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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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废止)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更好发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按规定设立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占用费和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在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农民等自愿提供的资金。
第四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本市乡镇企业发展,其使用范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
在财政部门设立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户,专门用于该基金的收支。
第五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实行择优投放,有偿使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好、效益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骨干乡镇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其中的创汇大户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及高新技术的乡镇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且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的本市乡镇企业,可以申请借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一)列入市重点扶持的;
(二)主要生产技术或产品属高新技术的;
(三)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
(四)上年出口创汇超过100万美元;
(五)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申请借款的乡镇企业应向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效益预测报告;
(二)有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时的前一期财务报告;
(三)上年纳税总额的证明材料;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十条 借用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支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占用费。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应当按期归还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借款,逾期不还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企业使用基金情况的监督,发现基金使用不当的,应立即停止拨款或收回借款。
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造成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流失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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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造发〔2007〕24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发展生物质能源是我国实施能源多元化战略,加快改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随着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政策陆续出台,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已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为抓住机遇,切实做好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新时期林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主要是利用宜林荒山荒地以及不适宜种植粮食作物的沙地、盐碱地等边际性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不与粮争地、不与人争粮,既可增加能源资源、减缓气候变化,又能加快造林绿化建设、提高森林质量,还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一举多得。林业生物质能源品种十分丰富,可再生,能够持续利用,发展潜力巨大。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我国发展生物质能源的重要方面和基本特色。
随着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的不断深入,林业生物质能源在应对我国能源发展战略转型、解决能源与环境突出问题、维护国家能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愈来愈突出。加快我国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发展,既是适应国家能源发展形势的需要,也是在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大局中拓展林业服务领域的体现,更是林业自身寻求新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将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摆上林业工作的重要位置,精心谋划,统筹安排,着力推动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
二、稳步推进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是现代林业建设的一个崭新领域,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其资源培育、技术推广、产业布局、保障机制等还相当薄弱。各地必须从实际出发,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
开展资源调查与评价是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和技术规定,结合现有森林资源各类调查,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开发调查与评价,为林业生物质能源目标制定、发展布局和产业化开发提供基础保障。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按照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对生物质能源的需求,结合本地区林业生产力布局和技术支持基础,抓紧编制本省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突出发展重点,稳步推进本地区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培育和开发利用工作。各省要及时将本地区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规划上报我局。
三、加快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基地化培育
原料不能稳定供应是目前制约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瓶颈。现有林业能源资源丰富,但较分散,不符合林业生物质能源产业利用需求。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不仅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更要加快后备资源定向培育。各地要在现有国家林业生态重点工程建设中,在满足林业生态建设需求的条件下,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现状和开发利用情况,优先安排能源树种培育,逐步增加能源林的比重。各地要加快能源树种良种选育,确保能源林基地建设的基础发展和质量保证。“十一五”期间,国家在林木种苗良种建设项目中,将优先考虑能源树种良种繁育建设。力争“十一五”期间,使林业生物能源后备资源有较大发展,为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持续快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各地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林业发展“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布局,加快建设能源林基地。根据《实施意见》和《暂行办法》对原料基地建设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商财政部门做好原料基地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好《林业生物质能原料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商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报,同时报送我局。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料基地建设的行业管理与指导,做好国家能源林基地财政补助项目的造林质量、科技支撑、资金使用及项目成果的监测、评估和检查工作,能源林基地建设项目完成后,我局将组织验收,确保能源林基地建设成效。
在加快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的实践中,我局与中国石油、中粮集团等国有大型企业开展了发展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战略合作,充分利用国有大企业的资金、技术与开发利用优势,加快推进能源林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从原料培育、加工生产到销售利用的“林油一体化”、“林电一体化”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新模式。各地要积极发挥林业行业特点,努力创新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林业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
四、加快建立林业生物质能源资源培育开发科技服务体系
林业生物质能资源培育开发是一项技术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目前从事林业生物质能源科技研究人员十分匮乏,技术研发还很薄弱。各地要把林业生物质能源的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作为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的优先领域,保障科研经费,集中力量加强对优质速生高产能源植物的选育、栽培、林业生物质能源的高效转化和综合利用等技术攻关,尽快突破制约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的技术瓶颈。国家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已将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列为优先主题,“十一五”期间,我局将优先实施主要能源树种丰产栽培技术和开发利用技术科研项目。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林业特点与优势,支持开展发展潜力明显的能源林树种良种选育、丰产栽培和加工利用技术的科技攻关及推广应用,切实提高林业生物质能源科技水平。
林业生物质能源是林业发展的新领域,要以生产促进科技,以科技提高生产。各地在能源树种良种繁育、资源培育、开发利用等各个环节,都要确定科技支撑,明确科技支撑任务与目标,制定相应的科技支撑方案。通过能源林基地项目建设,逐步建立起林业生物质能资源培育开发技术服务体系,真正使林业生物质能资源培育开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实现资源培育、开发利用产业化。
五、切实加强对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林业生物质能源将是现代林业建设的新亮点、新生长点。要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战略机遇,切实加强对林业生物质能源工作的领导,保障人员经费,建立和完善机制,强化管理职能,提升行业指导水平。要加强宣传、主动协调,主动服务,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林业生物质能源培育开发。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推动林业生物质能源发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