公示制。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录;公布执法类别、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强制措施以及处罚种类与幅度;公布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公布本部门的服务承诺和接受监督的方式、投诉渠道以及对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3、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由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建立并逐步完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要围绕各个阶段的执法工作重点,对突出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活动。通过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执政水平。市、区两级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组织的执法监督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并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4、行政应诉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研究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规则》,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依法规范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

5、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执行,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保持一致,确保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6、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自《克拉玛依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区两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贯彻执行新颁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7、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或行政赔偿决定,应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行政机关视不同情况,将决定书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以加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8、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统一要求,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1998年制定的《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对过错责任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过错责任标准和过错责任追究具体方法,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9、评议考核制度。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分别研究制定评议考核办法,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评议考核的原则、 目标、内容、方法、程序、奖惩措施以及考核定档标准予以明确和细化,通过科学地评议考核,促进“两制”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法制机构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精神,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建设任务相适应;要通过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法制工作队伍;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政府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五、实施步骤

实施“两制”的准备工作,分为以下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建章立制阶段。

2003年5月10日至6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方案》、《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统一思想,提高对实施“两制”工作的认识。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调整和加强本区、本部门实施“两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办事机构。

2003年6月1日至7月1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完成“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章立制工作,并将“两制”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以及年度考核办法等制度,报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限期由报送单位或执法部门自行整改。

2003年9月1日前,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全面完成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的清理,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应于2003年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在2003年10月底之前,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管理规定。

(二)自检自查阶段。

2003年10月上旬至10月30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系统制定实施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等建章立制情况,以及宣传动员、清理执法依据、规范执法主体等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自检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自检自查和整改工作情况应在2003年10月30日之前书面报送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统一验收阶段。

2003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由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两制”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两制”工作于2004年1月1日在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面实施。

六、考核与奖惩

在“两制”工作全面展开后,市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适时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两制”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作为评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开展,规范执法行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1]3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各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以下简称“两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依照市人民政府通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承担全面责任;各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考核目标任务负主管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责任期限内,应组织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考核目标的具体内容可根据每年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区级政府职能的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定,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实施“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分为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各占50%比例。

通用目标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拟定。

专用目标由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由其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拟定,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通用目标和审核的专用目标,应报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被考核单位执行。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下一年度的评议考核目标,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直接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专用目标,对本系统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及组织实施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六)依法行政情况及法治环境状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了解、掌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统一检查并进行量化考核的方法。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中应注意听取管理相对人和市民的意见和反映,正确评价一个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应完成对本区、本部门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的自评自查工作,并将评议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二) 现场查看或调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选择有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个案督查;

(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调查;

(六)组织座谈会或面向社会进行问卷调查;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其中:经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提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考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方式公布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及时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被考核单位不接受整改要求或逾期不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检查考核,应当予以支持、协助和配合;被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查或申述意见。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的考核,应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将考核情况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该单位当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依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加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 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视不同情节向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或主管机关提出通报批评或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的;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

(三)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乱作为、不作为等违法问题拒不纠正的;

(四)隐瞒错案、过错责任,或对错案、过错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追究的;

(五)对检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虚作假的。

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当年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一类单位,本年度内不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其第二年度的考核以不称职等次向干部管理部门提出定等意见;凡因错案被追究责任或考核不合格的个人,本年度内不得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实行“两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2、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

健全

行政

执法

责任

制并

认真

组织

实施
  结合实际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按规定期限上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按评议考核办法自行组织考评,奖惩兑现;完成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提出的工作任务,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检查考核。
未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或组织领导机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扣3分;未按要求制定和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或不符合要求的扣2-3分:不接受或不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不进行整改的,扣5分;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扣1-5分;不按要求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及工作安排的,扣1-5分;区属执法部门未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及配套制度的,上报备查的有关材料不全或者逾期的,视情况扣1-5分:不组织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或者走过场的,扣1—3分。


 

 

15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对乡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扣3分。


