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市政府令
第41号
(1992年8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解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使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权。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市、县(市)、区设立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向市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配备专职仲裁员若干人,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者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资格由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定,符合条件者,由市仲裁委员会发给仲裁员书证。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二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发生在县(市)、区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办理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交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条例》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一方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或仲裁已经终结,当事人又申请仲裁的。超过仲裁时效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被诉方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十六条 申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必须有明确的被诉入,具体的请求和主要的事实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住址(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住址(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诉的理由、证据和要求;
(四)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五)申请仲裁的日期。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直接影响当前生产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时,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由两名以上仲裁员组成,其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
简单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均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并说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三条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受理后,被指定办案的仲裁员和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并回复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在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二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承担。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第二十六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案件,仲裁庭应及时进行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申诉方按撤诉处理,对被诉方按缺席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时,首席仲裁员应核对双方当事人,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仲裁庭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出示有关证据;
(二)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辩论时应引导当事人将辩论集中在必须解决的纠纷事项上;
(三)辩论结束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进行调解,以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四)调解达不成协议时,仲裁庭应进行评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仲裁员署名。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天内作出裁决,在特殊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可适当延长仲裁时间。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应制作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写明:
(一)申诉人和被诉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仲裁的理由,纠纷的主要事实和申诉的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四条 裁决书至少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仲裁委员会二份(县、区的裁决书,另应上报市仲裁委员会一份)。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巳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认为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市仲裁委员会发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时,有权要求重新审理。
第三十九条 重新审理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由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场价局核定,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3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批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11家肉类生产厂家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试销的基础上,根据赴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对四国出口肉类检疫管理体制、法规、检疫检验体系及猪禽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状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的十三家(名单见附页)企业既符合输出国的各项规定条件,也符合我国对国外肉类生产厂家注册的条件草案的要求。因此,国家局决定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的十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
1、批准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试销的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起至1999年4月1日止。
2、在试销期间内,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分别由与国外肉类生产厂家联合申
请的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直接进口。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肉类产品进口前,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的广州
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报国家局审批,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持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函。指定的进境口岸为广州、深圳、拱北、上海、天津、大连。
4、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须是批准企业屠宰、加工的肉类产品,禁止将非批准
企业的肉类产品向中国出口,否则取消试销资格。
5、当被批准出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所在国家发生疫情时,相关产品禁止向中国出
口。
6、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须用冷藏集装箱直运上述指定口岸。同一集装箱内只能
装载批准品种的肉类产品,不得装载其它任何产品。集装箱须由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加施的铅封或其他金属封识。在集装箱抵达中国口岸时,未经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启封识。
7、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在每一外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注册厂家的名称、地址
、注册编号、产品名称、件数、重量、生产日期,并加贴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的带注册号的检疫合格标志或检疫检验印章。每一个集装箱须随附一份出口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证书,证书中须注明注册厂的名称、地址、编号、收货人、发货人、启运地和目的地,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
8、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
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者,加施检疫合格标志。
9、符合上述要求的肉类产品即可在我国市场销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肉类
产品的存放及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0、国家局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凡来自未经国家局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限定在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监管的宾馆、饭店做配餐用,或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的工厂熟制或来料加工全部出口,严禁在市场销售。
附件:经国家局批准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产品的比利时、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验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国家局批推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的比利时、
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代理申请的美国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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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 │ │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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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ELLIJAY │PO BOX MELLIJAY GA 30540 │ P40 │鸡肉类│1488│
├────────────┼───────────────────┼────┼───┼─────┤
│GOLD KIST SUMTER │2050 HIGHWAY 15 SOUTH │ P17980│鸡肉类│ 2230 │
│ │SUMIER SC 2915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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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PO BOX 1086 RUSSELLVILLE │ P17500│鸡肉类│ 12994 │
│RUSSELLVILLEAL │ AL 35653 │ │ │ │
├────────────┼───────────────────┼────┼───┼─────┤
│GOLD KIST BOAZ │PO BOX 474 BOAZ AL │ P413 │鸡肉类│ 770 │
├────────────┼───────────────────┼────┼───┼─────┤
│TYSON FOOD INC. │600 N. BERRY ST. SPRINGDELE │ P5842 │鸡肉类│ 3650 │
│BERRY ST. PROCESSING │ARKASAS. 72764 │ │ │ │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200 EAST CHERRY ST. CLARKSVILLE, │ P7101 │鸡肉类│ 11226 │
│GLARKSVILLE │ ARKANSAS, 72830 │ │ │ │
│PROCESSING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PINE │5505 JEFFERSON PARKWAY, │ P13456│鸡肉类│ 3280 │
│BLUFF/JEFFERSON │ │ │ │ │
│PARKWAY PLANT │PINE BLUFF,ARKANSAS 716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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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松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法国、丹麦、比利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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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SOVIBA SUD ROUTE │BP 70 SAINT MAIXENT L’ │ 792460 │猪肉类 │ 1580 │
│DEPARTEMENTALE 737 │ECOLE,FRANCE │ 2 CEE │ │ │
├──────────┼──────────────┼──────┼────┼─────┤
│DANISH CROWN A. │ANDREAS STENBERGSPLADS 4 │ 32 │猪肉类 │ 6070 │
│M.B.A. │HORSENS 8700 │ │ │ │
├──────────┼──────────────┼──────┼────┼─────┤
│DANISH CROWN A. │SLAGTERIVEJ 2 GRINDSTED 7200│ 340 │猪肉类 │ 4860 │
│M.B.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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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 GOEMAERE │MUIZELSTRAAT 2 WEVELGEM │ 181 │猪肉类 │ 2978 │
│ │BELGIUM │ │ │ │
├──────────┼──────────────┼──────┼────┼─────┤
│DAT-SCHAUB A.M.B.A. │88 STOREGADE ESBJERG │ 417 │猪肉类 │ 14950│
├──────────┼──────────────┼──────┼────┼─────┤
│ABATTOIR JEFFROY ZI │ABATTOIR JEFFROY ZI 29520 │ 29.027. │猪肉类 │ 1010 │
│29520 CHATEAUNEUF │CHATEAUNEUF DU FAOU │ 01 │ │ │
│DUFAO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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