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5:25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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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章程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2004年6月21日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发展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适应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推进科研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教育部决定成立社会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科委)作为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高级咨询机构。

  第二条 社科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勇于开拓创新;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方针政策,热心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声望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4、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办事公正。

  第三条 社科委委员由教育部从高等学校教师中聘任。为保证社科委委员的代表性,应兼顾其学科结构、年龄层次、地区分布等因素,注意吸收中青年著名学者。

  第四条 社科委委员每届任期四年,连续聘任不超过两届。新增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内因健康或调离高校系统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可适时调整,委员本人也可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 社科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社科委按学科门类分成十个学科组,包括:(1)马克思主义研究;(2)哲学;(3)语言文学;(4)历史学;(5)经济学;(6)法学;(7)社会学和民族学;(8)政治学和管理学;(9)教育学和心理学;(10)国际问题研究。每一学科组由5-15人组成,由1-2人担任学科组召集人。

  第六条 社科委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育部社政司,由社政司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并由专人处理日常事务。

  第七条 社科委受教育部委托开展如下工作:

  1、贯彻中央关于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方针,研究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繁荣发展的重大问题,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管理举措和体制改革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2、参与和指导学科建设规划、学术规范建设、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立项、优秀人才选拔培养、优秀成果奖励和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等项工作的评议和评估。

  3、促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

  第八条 社科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秘书处提交的工作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根据需要,可由秘书长提议经社科委主任、副主任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不定期举行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或学科组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九条 社科委委员所在学校应为本校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社科委秘书处不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供社科委委员了解秘书处工作及国内外社科信息;编制社科委所需活动经费年度预算,由教育部核拨。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社科委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教育部批准后实施。其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社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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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05〕328号  2005年4月18日

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监察厅:
  为了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有效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以及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建立起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的有关要求,省发改委于2005年2月24日召集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监察厅等各相关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召开了一次联席会议。会议交流了各部门2004年的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并经讨论修改,原则通过了《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予以印发。


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行政监督,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交通、水利、经贸、外经贸、财政、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省招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析招投标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议解决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拟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政策建议,为相关立法、修法以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从招投标技术层面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执法执纪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加强部门之间在起草招投标配套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时的沟通和协
  调;
  (六)组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七)相互通报招投标方面的信息,交流招投标方面的材料、文件;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
  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部门承担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及具体时间,由会议牵头单位发文通知。
  第六条 对于重大问题或者特殊问题,应当召开由各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达。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向省政府请示。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分析研究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3年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2003年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管三字[2003]15号

2002年,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民用爆破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在2001年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进展,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

但是,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起,死亡18人,重伤12人。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仍然程度不同地存在隐患。根据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2003年将继续开展民用爆破器材的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推动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国防科工委近日下发通知,就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向各级民用爆破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生产、流通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督促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深化爆破器材的专项整治工作。

2.依法监管,下力量抓好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估。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涉及多个行业,其所有制性质也不尽相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业的有关安全规程、标准的规定,贯彻国家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对所辖区域内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安全基础工作以及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划分出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2003年的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重点整改和完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硬件设施,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3.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专用储存仓库、储存室的监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达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搬迁或限量储存等措施;严格仓库的保管、看护制度,落实人防、技防和犬防等措施;严格人员和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登记;健全使用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督促矿山、工程施工等重点单位,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管理,确保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丢失和被盗。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后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硝酸铵、氯酸钾已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其销售、购买和使用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52号文件的要求,根据职责,认真研究和做好硝酸铵、氯酸钾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后的安全监管工作。

5.严肃查处事故。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储存、使用等环节发生的各类事故。对于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条件不具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