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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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地〔2002〕4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2号)中对《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部分条文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纳费人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时,根据政策规定,可减免部分费款的规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用地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用地的实际天数计算缴费。
三、对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清缴。
四、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征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批准的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局。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均按照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简称为地税部门)负责外商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地税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年一次征收,于每年10月20日前缴纳。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地税部门批准,可予缓征。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由地税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市地税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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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政府199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搞好农村电网运营,是改善我省农村用电质量,开拓农村用电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快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范电网运营,保证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的顺利
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陕发〔1998〕12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请制定上报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
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通知》(计基础〔1998〕169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范围涉及全省99个县(市、区)的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400伏电网的新建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 省农电局负责省上确定的包括榆林供电局在内的66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省电力公司负责其余33个县(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和电网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网改造工程及电网运营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总体目标、建设和改造重点及实施范围
第五条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目标是:以“两改一同价”(农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为中心,用三年时间着重解决农村电网电能损耗高、网架结构不合理、供电可靠性低、电能质量差、用不上电和电价高的问题,逐步实现全省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统一价格的目标。
第六条 完善农村110千伏和35千伏电网结构,重点建设10千伏及其以下工程,促进农村电网可靠、安全运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分年度实施,实施范围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农网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的实施方案逐步进行。

第三章 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由县(市、区)计委(计划局)、电力局负责编制(地方、企业和水利部门建设的火电、水电项目上网线路均应编入所在县、市、区规划),由地市计委(计划局)、供电局、地区农电工委审查后,联合向省计委、电力公司、农电局报文,省电力公司
、农电局衔接审查后分别报省计委,由省计委汇总平衡后报省政府审批。已批准的农村电网规划,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变更,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四章 建设资金及计划管理
第九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编制所辖范围内的农网改造工程年度投资计划,报省计委审查批复后执行。对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工程项目,各地不得办理开工、征地等手续。
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解决,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承担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负责按省计委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网改造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全网加价收取的还
贷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按规定缴入省财政在农业银行省分行开设的专户存储,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省计委、财政厅和物价局对还贷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新建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榆林地区除外),统一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并管理;改造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35千伏改造升级为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水电、火电厂上网工程,原则上分别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凡
列入农网改造工程的项目,不再收取间隔费。110千伏工程建设进度应与35千伏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35千伏的新建和改造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的工程项目。所有新建和改造的110千伏、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统一由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商省计委审批。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10千伏配网、400伏低压网工程,由省电力公司、农电局根据批准的规划,按管辖范围分别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农电局所管辖的66个县(市、区)境内的35千伏工程接线方案,由各县(市、区)电力局将接线方案报省农电局并抄报所属地市供电局,省农电局统一汇总后报省计委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内部协调并在有效工作日1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由省计委和电力公
司联合审批下达。榆林地区的接线方案由榆林供电局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各级电力企业按现行招标管理的规定执行。设备和材料招标应按照省计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计项目〔1997〕176号)精神执行。结合农网改造的实际,凡单台设备在10万元及以上、同类设备和材料30万
元及以上(包括供电设备、变电设备、控制联网设备、通讯联网设备和所需线缆及供电材料等),均须实行统一招标采购。所采用的设备和材料,要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精神,凡省内能够生产、制
造的,在同等质量、价格的前提下,应选用本省产品。
第十六条 省上成立由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机械设备成套局、电力公司、农电局和农业银行省分行组成的“陕西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设备材料招投标委员会”,负责招投标工作重大事项的决定、评标、定标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机械设备成套局,
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招投标工作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严禁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农网改造工程所有项目都要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任何部门
、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工程项目管理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是我省的重点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决定》,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章 电网的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一个供电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分别负责所辖33个县(市、区)、66个县(市、区)电网的运营和用电的营业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划分原则:省电力公司负责除榆林地区以外的110千伏用户和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省农电局负责辖区内35千伏及以下用户的管理(包括榆林地区的110千伏及以下用户)。
第二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按照上述用户划分原则搞好用户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趸售电价、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小水电上网电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陕价电发〔1998〕116号)文件规定,坚决制
止电价执行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大电网在平衡全省电力电量时,要按照充分利用水利资源的原则,尽量接纳小水电的上网电量,保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发电;其它地方电厂的上网电量要按照与网内电厂同比例上网的原则安排。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对辖区内的地方小水电、小火
电的上网计划,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省农电局所辖范围内的小水电、小火电的电量,应尽量在所辖电网内消化,余缺部分由省农电局和省电力公司按照互补余缺的原则年度结算。网际之间的趸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确定。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公司、农电局在各自所辖范围内,负责县级电网调度及自动化建设和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对全省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度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定期了解工程建设和设备招投标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深入项目建
设现场,督促检查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展情况,并组织农网改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网改造工程顺利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9年3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
1994年7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具体的优惠政策:
1.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每一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请,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三、下列项目不得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不能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4.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办法。
5.从事商品批发、商品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减免增值税。
四、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税款。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逐级上报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六、各地要根据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现有的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