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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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国创业培训工作,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体系,鼓励、支持和帮助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加快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以下简称SIYB)一期项目基础上,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运用英国国际发展部、日本劳动厚生省援助资金和国际劳工组织技术支持,继续实施二期项目,将项目技术成果向更广泛的地域和群体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范围

  二期项目以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作为实施重点。同时,根据就业工作整体安排,我部确定100个创业培训工作基础较好、初步建立创业服务体系,且工作积极性较高的城市(含SIYB一期项目城市)作为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拓展项目技术成果(100个城市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安排,本着实施项目与推动全国工作相结合原则,在继续巩固一期项目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拓展项目实施范围,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力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SIYB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集中全社会优质资源,推动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为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在内的广大中小企业创办和经营者服务的良好环境,实现促进就业和扩大就业的目标。

  力争在四川、云南、广西和广东四省(区),每省全年培训GYB和SYB学员均不少于5000人,其中,四川、广东两省要达到10000人以上。在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中,一期项目城市每市全年培训GYB学员3000人以上,SYB学员2000人以上;其他城市每市全年培训GYB学员2000人以上,SYB学员1000人以上。各省市创业培训学员新企业(或非正规劳动组织)创办成功率达到50%以上,并实现一户企业至少带动3人就业的效应。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动一期项目城市巩固SYB培训,并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社会群体推广开展GYB培训。与此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逐步实施IYB和EYB培训。

  (二)在四川、云南、广西和广东四省(区),推动开展下岗失业人员GYB、SYB培训,并面向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学生进行GYB、SYB培训试点,探索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高校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扶持的途径和方法。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逐步开展IYB培训。

  (三)在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着力推广项目一期技术成果,增强各市实施SIYB培训的能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总结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的经验,并结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向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推广。

  (五)继续开发和完善SIYB培训技术,引进"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模块。

  四、组织和管理

  (一)继续发挥SIYB中国项目指导委员会作用,并加强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企业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共同推动SIYB培训在全国的实施和推广。

  我部成立SIYB中国项目国家项目办公室,由培训就业司、国际合作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SIYB中国项目整体规划、组织管理、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协调全国创业培训宣传、市场开发、师资队伍建设、SIYB授权培训机构认证、培训质量监控以及教材开发和管理工作。办公室的具体事务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承担。

  (二)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以及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参照国家的组织机构,成立项目领导机构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在本地区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信息传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SIYB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级和各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SIYB培训的推广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其作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议程进行研究,并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规划一并部署,整体推动。要争取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必要的经费投入。要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以及信用社区建设工作有机结合,为下岗失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抓紧制定SIYB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四川、云南、广西、广东四省(区)以及100个SIYB培训重点联系城市要根据我部制定的SIYB培训年度工作计划(附件2),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SIYB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工作方案和计划以及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请于2005年9月16日前报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

  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联系人:谢瑗,姚春生

  联系电话:(010)84201053,84661056

  传真电话:(010)84201653,84661059

  E-mail:xieyuan@mail.molss.gov.cn

  或yaochunsheng@mail.molss.gov.cn

  (三)加强培训管理机构、培训实施机构以及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SIYB项目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发动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实施SIYB培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遵守培训技术要求,确保培训质量。要发挥好培训师在市场开发、项目推广、培训机构选择、师资队伍建设、培训质量监控等方面的作用。

  (四)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我部将通过SIYB项目国家网站(WWW.SIYB.COM.CN)及时发布SIYB培训有关政策和信息。各地要按照《关于报送SIYB中国项目工作信息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127号)要求,按季上报SIYB培训工作进展情况。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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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统计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统发〔2007〕42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统计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实施统计信息网上采集(以下简称网上采集)的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满足宏观经济管理对统计信息的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统计信息网上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网上采集的意义

网上采集,是指根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求,利用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报送资料的统计信息采集方法。该方法可提高统计信息采集、传递和汇总、查询速度,减轻统计调查单位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二、网上采集的管理对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统计机构及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的统计调查单位,均为本细则的管理对象,应按照国家、省、市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进行网上报送。

三、网上采集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职责

负责网上采集管理,按照统计制度编制网上采集调查表,并组织实施网上采集;负责对市直报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各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及市直报单位统计人员进行网上采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各专业处职责:

1负责网上采集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协调;

2负责统计报表的添加、管理和维护、报表审核公式的定义及汇总组件查询等;

3负责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市直报单位有关人员分专业培训的指导工作;

4负责网上采集系统单位名录库的信息收集、整理、维护和更新;

5负责各专业报送单位的添加和操作权限的分配以及分配下级专业管理员;

6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7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计算中心职责:

1负责网上采集系统网络硬件环境的技术支持、保障及系统软件的维护与更新;

2负责网上采集系统用户账户及密码的管理、维护工作;

3负责全市网上采集系统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

4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二)区市县统计局、先导区统计部门职责

1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质量监控,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

2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新增或删除的统计调查单位名称和代码以传真的形式报送市局相关专业处备案。经市局相关专业处核实后,报市局计算中心在网上采集系统中添加或删除用户。新增的统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由区市县和先导区统计部门根据调查单位填报的资料按要求在网上填报;