15



3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级政府的行政职能;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有效规范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级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扣5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或实体方面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的,扣2分;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未按要求报备或不执行备案管理规定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情况扣1-5分;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不依法确认或未向社会公告的,扣5分。

20




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强化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培训;督促各执法部门开展各项专业法律培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审验、管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


10




5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全面落实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和督查反馈职能。
未建立错案责任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或未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扣5分;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不到位的,扣2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未形成工作制度,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或逾期者报送的,视不同情况扣1-5分;发生错案或执法过错不追究责任,或对责任人不及时追究以及追究责任不当的,视不同情况扣3-5分;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扣2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20




6

依法行政,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有错必纠,自觉接受来自行政机关内外部的各类监督,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越权执法或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国家赔偿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3-5分;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不依法提交答辩书、证据、依据或者不出庭应诉的,每件扣2分;未依照行政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拒不执行国家赔偿决定的,视不同情况每件扣2-4分;因领导主观臆断,作出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国家及集体利益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市民对本辖区行政法制环境满意率较低的,视不同情况扣2-5分。



20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通用目标及评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序号
工作

目标

目标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符合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两制”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及本系统(指内设执法机构和下一级部门,下同)明确执法权限、分解执法责任,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本部门、本系统组织检查考核,兑现奖惩;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

  未按市政府要求制定或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制方案的扣4分;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层层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扣2分;不按期报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扣1分;拒绝接受上级机关检查考核或者接受检查考核弄虚作假的扣5分;不积极配合上级机关检查考核的,每次扣2分,拒不改正的,扣5分。未按要求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本系统进行检查考核的扣1-3分。










2

抽象

行政

行为

合法、

适当
  确保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合法性,并定期进行清理;印发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备审查;建立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本系统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制度,发现违法或不当问题及时纠正。

  发布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规定或未按备案规定报送的,每件扣1-3分;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与上级文件抵触以及发布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的,每件扣2-4分;未建立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或工作开展不规范的,每件扣2-4分;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3-5分;未按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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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有效规范本部门、本系统的执法行为;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程序,认真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听证、调查取证、罚缴分离和执法公示制等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执法人员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每人次扣1分;越权执法或执法违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1-2分;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视不同情况每人次扣2-5分;不依法履行听证告知义务、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组织听证、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其他法定程序的,视不同情况每案扣2-5分;未依法实行罚缴分离的扣2分;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视不同情况每次扣2-5分;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视情况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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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年度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培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注重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对执法违法者及时查处;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未制定法律业务学习培训计划或不按计划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的,扣3分;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基本需要的,视情况扣1-3分;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低于90%的,扣3-5分;执法证件未按要求管理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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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执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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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5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办理钻石进出口和钻石交易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在交易所设立机构,并依法行使职权,对该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三条 交易所内可以开展钻石进出口贸易、存储、展示、委托加工和经海关批准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四条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在交易所海关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钻石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转内销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工业用钻,即税号71022100、71022900、71049011、71051020项下钻石的,不集中在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交易所的钻石进行查验。查验时,钻石所有人或者受委托随身携带钻石进出口的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开拆和重封钻石的包装。查验后,海关应当出具《钻石进/出所核准单》(格式文本见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应当分别由钻石所有人或者会员、验核人和海关查验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未办理海关手续的钻石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交易所。

第二章 对交易所及其会员的管理

  第七条 会员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会员经登记后,可以办理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可以办理交易所与境外之间的钻石进出备案手续。

  第八条 会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建立专门账册,记录钻石的进出口、库存、展示、委托加工等业务开展情况。

  第九条 海关可以对交易所内钻石及其存放场所实施检查。

  海关可以依法对交易所及其会员实施稽查,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或者交易等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业务函电等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交易所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三章 对交易所与境外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一条 从境外进入交易所和从交易所出境的钻石,由会员或者由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备案,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并按照规定交验有关单证。

