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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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0〕29号)


来源: 国家海洋局


发布时间: 2010-08-18



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上海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海洋厅(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康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海上风电有序开发、规范建设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上风电项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的风电项目,包括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风电项目。

第三条 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包括海上风电发展规划、项目授予、项目核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施工竣工验收、运行信息管理等环节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海上风电技术委托全国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海上风电规划包括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符合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第七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八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国家甲级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本省(区、市)管理海域内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提出用海初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进行技术审查。

第九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海上风电技术管理部门,在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编制海上风电工程配套电网工程规划,落实电网接入方案和市场消纳方案。

第十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沿海各省(区、市)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做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用海初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初步审查工作。

第三章 项目授予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

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提出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的开发方案,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论证工程建设条件后,确定是否同意开发。

第十三条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资源测量与评价、海洋水文观测与评价、风电场海图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及工程建设条件;

(二)项目开发任务、工程规模、工程方案和电网接入方案;

(三)建设用海初步审查,海洋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优先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招标条件为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开发投资企业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50%以上股权)中外合资企业。

已有海上风电项目的扩建,原项目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获得扩建项目的开发权。

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必须按招标合同或授权文件要求开展工作,未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开发权。

第十五条海上风电项目招标工作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人为项目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

对开展了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而最终没有中标的企业,由中标企业按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的前期工作费用标准,向承担了前期工作的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 项目核准

第十六条招标选择的项目投资企业或确认扩建项目开发企业,按海上风电工程前期工作的要求落实工程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并与当地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和购售电协议。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初审后,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海上风电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并附有下列文件:

(一)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

(四)项目用海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五)海上风电场工程接入电网的承诺文件;

(六)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融资等承诺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海上风电项目必须经过核准并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核准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建设用海

第十九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前,应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用海选址情况、拟用海的规模及用海类型;

(二)海域使用申请书(一式五份);

(三)资信证明材料;

(四)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第二十一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用海申请材料后组织初审。初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通过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设核准申请时,应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无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按风电设施实际占用海域面积和安全区占用海域面积征用。其中,非封闭管理的海上风电机组用海面积为所有风电机组塔架占用海域面积之和,单个风电机组塔架用海面积按塔架中心点至基础外缘线点再向外扩5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计算;海底电缆用海面积按电缆外缘向两侧各外扩10米宽为界计算;其他永久设施用海面积按《海籍调查规范》的规定计算。各宗用海面积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四条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核准文件提交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报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六条使用无居民海岛建设海上风电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并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编制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单位在项目申请核准前需取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无报告书核准意见或未通过核准的,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第二十九条海上风电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核准意见的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第七章 施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海上风电项目经核准后,项目单位应制订施工方案,报请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企业应具备海洋工程施工资质,进驻施工现场前应到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海底电缆的铺设施工应当按照《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制订安全应急方案。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委托项目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完成土建施工、安装风电机组和其他辅助设施后,向所在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完成电网接入配套设施,在配套电网接入设施建成后,对海上风电项目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在电网企业配合下进行机组并网调试,全部机组完成并网调试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八章 运行信息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建立自动化风电机组监控系统,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实时传送风电场的运行数据。未经批准,项目运行实时数据不得向境外传送。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和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当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每半年向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提交一次总结报告。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建立或保留已有测风塔,长期监测项目所在区域的风资源、以及空气温度、湿度、海浪等气象数据,监测结果应定期向当地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风电信息管理中心报告。

第三十五条新建项目投产一年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估,三个月内完成后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参与后续海上风电项目开发的依据。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海上风电基地或大型海上风电项目,可由当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统一协调办理电网接入系统、建设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核准申请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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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5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8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印发2003年度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8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号),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度的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所属事业单位全部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中,对中央企业所属暂不改变事业性质的事业单位,对照企业财务决算进行报表科目转换,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具体包括尚未纳入企业(集团)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范围的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学校、医院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

  二、为规范中央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各中央企业所属各类单位应当按规定逐步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各中央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管理,促进实现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和规范。

  三、各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工作,要从基层逐级合并(汇总)转换,并按照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级次要求,报送转换后的单户财务决算报表,所有事业单位均应填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附表、补充指标表。

  四、各中央企业应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表附注中,对事业单位报表转换情况予以说明,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分析事业单位并表对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内审机构应对转表后的分户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内审报告;企业所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质量进行审计,并依据内审报告对企事业合并后的财务决算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关事项也应在审计报告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因地勘单位执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所以在2003年度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中,对地勘单位的报表转换制定了专门的参考格式(见附件)。

  六、各中央企业应对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转换工作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培训和组织指导,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障转表后集团财务决算报表各项指标口径一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统计评价局。

  附件:1.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附件:2.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报表重点科目转换说明

