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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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晋城市档案局关于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87)46号
1987年6月1日


市直各单位:

市档案局根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党委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制定了我市市级机关进馆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档案局关于

市级机关档案进馆试行办法

机关档案是档安馆档案不断增长和丰富的主要来源。为了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貌,确保档案的完整系统和进馆档案质量,改变长期以来接收范围狭窄、门类单调、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真正把市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的基地和科学研究以及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根据国家《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档案馆工作通则》和《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级各机关凡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均需定期向市档案馆称交统一保管。

1、市委及其所属各部门以及太行日报社等市委直属的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2、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的档案。

3、市人民政府及其直属一级局、委、办等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4、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5、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6、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7、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等单位形成的档案。

8、市级机关所属的公司、学校、站、所、场、院等二级单位形成的档案。

9、高级各主管机关所属的三级以下的基层单位,为生产同类产品的工厂、一般医院、商店等岢按系统在同类单位中选择一、两个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单位,做为微观档案的固定来源,将其形成的档宁完整地接收进馆。典型单位的确定,应由市档案馆和其主管机关共同协商选定。其档案可先交二级主管机关,随同二级单位的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10、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其他单位和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11、市级撤销机关的档案。

12、党的关系在我市,属于我市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反映我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

13、知名人士和有一定影响的人物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

14、以上单位及知名人士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文件和与馆藏档案有关的各种历史资料和现行资料。

第二条 各机关必须按全宗收集和整理档案,凡反映本机关(包括隶属上、下级)主要职能活动的,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条 案卷分类要科学合理。全宗内分类要科学、类和类之间界限要分明;类和属类之间层次要清楚。分类方案确定后,不能随便变动。全宗内档案的分类,一般按年度——组织机构进行分类,或按组织机构——年度分类。

第四条 对需要进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要认真进行鉴别,准确地划定保管期限。

第五条 组卷要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书档案组卷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在区分级别的基础上,对同一工作、同一会议、同一问题、同一案件 文件应立在一起,视文件数量多少和重要程度立成一卷或几卷。

2、卷内文件的定稿、印本和附件等应完整;有关请示如有电话或口头签复的,应有记录或在文件上注明。

3、文电要统一立郑。对于归档电报必须重新复制一份归档(因原电报一年后即退色)。

4、录音、录像带、影片等应与文书档案统一整理编目,分别存放。

5、卷内文件的数量,一般以一百五十面左右为宜案卷厚度不超过二厘米。

6、卷内有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签署的文件和字迹退变的文件,应进行复制,将原件与复制件整理在一起。

第六条 卷内文件的排列要系统、条理,其方法可按问题、作者、时间、地区、通讯者、名称、姓氏笔划、重要程度等排列。一般是灵活选用一种或结合使用两三种,常用的具体排列方法,有以下五种:

1、一个作者一个问题的案卷,按文件日期先后排列;

2、一个作者几个问题的案卷,先排问题,后排时间;

3、几个作者一个问题的案卷,先排作者,再在每个作者中按时间排列;

4、几个作者几个问题的案卷,先排问题,再在问题中排作者,作者中排时间;或者是先排作者,后排问题,再排时间;

5、正件与附件、印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均应排在一起,要求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本级的请示在前,上级的批复在后,本级的批复在前,下级的请示在后;由案件组成的案卷,结论、决定性的文件在前,依据性性材料在中、本人交待、检查在后;重要的在前,一般的在后。

第七条 编号要统一。一面有字的文件面码定写在右上角;两面有字的文件正面页码写在右上角,反面写在左上角。

第八条 要填好卷内项目录和备考表。卷内目录要逐项填写。卷末要附上《备考表》,并写清卷内需要说明的问题和立卷人姓名。

第九条 案卷装订要结实美观。卷内文件要去掉书订、别针之类的金属物;对破损的文件要进修补。卷的端的和右端要取齐(对不规格化文件,要进行贴边托表),统一用线绳装订,要结实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钉住字迹,不损坏文件。

第十条 填盖卷皮封面。

1、卷皮规格统一用市馆印制的27×20厘米的牛皮纸,卷脊不超过两厘米。

2、卷皮项目要按照要求填盖齐全。除全宗构成单位、立卷单位、案卷标题三项用毛笔正楷工整书写外,其余项目均用市档案局统一刻制的印章加盖齐全(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除外)。

