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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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经贸委

财综[2002]23号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五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复合袋等,下同),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概算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工程建设使用袋装水泥应当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征收。禁止对使用本行政区域内和本行政区域外生产的袋装水泥征收不同标准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照本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制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

  第八条 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统一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九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一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和入库。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 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6款“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数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五)发展散装水泥宣传;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其中(一)、(二)、(三)和(四)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或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经费仍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核拨的,要逐步变为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装备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地方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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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教育部



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批转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请示报告》),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请示报告》的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入学的国内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出国留学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及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即工农兵大学毕业生和同期出国的留学毕业生)、被国家正式录用的“社来
社去”的大学毕业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学制不满两年的普通班大学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在国内高等学校进修或短期训练及赴国外进修、实习的在职职工,均不执行《请示报告》的规定。
二、确定大学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的修业年限,应以入学时国家批准的学制为准,未经批准延长学习的时间和补习文化的时间等,不能计算在内。
根据国家计划派遣出国的留学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外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注明的学制确定;出国学习外语的留学生,无毕业证书的,可根据其出国前的学历、在国外学习的时间和成绩,比照国内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工资待遇,按《请示报告》第三项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毕业生、研究部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分配到国家机关做行政、技术工作的,见习期满后,应按照《请示报告》附表所列的国家机关行政、技术级的定级工资执行;分配做其他工作或到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见习期满后,应按照文化大革命
前规定的办法,即比照上述定级工资水平确定的定级工资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可按同期、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定级,并发给相同的工资额,不得按一九七一年规定的相似级进行套级。
四、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毕业分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临时工资,直接实行定级工资。如定级工资低于本人入学前原标准工资的,可保持原标准工资,并按调动工作后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五、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含研究生、留学生),可按照同等学历的毕业生低定一级,其见习期临时工资也相应的降低。
经学校批准休学未取得毕业或结业证明的肄业生(含研究生、留学生),分配录用后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按其实际修业年限和学习成绩,在低于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原则下,由各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六、按照《请示报告》的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普通班大学毕业生、留学毕业生定级时,也按本处理意见第三点办理。现行标准工资已经高于定级工资的,可保持不动。极个别技术、业务水平很差的,也可以低定一级。
按照国发〔1979〕251号文件规定,经过考评已经批准升级的,如升级后的标准工资高于定级工资,其高出部分原则上应折算升级面;如升级后的标准工资低于或等于定级工资,均不计算升级面,按定级对待,但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至一九八○年三月期间所增加的工资,仍如数
发给。他们占用的升级面,仍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安排使用。这部分升级面用于其他职工的,其升级所增加的工资,可以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起发给;用于已补发了升级增加工资的毕业生,在定级基础上又升级的,其定级所增加的工资,应从一九八○年四月起发
给,其在定级基础上又升级所增加的工资,也应从一九八○年四月起发给,因为这些毕业生原已补发了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到一九八○年三月的升级工资,不宜再重复补发。
七、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在上半月报到的,发给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当月已经在学校领取了助学金或生活费的,应将重领部分扣除。本处理意见下达之前已到达工作岗位并领取工资的,可根据本处理意见多退少补。
毕业生见习期满应及时评定工资,并从见习期满或延长的见习期满的下个月起发给。
一九七八届及以前毕业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评定级别后增加的工资,由毕业生现所在单位开支,并列入工资计划。
八、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留学毕业生,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请示报告》和本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1980年7月19日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通知
(一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特别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权要真正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为了落实这一战略任务,党中央先后就全党干部的学习和建立、健全在职领导干部学习制度发出了通知。根据这些指示,团中央决定,全团要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失时机地加强共青团的理论建设,把全团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提高一步,带动全国青年更好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团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任何一个组织和领导干部,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才能通观全局,正确处理复杂的矛盾,准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做到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又坚持改革开放。这一点对于青年干部尤为重要。多年来,共青团在组织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近几年,由于,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在部分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中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热情不高了,有些同志没有系统地受过马克思主义的教育和训练,缺乏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当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复杂的矛盾出现时,有些同志往往因缺乏正确认识和驾驭能力而发生偏颇和失误,表现出理论功底不够的弱点。因此,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解决我国当前的实际问题,对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来说显得更加紧迫。共青团是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而马克思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理论基础,学习共产主义首先就要学习马克思主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青团也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学校。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青年、帮助青年干部和团员、青年在政治上、思想上健康成长,历来是共青团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当前,要紧密结合实践的需要和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重点组织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习,,帮助团干部和团员、青年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维上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个伟大的认识工具,只有掌握了这个工具,我们整个民族才能站在理性思维的高度审视过去、思考未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明确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目的。

  (一)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熟悉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确立科学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科学地指导自己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是每一个团干部和广大团员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三)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广大团干部和团员要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深刻领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性、重要性。(四)要使广大团干部和团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培养辩证思维能力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学会辩证法、防止片面性。努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五)要把学习和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工作的过程变成学习、提高的过程。要学以致用,用学到的基本观点去研究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回答现实问题,总结新鲜经验。理论思考越周密、越深刻,行动就会符合规律,工作就会富有成效。

  三、要把学习活动落到实处。

  1、落实教材。为了帮助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团中央已编写了《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和《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分别作为团干部和团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教材,供全团使用。

  团的县级以上专职领导干部首先要学好团中央编辑的《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规定的著作,有条件的还要努力多读几本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和政治经济学著作。团的基层干部要着重学好《共青团干部马克思主义读本》。团员主要是学习《共青团员政治基础教材》。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根据需要选学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老一辈革命家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光辉著作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重要文件。重点是要学好毛泽东同志的哲学著作,学好邓小平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包含着丰富哲学思想的著作。这些著作本身也是马克思主义宝库中的财富。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在实践中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辩证法的光辉范例,我们要认真学习。

  2、落实时间。领导干部的学习,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上党校、团校系统学习的形式,也可采取专题研讨、短期轮训的办法。每个领导干部用于理论学习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一个月。其他干部用于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0天。团员学习主要利用团日、团课生动活泼地展开。

  3、落实领导。团委要加强对团干部、团员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定期检查学习情况,要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水平的高低作为选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应有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专职干部,主管此项工作。要下大力量发现、培养理论骨干,建设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队伍。要适时组织县以上团委领导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班、培训班、研究班,力争每个团干部在岗期间都能接受相应的理论培训。

  4、各级团校要加强和改进马克思主义政治课教学,要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在全部课程中的比例,并严格考核制度。协同团组织培训好团干部,为共青团马克思主义理论建设的加强和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的提高尽职尽责。

  5、团的报刊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用马克思主义占领理论阵地。要配合团组织做好团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的辅导工作。出版社要配合团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多出版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读物。 

  6、理论建设非一日之功,要靠长期、扎实的努力才能见效。各级团组织要把理论建设作为经常性的主要工作去抓,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对于各级常委规定的学习制度,团干部要带头遵守,并要制定团委机关的学习制度。要深入持久地抓下去,切忌"一阵风"。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学习活动,注重学习效果,不搞形式主义。要继承过去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好经验,努力探索新形式、新方法。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团的理论建设的加强,关键在于领导带头认真落实。各级团组织要将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团的理论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注意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请各省级团委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团中央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