  事业单位报表转换对应表,是以《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其他企业集团所属事业单位参照转换。实施报表转换,是在不改变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现行会计核算制度和报表体系的前提下,本着尽量简单易行的原则,将事业单位的各项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中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的会计科目,直接进行转换。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各项特殊会计科目,可根据其核算内容和性质转换为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相近的科目。现将部分重点科目转换说明如下:

  一、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材料”、“产成品”)、“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由于企业会计报表也设置了上述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相同,因此上述科目可与企业单位科目直接进行转换。

  二、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对外投资”科目,因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科目。转换衔接,时应对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科目余额构成进行分析,将属于一年内到期的投资(短期投资)部分列入“短期投资”科目进行反映;其余部分列入“长期投资”科目进行反映。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按企业标准进行拆分,由于其工作量很大、难度高,且拆分不会对总资产产生影响,根据重要性原则,将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科目直接转换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科目。

  四、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应交款”科目,按其余额构成内容分别转换为企业“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科目,如果还有应缴上级结余(收益)、应缴上级管理费等其他项目列为“其他应付款”。

  五、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拨入科研费” 、“拨入专款”列为企业报表中长期负债下的“专项应付款”。

  六、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 “财政补助收入”、“科研收入”、“技术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转换为企业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上级补助收入”转换为企业报表“补贴收入”;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经营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转换为企业报表“其他业务收入”;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的“其他收入”科目则分析其余额,将投资收益的部分转换为企业的“投资收益”科目、将利息收入部分转换为企业的“财务费用”。

  七、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科研成本”、“技术成本”、“产品销售成本”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中“其他业务成本”、“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其他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相应转换为企业会计报表中的 “其他业务成本”。

  由于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结余计算及分配表)中的各项用完全成本法核算的成本中所包含管理费的数据,应从成本项目中剔除,列为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成本项目中的其余金额则相应列入企业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的各项成本项目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试编)、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下载

 

附件2: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科目转换参考格式

   

   

   

中央企业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报表转换说明

  一、地勘单位的“应收内部单位款”和“应付内部单位款”是单户核算的过渡科目,汇总报表时,应对冲,无余额。

  二、“上年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是指跨年度的地质项目上年已经支出的费用,在计算本年主营业务收、成本时,应扣减此费用。

  三、“本年结余”是指本年地勘拨款合计减本年地勘支出合计的差额,即结余资金。

  四、“本年节余”是指地勘单位本年财政拨款收支形成的可用于分配的节约额。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试编)、地质勘查单位会计科目转换对应表下载


略谈“缺陷-完善”型法律论文写作模式的误区

赵明智


  打开中国知网,发现大部分法学论文都采用了这样一种写作模式,即先分析一下某一项法律制度的现状,随后谈这一制度存在不足,最后提出如何修改这项制度。很多同学在法律论文写作中都采用这一模式,甚至很多法学院的老师自己在写作中也采用此类模式,他们在法律论文写作辅导中也要求学生找出立法上有哪些不足,并且如何整改。更令人不解的是,研究生同学也大面积采用此种模式,人人评说现行法律的不是,并且提出如何整改,似乎每个人自己心中的法律才是完美的。那么,这种写法的价值在哪里?误区又在哪里呢?我们对此展开一些分析。

  首先要承认,任何写作方法都只是一种方法而已,具有技术中立性。先“缺陷”后“完善”的写法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很多法律并不完善的前提下,对一些立法上的问题展开探讨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思路,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制完善。
 
  其次,这种写作模式并不适合所有的论文主题。我们举一个例子,假如你老师叫你写一个关于《唐律》的论文。难道你也写唐律有什么缺陷,以及唐律应该如何完善?假如你老师让你分析一下美国宪政的发生脉络,你也分析一下美国宪政有什么缺陷,美国宪政应该如何完善?显然,这是不现实的,也是毫无意义的。

  再次,这种写作模式将重心过度地放在了立法的角度。例如,在分析反垄断法的过程中,有同学认为反垄断法目前存在哪些哪些的不足,应该如何如何地完善。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制定,而在于实践经验,一味地强调如何完善法律并不现实,尤其是很多法律本身就实施不久,马上将这些法律拉回去修改,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例如,《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出台还不久,很多同学,包括很多大学老师都已经在探讨这两部法律有哪些不足,以及如何修改这两部法律了。作为理论探讨,并无不可,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并不理性。这种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认为是在法律制定阶段出了问题,并且认为需要修改立法和重新制定法律。这种激进的态度并没有体现一个法律人应有的严谨与保守,倒更像是一个革命者的所为。

  最后,我们要告诉同学们的是,法律研究方法有很多很多,先“缺陷”后“完善”的写作模式已经泛滥了,建议大家换一种思路,换一种写法,说不定能够写出别有一番味道的文章来。至于法律论文写作还有哪些写作方法,我们将在后续的一系列讲座中具体阐明,目前还在材料整理阶段,望同学们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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