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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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 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4年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4年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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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2004年开展
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方案





  为不断提高城乡卫生水平,有效控制春季呼吸道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树立哈尔滨崭新形象,市政府决定3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清洁美化家园,关爱生命健康”为主题的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
  (一)集中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清理整治。清除城区污冰残雪、垃圾和残土等“三堆”;整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和乱扔乱倒等“四乱”现象;规范牌匾广告;粉刷沿街楼体;清洗油饰交通护栏和站牌。各地区、各部门要重点对街路两侧、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居民庭院、基建工地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待改造棚户区、铁路沿线和拆迁工地周围进行彻底清理。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常态下市容环境的整体卫生面貌。集中开展商场、娱乐场所、窗口单位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治理,加强卫生监控和对早夜市、宠物市场的规范管理,努力消除疾病传染源。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严禁在城区饲养家禽,对城区内个人喂养的信鸽和观赏鸟实行封闭饲养,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

  (二)彻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各地区要以柴草垛、粪堆出村,绿化美化、沙石路进村,改造庭院、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两出、两进、三改造”工作为切入点,加大对村屯环境卫生和村民住户卫生的清理整治力度,特别要根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加强禽畜圈养和防病管理,禽类养殖场和禽类养殖专业户必须实行封闭式饲养,定期消毒;个人饲养的禽畜也要实行圈养,不得散放。加强户厕、禽畜圈及粪便管理,保持圈舍环境卫生。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防护和清理,保证水源地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无污染源。

  (三)搞好除“四害”消杀防制工作。各地区要抓住春季气温回暖、鼠类出蜇活动和冬季供暖期结束前蟑螂聚集的时机,采用科学、低毒、有效的药械,对鼠类和蟑螂进行集中、统一消杀防制。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辖区内单位、居民庭院、物业小区及楼道的灭鼠消杀;有关部门要组织粮库、食品加工、餐饮、宾馆等单位的灭鼠灭蟑消杀和绿地、空地的灭鼠消杀;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居民家庭灭蟑消杀。全市城乡要大搞春季室内外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四害”孳生地,把“四害”侵害密度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

  (四)加强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强化发热门诊和疫情报告管理,加强对呼吸道疾病的监测,落实流动人口麻疹、风疹等免疫接种措施,加强托幼机构、学校的预防免疫接种管理和基建工地等聚集人群的卫生防病措施,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和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规程,进一步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

  (五)大力开展健康文明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文明教育,努力增强健康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提高文明素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形式,采取卫生文明进社区的方法,进行卫生公德、卫生文明和卫生防病宣传教育。要加大《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力度,规范市民卫生文明行为。农村地区要继续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方法,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逐步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实施步骤  
  (一)组织发动,调查摸底,全面清理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广泛开展活动动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清理整治底数,根据所辖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有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动驻区单位和居民积极投入到春季爱国卫生运动中。

  (二)重点推进,整治难点,全面达标阶段(3月16日至4月15日)。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工作难点问题为重点,迅速掀起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搞好卫生防病工作高潮。3月下旬市爱卫会召开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推进会;3月26日市爱卫会组织省、市及区、县(市)机关干部开展爱国卫生奉献日义务劳动;3月底市爱卫会牵头对全市春季爱国卫生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督导;4月5日和4月15日市爱卫会组织开展统一行动的除“四害”消杀防制日活动;4月10日市爱卫会、教育局和团市委组织全市青年志愿者、“夕阳红”老年人和中小学生开展“爱护家园,小手拉大手”活动;4月10日前集中时间开展清理整治村屯环境卫生活动;4月份的第一周市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国第16个“爱国卫生月”宣传周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16日到4月30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市爱卫会将对全市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切实摆上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分管领导包线抓,保证实现“影响力要大,覆盖面要广,整改力度要大,整治要见成效”的工作目标。

  (二)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2004年开展春季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卫生防病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确定的分工,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充分发挥区、县(市)政府的统筹作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社区的组织作用,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协调动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掌握工作动态,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推动活动顺利开展。

  (四)舆论监督。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不卫生现象进行曝光。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加以解决。

  (五)信息反馈。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各区、县(市)爱卫部门要组织编印爱卫简报,及时总结经验,反映存在问题,加强分类指导,掌握工作动态,提供准确、及时、通畅的信息,推动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防病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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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府发 〔2006〕8 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批转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制定的《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阿坝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妥善解决我州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中共阿坝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阿委发〔2005〕19号)规定的,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牧民(以下简称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原则和基金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的失地无业农牧民的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户籍所在县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基金来源由土地出让收益金和本人缴费组成,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基金出现缺口,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对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缴费方式



适用本办法的失地无业农牧民可按以下规定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二)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10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费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20%)×5年的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土地出让收益和个人缴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男年不满40周岁和女年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失地无业农牧民,应当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五)上述(二)(三)项所列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 应当按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



(六)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土地收益中支付,土地收益未收足前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



第四条 待遇的计算和发放



(一)男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失地农无业农牧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月基本养老金发放。



(二)第三条(二)(三)(四)项所列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及其以上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其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并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好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身份界定,公安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农转非情况的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失地无业农牧民失业情况的认定,各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养老保险基础资料。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益划拨征地调节资金的比例, 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出台有关失地无业农牧民养老保险新规定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11]2413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是:制定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制度、办法,统一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本部门绩效目标的编报,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职责是:按照要求编报本单位绩效目标,积极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报送相关绩效材料。

第三章 绩效问责的情形、方式

第八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

(三)预算执行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九条 对发生第八条所列情形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条 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财政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

第十一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具有第八条所列情形,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四章 绩效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绩效问责主要以财政部门审核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的结果为依据。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当年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根据预算执行绩效与预定目标的偏离程度,做出问责决定。

(二)每年9月底前,财政部门组织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上年度预算执行绩效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三)每年10月底前,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编报的下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对预算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绩效目标审核情况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及专项考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实施预算支出专项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将问责决定及时告知被问责单位。

第十七条 被问责单位要根据问责决定认真查找问题,并及时整改。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