  第十二条 钻石从境外直接进入交易所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三条 钻石从交易所出境的,海关不出具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有关单证。

  第十四条 钻石从境外以货运方式进入交易所的,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应当向交易所海关办理提前报关手续,向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未办妥提前报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直转方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十五条 钻石从交易所以货运方式出境的,应当按照出口转关运输方式办理自交易所至出境地海关的手续。

  第十六条 随身携带钻石进境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前申报,并凭交易所海关出具的备案清单到进境地海关办理钻石入境手续。携带进境的钻石经进境地海关施用关封后,应当到交易所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四章 对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钻石进出的监管

  第十七条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纳税手续。

  钻石从交易所进入所外境内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移至消费环节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毛坯钻石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成品钻石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授权上海海关制定。

  第十八条 钻石因展示等业务需要临时进入所外境内的,应当向交易所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钻石从所外境内进入交易所的,由会员或者报关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交易所与所外境内之间的钻石进出,由交易所海关作单项统计。

第五章 对钻石加工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由海关按照保税区或者出口加工区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依照前款规定开展钻石加工业务的,加工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向交易所海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将交易所内钻石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加工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内企业直接承接国外钻石加工业务的,应当按照加工贸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交易所海关办理内销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进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完毕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出口至交易所的,由加工贸易企业向交易所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主管海关凭出口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核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钻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1章7102、7104项下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的天然或者合成钻石,及7105项下天然或者合成的钻石粉末。

  验核人,是指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或者出口钻石。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钻石进/出所核准单






关于下发储蓄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储蓄业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发展规划》(1988ˉˉ1990年度)、《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
三年储蓄业务发展规划,明确了全行储蓄业务发展的基本目标和要求,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修改本行规划,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将规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基层行。
《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储蓄业务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并加强对基层行和储蓄机构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发展规划
为筹措资金,壮大实力,支持经济建设,把我行逐步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银行,在“七五”计划后三年,为国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划。

一、1987年我行储蓄状况
1987年全行储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储蓄网点和人员队伍已初具规模,储蓄存款达到23.27亿元,比1986年的0.97亿元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占全行新增存款的17.8%。储蓄业务展现了广阔的前景。但是,由于我行储蓄业务工作刚刚起步,无论是网点建设
、人员数量和素质以及服务质量、手段等方面都还有差距。1987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达到3075亿元,城镇储蓄达到2064亿元,储蓄存款已占银行、信用社当年增加存款额的57.7%。我行储蓄存款占全国城镇储蓄存款的比例低微,全行要努力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
,挖掘潜力,大力发展储蓄业务。

二、基本任务和发展目标
全行储蓄业务要在1987年的基础上有较大的提高和发展。三年内要大抓网点建设,建成一支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储蓄专业队伍,部分大中城市行力争使用微机办理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行做到通存通兑,争取全部储蓄所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建成布局合理、具有一定
技术装备水平的储蓄网络体系,为“八五”期间储蓄业务的更好发展奠定基础。
到1990年全行储蓄存款占全国城镇储蓄的4-5%;占全国城镇储蓄新增额的9-10%;占全行当年新增存款的40-50%。1988年储蓄存款达到60亿元,1989年达到120亿元,1990年争取超过200亿元。(详见附表)。