3、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通顺概括,能正确揭示卷内文件的内容和成份。一般标题应包括作用、问题和名称三个部分。标题字数一般不要超过60个字。

4、卷脊项目要清楚,便于检索。按卷脊上项目加盖齐全。

第十一条 案卷依照规定标准顺序排列。先永久、后长期;在每种保管期限内,先上级、后本级、再下级;在每个级别内,先党后政。

第十二条 编制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以全宗为单位进行编制,一式二分。一般应按年度——组织机构分类,每年编一份目录,每十年合并为一本,编一个目录号。一本目录编一个案卷顺序号。

案卷目录应有封面、说明(数量、分类原则、整理情况、存在问题、目次、案卷目录表等。

案卷目录上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填写案卷标题必须和案卷封面上的标题完全一致。以上第五至第十二条均系文书立卷的具体要求,其它不同载体、不同门类的档宁应扫各个有关规定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编写机关和全宗历史考证。

1、机关历史,要写明机关成立时间,撤销时间和原因,机关的性质、任务、隶属关系及演变情况内部机构与所属单位的设置及演变情况、机关负责人的姓名等。

2、全宗历史,要写明档案数量、完整状况、分类原则、整理和鉴定情况,有无破损、霉变、字迹模糊情况等。

第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的档案一般在本单位保管十年,十年后档案馆移交。个别保管条件较差的单位亦可提前移交。

第十五条 “一个全宗的档案必须保持完整。一个单位的文书、科技、财会以及其它专门档案,均应作为一个全宗进馆。

第十六条 不同载体形态的档案要齐全。除通常的纸质档案外,影片、照片、录音、录象带等不同形式的档案,都要一并进馆。

第十七条 扪收档案要严把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档案不予接收,由原单位重新返工整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大事记、案卷目录、全宗介绍和有关的检索工具等,应同档案一并移交市档案馆。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限期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不得无故拖延。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移我的,要事先征得市档案馆的同意后,限期移交。

第二十条 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市档案馆)双方要根据档案目录清点、核对,无误后,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以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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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市字[2005]第29号



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已经审核并符合条件的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15家轿车生产企业申报的1564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将品牌轿车销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轿车销售,规范品牌汽车销售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轿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完善轿车销售服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烟台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深圳市跃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陕西骏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山西佳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泉州市闽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辽宁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湖北捷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杭州康桥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佛山市溢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大同市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赣州市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淮安市邮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鄂尔多斯市世纪三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5 拉萨市协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廊坊市意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8 南阳市豫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湖北三环源通汽车有限公司

20 济南菲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云南联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2 青海华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衢州市宝驹汽车有限公司

24 延边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连云港东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镇江市京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泰安东方润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赤峰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衡阳和信湘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0 邯郸市华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宁夏龙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2 江西华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华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浙江天华汽车有限公司

36 齐齐哈尔都灵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7 湛江市子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8 牡丹江市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9 包头市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湖州凤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大庆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珠海市欧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3 扬州弘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乐山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6 深圳市三维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江阴市海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北京都灵沙龙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东营市弘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临沂佳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河南方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 秦皇岛方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4 内蒙古蒙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甘肃万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无锡跃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台州首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奥迪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鞍山衡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浙江绍兴旅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上海东昌汽车嘉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泉洲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辽宁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陕西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福建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重庆商社德奥汽车有限公司

12 宜昌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深圳室新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盘锦市盛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大连新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绵阳市新川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奥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 营口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常州市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淄博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3 北京首汽腾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

29 湖北鼎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华博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湖南华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潍坊广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贵州乾通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北京冀东龙汽车有限公司

2 福建省旗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深圳市东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宁波海达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7 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

8 湖北绅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南通银山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11 泰州苏源集团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汕头市华浩汽车有限公司

13 佛山市合自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大庆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唐山冀东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惠州市大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成都东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佛山市顺德区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慈溪市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嘉兴市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泉州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武汉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浙江瑞达汽车有限公司

24 义乌市龙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重庆万事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7 北京车豪汽车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佛山市中衡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临沂兰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江苏远方汽车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2 无锡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中乒北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7 上海泰士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南通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常州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成都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 宁波市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海南优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43 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

