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16:35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为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强汇总(合并)申报认定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汇缴机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完成后,为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见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或被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外国企业营业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进行所得税税种登记时,应附送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需分别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见附件2)。
  汇缴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协调配合
  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汇缴机构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开展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以上,从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5220464.files/n5220432.DOC
2、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98/n575817/n5220464.files/n5220435.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五)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进行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七)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八)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其注册资金不少于1500万元。

第七条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将下列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盖有本企业印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出具固定办公场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出具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现有办公设施清单;

(四)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注册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证明材料;

(六)本企业开展工程项目代建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机构设置;

(七)企业改组、改制设立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包括资金、资质、人员等内容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第八条工程项目代建可以采用下列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即项目代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承包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征用、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等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设计方案评审,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制定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内容:

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项目实施阶段,负责组织招标,择优选择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一条依法实施招标的投资项目或者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其他工程项目业主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项目代建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代建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项目管理承包委托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进度及完成期限,完成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经济赔偿方式、项目总投资及工程资金支付方式、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风险范围及其解决办法、奖罚办法及额度、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具有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资质的项目代建企业,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代建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执业资格和项目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组建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代建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已经在一个工程代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不得同时在另外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从事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管理酬金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规模、范围、内容、深度、时间、复杂程度和责任风险等因素确定。

(一)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业务范围、服务阶段、管理深度,由业主与项目代建企业,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和所承担的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酌情商定,.

(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各类单项业务收费标准、拟采取节约投资的经济技术措施及管理风险等因素综合测算,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三)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四)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者多项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代建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代建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推动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9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造成车辆或者物品遗失、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被暂扣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处理,经处理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返还暂扣的车辆。

三、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