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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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3〕1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 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 办法》精 神,为了保障部分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减轻其医疗费用的负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 列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的部分慢性病范围为:
(一)高血压(Ⅱ期以上);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
(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四)肝硬化合并腹水;
(五)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服药缓解期;
(七)出现关节畸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八)肺结核抗痨治疗期间;
(九)各种恶性肿瘤治疗;
(十)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十一)脑梗塞引起偏瘫(中风后遗症)。
第四条 申报时间及审批办法。
(一)申报时间: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原则上每年元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
(二)需报送的材料及审批办法:患有上列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市医保中心提出书 面申请并填写《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请审批表》,附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 构出具的诊断结果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期个人病史资料。对慢性病患者,市医保中心组织 相关专家鉴定。确认为慢性病者,发给《玉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慢性病治疗卡》。
第五条 操作程序。
(一)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其医疗费用 可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经审核批准后,每次就医须持《医疗证》、《病历本》、IC卡 到定点医院就诊,严格执行规定的用药范围。
(三)参保人员每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以现 金支付,凭发票及《病历本》到市医保中心报销。医保网络开通后实行网上支付,不刷卡结 算的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报销。
(四)参保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网络开通前,均须报市医保 中心进行审核,属支付范围内的费用方可进行累计。
(五)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经审核批准在门诊治疗,从当月起计算报销费用。
(六)参保人员经批准的特殊慢性病在治疗期限内发生住院,应及时通知市医保中心,以便 准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第六条 报销办法。
(一)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慢性病,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 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10% ),其余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按60%的比例支付。
(二)每种门诊慢性病支付一个起付额。
(三)当年发生费用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含所有病种和住院的费用支出)限额为25000元。
第七条 承担特殊慢性病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用药和实 施治疗, 不得随意变更治疗项目。市医保中心要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档案。随时掌握治疗情况。
第八条 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因其他病种入院治疗的,其发生的 符合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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