44 杭州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金华金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潍坊天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

48 苏州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9 吉林市神华马自达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1 北京东仁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3 天津市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河北盛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5 淄博奥通汽车维修中心

56 青岛市成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北京拓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8 烟台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唐山市冀东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0 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1 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

62 长春华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3 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64 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65 沈阳新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太原市博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7 太原市明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8 大连百利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9 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山东鸿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71 哈尔滨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河北瑞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重庆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洛阳市通懋物资有限公司

4 南昌新长江汽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慈溪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秦皇岛市恒丰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云南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10 上海锦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余姚市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佛山市顺德区弘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孝义市三佳机电设备销售维修中心

14 濮阳市元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永州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四川华星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新疆石河子秋林车城汽贸有限公司

18 山西晋中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西大唐汽贸有限公司

20 金华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云南玉溪小松工贸有限公司

22 四川申蓉常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榆林市金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4 吉林省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长沙泰阳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6 曲靖恺悌有限责任公司

27 大连华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8 沧州市天威汽贸有限公司

29 萍乡市百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30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1 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池州市万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4 锦州盛世瑞旗汽车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36 北京北方瑞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安庆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浙江诚达汽车有限公司

40 南通新中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

41 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郴州腾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大庆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 青岛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5 荆门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贵州天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蒙城县安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8 山西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淮安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十堰市东风贸联发展有限公司

51 诸暨中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53 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苏州欧亚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55 南充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56 青海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57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58 天津天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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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资源的管理和发展社会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费用的法定凭证,是财务核算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和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印制和发放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主要用于牌、证、照的工本收费,以及能够适用于通用票据的收费项目;专用票据主要用于不适用通用票据的某些特殊收费项目。

   第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印制。

   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套印省财政部门的票据监制章,无省财政监制章的收费票据为非法票据。

   第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市、州、县财政部门发放。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票据印刷单位应健全票据印刷管理制度,并按照省财政部门下达通知单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组织印刷。印刷单位不得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给他人。未经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必须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票据的印制、购领、登记、验讫、核销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收费单位购领票据,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及有关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后,方可领取收费票据。

    收费单位的收费票据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的品种、数量、起止号码登记入册,如发现票据有缺号、串号、少联等情况,应及时整本退回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仅限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合法项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和用于擅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在使用票据时,应逐页、逐栏、全组各联一次填写(复写),字迹工整,章戳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应连同存根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收费单位换领票据时,应将票据存根送交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验,验旧领新,并向财政部门提报前次所领票据的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对经核验无差错的票据存根退回收费单位保存,对有差错的票据应查明原因和责任,根据不同情节进行处理,防止差错的再发生。

    第十六条收费单位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存期满方可销毁,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收费单位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查实后,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

    第十八条收费单位对收费收入应及时进行结算,保证已用票据与帐面收款相符。

    收费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向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收入和票据使用情况;一次性收费终止时,收费单位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上述情况。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改组、转业、合并、停歇业、撤销、迁移或收费项目终止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票据连同票据准购证,送财政部门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收费单位的票据管理人员因工作调离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经办的票据和收费收入逐笔点交清楚。未办理移交或移交时有差错的人员不能调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把收费票据管理使用纳入财务管理工作日程,实施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费应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对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收费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供应、封存或收回其使用的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收费单位检查票据管理使用情况。票据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省财政厅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检查证。收费单位或个人应主动提供收费票据、票据帐册及有关文件、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匿不报。

    第二十四条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收费的,被收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予报销,并有权向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揭发、检举、控告。票据管理监督机关应认真予以查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一)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收费的;

  (二)票据使用超出规定业务范围和收费项目的;

  (三)转借、转让、代开、买卖票据的;

  (四)非法承印、伪造收费票据的。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单位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填写、使用票据的;

  (二)票据不按要求登记入册的;

  (三)票据不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

  (四)票据存根不妥善保存的;

  (五)擅自销毁票据的;

  (六)票据遗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部门执行;本办法其余各项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上述各项罚没款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中直和省直驻长单位所需收费票据到财政部门购领,中直、省直驻其他市、州、县单位、外省驻吉林省单位所需票据到当地财政部门购领。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条政府性基金、乡镇统筹、社会团体会费、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票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票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新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