三、主要措施
为完成和实现上述目标,主要措施是:
1.进一步发展储蓄网点。三年内以建设储蓄所和专柜为主,同时兼顾联办、代办所(点)等多种形式的网点发展。全国建设银行自办储蓄所和专柜,1988年达到7200个,1989年达到8900个,1990年达到10000个。每个储蓄所、专柜平均达到5个。吸储额达
到200万元以上。
储蓄网点建设应主要在大中城市储源比较丰富的区域,同时向经济比较发达的县镇延伸,已经建成的网点要巩固提高,要发展高产所。
三年期间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蓄业务发展建设资金。其来源除总行适当补助一部分外,主要依靠各级行发展业务,增加收入、增加积累解决。
2.充实人员,健全机构。为保证网点建设任务的完成,必须相应配备储蓄业务人员,建立专门负责储蓄工作的管理机构。要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临时聘用等多种方式解决人员来源。到1990年全国储蓄所、柜人员要达到5万人。各级行要根据储蓄业务的开展情况,建立专门
机构,管理储蓄业务。
3.加强储蓄人员的业务培训。储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并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岗工作。总行负责培训省、市、区分行储蓄管理人员,各分行负责市、地行人员的培训。总行所属院校要设置储蓄专业课程。各行要利用已办的中专学校、干部学校等条件,开办储蓄业务短
期培训班,对储蓄业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各行要采取不同形式提高储蓄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及优良的职业道德,创建一支董业务、董政策、热情为储户服务的储蓄队伍。
4.大力推行储蓄所经营承包制。1988年各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的基础上,采取不同形式的储蓄所经营承包办法,使经营做果同职工的收益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扩大储蓄所全面经营承包的试点,到1990年达到多数储蓄所实行全面经营承包制。
5.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都应制定与储蓄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制度,各级行都必须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对各项制度、办法都应不断补充完善,争取三年内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符合管理要求的储蓄业务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各项
制度,保证储蓄工作的安全运行。
6.努力搞好储蓄的宣传、调查工作。各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画等新闻工具,广泛、经常地宣传我行的储蓄工作,扩大协储员队伍,吸引储户,增加储额。各行应经常对市场资金动态、当地群众收支变化和储蓄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计划提供可靠的
依据。  7.积极推行储蓄业务电算化。1988年计算机应用工作在以推进会计柜台电算化为中心的同时,要注意开发储蓄业务计算机的应用工作。到1990年部分大中城市储蓄所力争使用微机处理储蓄业务,有条件的城市行做到通存通兑。
8.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深入搞好政策、理想、纪律教育,使储蓄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开展优质服务活动。为了方便储户,有条件的都应该常年开门营业。日营业时间力争达到8-12小时。各行应根据储户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储种,增加服务性项目,以优良的服务取得储
户的信任,增强竞争能力。要开展储蓄工作评比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附表:1988-1990年全国建设银行储蓄行业发展规划表(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储蓄人员
第四章 储蓄存款种类和利率
第五章 帐务设置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储蓄业务有关费用
第七章 储蓄业务的承包经营
第八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安全和保密
第十章 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银行要发展人民储蓄事业。
第二条 各储蓄经办单位,必须对储户负责,严格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开办储蓄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

第二章 机 构 和 职 责
第四条 储蓄机构包括储蓄业务管理部门和基层储蓄网点。
第五条 为了加强储蓄工作,各级行应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都应设置储蓄业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储蓄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组织管理储蓄业务,管理储蓄有关业务费用,制定储蓄业务发展规划;
二、制定有关储蓄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宣传及调查研究工作;
三、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培训储蓄人员,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水平;
四、会同财会部门管理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基层储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保证国家和上级行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基层储蓄网点包括银行自办储蓄所、储蓄专柜、银行与企业、事业单位联办储蓄所和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代办所等。
第八条 储蓄所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单位,其增设迁并、撤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完成管辖行下达的储蓄存款计划和各项任务;
三、办理储蓄业务收付和经批准的存、贷结合业务;
四、执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核算程序,确保储蓄所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安全。
五、搞好宣传服务工作,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六、组织、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工作。
第十条 储蓄专柜是建设银行基层行储蓄业务窗口,应视同储蓄所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与单位联办所,是储蓄所的一种形式。
联办所应视同储蓄所进行管理,由建设银行和联办单位双方领导,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储蓄代办所是储蓄业务的代理机构,建设银行基层行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应用明确网点地址、聘用工作人员、条件、代办费用、安全保卫等内容。
代办所在业务上由委托行处(所)管理、辅导和检查,经营管理由代办单位负责。