3负责对管辖的统计调查单位网上采集的系统使用培训工作和有关人员培训的组织工作;

4报表上报期结束后,负责及时整理未报表单位名单,做好催报工作;

5负责解答基层统计调查单位提出的报表相关问题,如当时不能解答,应及时与市局沟通,得到明确答复后将处理方案及时反馈至基层企业;

6负责保存好由基层统计调查单位填写的各种申请及记录表,以备查验;

7依法做好统计调查单位的网上采集数据的保密工作;

8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地区统计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三)统计调查单位职责

1凡是网上采集系统中出现的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专业报表,统计调查单位应按照报表要求认真填报,不得拒报、迟报、瞒报。

2网上报表时间为市统计局制度规定时间。在规定时间内,统计调查单位必须将报表在网上报送,即报表状态为已上报。

3网上上报后,统计调查单位应将已上报的报表打印,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保存三年期限,便于统计执法检查。

4在报表上报时间截止后或报表已被统计部门验收后,统计调查单位如要改变报表数据,应填写《报表数据更正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更改。

5统计调查单位需要重置用户密码,应向市局有关专业管理员提出申请,经专业管理员批准登记备案后报市局计算中心,执行密码重置操作。

6统计调查单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表,应征得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报表期限结束前报送纸介质报表,由上级统计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代为录入;无正当理由超过上报时间的,视为迟报。

7统计调查单位在报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先查看《网上采集用户使用手册》(采集系统首页有下载);如果手册中无解决方案,可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咨询。

8统计调查单位应留意网上采集系统中的“信息交流”模块。市统计局将通过该模块发布相关文件和通知,统计调查单位也可通过此模块与市统计局进行工作交流。

9统计调查单位应按时参加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组织的网上采集业务培训。统计人员有变动需培训,可提前一个月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申请。

四、网上采集管理方式

随着网上采集工作的不断开展,采用工作组的网上采集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网上采集的需要。为了规范统计调查单位的管理权限,对条件成熟的专业可实行统计级别管理,并按照市局要求编制统计级别代码进行规范管理。统计级别代码应该由上级编码(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12位编码)加本级编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位编码)组成。

五、网上采集的有关要求

(一)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从传统纸介质报表转到网上采集,是调查手段的一次变革,市及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先导区统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网上采集工作。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理解并积极支持网上采集工作。

(二)统计调查单位应配备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及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不具备实行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确认。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及时报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单位内部做好密码的交接,通过采集系统提供的修改密码功能完成密码的修改工作。

(三)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在使用网上采集系统前,必须进行网上采集单位名录的核对工作,确认符合网上采集的调查单位。对不符合的单位,报市统计局修正,以便对网上采集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四)市统计局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备份方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网上采集的安全可靠。各区市县统计局和先导区统计部门应做好有关数据的备份工作。

(五)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应对网络流量进行监控和分析,制定合理的方案分配网络带宽,确保网上采集的网络畅通。

(六)市统计局计算中心应加强网上采集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安装入侵监测系统及防火墙、隔离网闸,设置单位账户密码等保护措施,确保统计数据安全。

六、网上采集的相关责任

(一)统计调查单位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具备网上采集条件的单位均应实行网上报送统计资料。迟报、拒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将依据《统计法》及《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通过互联网传送数据存在易被黑客攻击导致泄密等不安全因素,统计调查单位应使用通过国家数字认证办公室认证的数字认证证书登录,保证用户身份确认和网上传送数据安全。暂时没有证书的,应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在“一证通”的推行过程中尽快安装统一的数字认证证书。

涉密的统计信息,严禁通过网上报送。


农业部公告第1696号

农业部


农业部公告1696号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1389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4类鱼种,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水产品。

  为进一步完善对进口水产品的查验机制,根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对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予以公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报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

  二、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第1389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中文名 海关商品编码 英文名 拉丁名 中文商品名 英文商品名 英文缩写

冻大眼金枪鱼
0303440000
Bigeye tuna

Thunnus obesus

大眼金枪鱼
Bigeye tuna

BET


剑鱼 0302470000
0303570000
0304450000
0304540000
0304840000
0304910000

Sword fish

Xiphias gladius

剑鱼

Sword fish

SWO

蓝鳍金枪鱼
0302351000
0303451000
Bluefin tuna

Thunnus maccoyii
大西洋蓝 鳍金枪鱼
Bluefin tuna

BFT

南极犬牙鱼 0302830000
0303830000
0304460000
0304550000
0304850000
0304920000

Toothfish

Dissostichus sp

银鲈

Sea bass或 Toothfish



附件2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1. 进口单位
3. 商品编码
5. 进口数量(单位:千克)
7. 收货单位 2. 编号
4. 海关商品编码
6. 有效截止日期
8. 报关口岸


兹证明 (国家或地区)的 号渔船本次进口的上述产品为合法捕捞证明产品。







签发机关印章:
农业部渔业局合法捕捞
产品证明专用章
签发日期:
备注:1. 每份证明只填写一个鱼种;
2. 本证明为“一批一证”,仅供一次报关使用;
3. 本证明涂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