第三章 储 蓄 人 员
第十三条 根据储蓄业务的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储蓄人员。对储蓄人员要严格掌握条件,确保上岗人员的素质。
第十四条 储蓄人员通过招工招干、选调、内部调剂、聘用等渠道解决。
第十五条 聘用储蓄员要有单位或有固定职业的个人担保,签订正式合同。担保人对储蓄员的违约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工作不负责或有劣迹行为,应按合同约定解聘。
第十七条 新招的职工和聘用人员,应经过业务技能培训和法制及职业道德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本行自办的储蓄网点负责人,必须由本行正式职工担任。
第十九条 被聘储蓄员中表现好的,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招工、招干政策规定进行全面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四章 储蓄存款种类和利率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经办的储蓄种类主要有:
一、活期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包括一般活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二、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分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等。
三、住宅储蓄存款。住宅储蓄存款包括居民和单位活期住宅储蓄存款、定期住宅储蓄存款。
第二十一条 为有利于吸收储蓄存款,各地可根据需要,选择举办储蓄种类和增办新的储蓄种类。
第二十二条 储蓄存款利率及利率调整变动,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奖储蓄,实行奖息结合,不得超过规定利率, 或变相提高利率水平。

第五章 帐务设置及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系统。 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薄(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或营业日报表代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基层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设立开户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款项交接及差错等八种登记薄。
第二十六条 各种帐、薄、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保存,保证安全。
第二十七条 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证要复核,现金要复点,存款时先收款后记账,付款时先记账后付款;当时记账、帐折相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储蓄帐户余额定期通打,与总帐有关科目核对相符;机构撤并,人员变动,必须核对帐款
、办理交接。

第六章 储蓄业务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储蓄代办所按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实行分段计算代办费用,在“手续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自办储蓄所聘用储蓄员的酬金,在业务费用中列支,协储员的奖励费等,按实核销,在手续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储蓄联办所的联办费用可由联办双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代办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储蓄业务宣传费用,各级行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考虑,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

第七章 储蓄业务的承包经营
第三十二条 为了调动储蓄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水平,保证储蓄存款持续稳定增长,应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储蓄业务承包经营制。
第三十三条 实行承包经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金融方针、政策和储蓄业务制度;必须接受管辖行的领导、监督和检查;降低储蓄业务费用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储蓄业务承包者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承发包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责任,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三十五条 储蓄业务承包可实行全面承包和单项承包的形式。
全面承包是指在保证业务质量、服务质量、安全营业的前提下,实行储蓄存款增长额与所有业务费用的全面承包挂钩的办法;单项承包是指实行储蓄存款增长额与个人收入或有关费用等单项承包挂钩的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实行储蓄业务承包经营制后,要留有一定数量的承包收入,以丰补款。

第八章 事后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 事后监督是为了预防差错、堵塞漏洞,开办储蓄业务的行(处)必须同时建立事后监督和加强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根据储蓄网点和业务量,基层行处必须配备熟悉业务、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事后监督员。
第三十九条 事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储蓄业务的综合核算,审查帐务凭证,核对帐折总号、利息计算和内部往来帐,建立储蓄分户帐副本,保管帐册凭证。对所辖代办所的各种帐务更要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事后监督员不得到被监督的储
蓄所担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
第四十条 管辖行要派员经常深入储蓄网点,检查储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储蓄业务库存现金、印章、帐证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九章 安 全 和 保 密
第四十一条 开办储蓄业务的网点,事先一定要建立保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经派出行保卫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营业。
第四十二条 储蓄所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一定的自卫工具,并与附近派出所及有关单位建立联防制度。
第四十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非业务经办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翻阅储蓄帐册、开户销户薄、挂失登记薄等。营业终了,现金必须送指定的金库保管。
第四十四条 因审理经济案件需要查询、冻结和没收储户存款的,必须严格按照1980年人民银行总行银储字18号文“五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组织贯彻执行。
第四十六条 储蓄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储蓄电算化的管理办法另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