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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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68号                      

  《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4年6月7日葫芦岛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依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债务的举借、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债务管理应当实行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效益、强化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经济和财力承受能力,制定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计划和偿还计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和结构调整目标,保证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县级政府债务中长期借用和偿还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严格区分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禁止以行政干预等手段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或将企业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
  第九条 各级政府要制定并执行政府债务风险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政府工作要反映政府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指标等情况。
  第十条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措施,在已制定的政府债务中长期举借规划内,坚持适度从紧。
  第十二条 举借政府债务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市本级举借政府债务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对举债规模、项目、效益、偿债渠道等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中长期政府债务借用计划经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举借政府债务计划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并纳入年度政府举借债务计划。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举借政府债务,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和本部门下年度举借政府债务的方案,经其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举借政府债务规模方案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审批。
  各县级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第十四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
  (二)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财务报表;
  (四)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项目名称、内容;
  (二) 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债务率超过100%的,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举借政府债务项目的筛选、计划制定和申报工作。对没有下级财政部门审查项目意见的有关政府债务申请,市财政部门将不予列入政府债务举借计划。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七条 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做出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简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政府所属部门举借的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政府直接债务资金和其它需由财政收入或支出偿还的政府债务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债务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工作。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各项活动,包括项目的招标采购、资金的使用、项目执行监测和报告等,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进行。
  政府债务项目单位负责落实项目设计、施工、资金使用和生产等项目执行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项目单位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债务的资金使用范围与用途必须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协定或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与用途相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贷款资金或改变贷款用途。
  第二十三条 政府债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检查,并应随时跟踪和了解项目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偿还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偿债连带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实施和还款期内,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
  第二十八条 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拨付偿债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还政府债务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 企业利润和折旧;
  (二) 企业募集的股本金;
  (三) 配套资金中安排的偿债资金;
  (四)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专项偿债资金;
  (六)部门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七)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属于政府转贷的政府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属于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务,由债务人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6月向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所属部门下达下年度政府债务偿还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下年度偿债资金安排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的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财政部门可以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并且按照1‰的日率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设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 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 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非税收入;
  (三) 提前回收的政府债务资金;
  (四) 从配套资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 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
  (六) 其他来源。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列入财政和部门预算的偿债资金,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预算直接拨入偿债准备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债务的债权保全和财产管理,杜绝最终债务人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逃废政府债务。
  最终债务人在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产权变更或破产时,应当事先征得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转贷部门和担保部门的同意。最终债务人所属的财政部门负责对此类项目的还款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和安排,落实新的债务人并与转贷机构签订新的转贷协议。
  政府外债项目单位发生上述情况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或有债务的有效监控,防止或有债务引发财政风险。

        第四章 政府债务审计、财政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审计、财政部门应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财政监督。
  第四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按规定向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部门应当对最终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告知审计部门,由审计部门依法对债务资金项目全程实施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最终债务人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和财政部门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对项目资金真实、合法及效益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十四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对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政府部门未将债务收入或者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的;
  (三)违法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政府债务管理机构登记政府债务,提交财务报表和债务报告的;
  (六)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七)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八)不能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
  第四十六条 财政、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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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贫困林农砍伐责任山林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

龙君钱


  被告人:洪某 女 58岁 广西龙胜双洞村林农
  
基本案情:因其养子先逝,丈夫已瘫痪卧床十余年,加上自己年老体弱多病,生活极端贫困。迫于无奈,于年初伐掉自己责任山杂林19.95立方米,欲出售。后归案。龙胜检察院以其犯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2009年12月3日,龙胜法院对其做出有罪判决,即有期6个月缓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理浅析:由于国家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本案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一头就栽进《森林法》和《刑法》个别条款的误区之中,以至得出一个不合理、不公平的判决。笔者认为无罪:

  其一:该罪要件不齐全,洪某无罪

  伐林19.95立方米的行为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重要条件,但并不是唯一的条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因素。正如邓玉娇杀淫官一案,客观上具有杀人的行为,但从其它情况来看却有诸多不同的结果,如伤害致死、意外事件、排除犯罪事由等。法官最后认定其属防卫性质,是无误的。我们从主观上来分析本案,应属无罪。

  法律社出版的《09年司考辅导用书第二卷》第231页中认为“滥伐林木罪的构成包括行为、对象和罪责”“此罪罪责:其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滥伐林木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很显然,本案行为人并不“明知”伐林行为会侵害到国家林业管理活动,并非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上述教材并未提到间接故意。也许有些实务者会疑问,即行为人虽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本案中洪某养子先逝、丈夫久卧病床、自己和丈夫都有病魔缠身。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生存,为了减少疾病的痛楚。以伐林换取生存,换取医药的行为时人之常情,也是人的一种本能。其实森林也有其一功能就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本案不就是如此吗?因此,本案洪某主观上并没有罪过,从而也无任何主观恶性。

  从其主观方面来看,洪某实施的行为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而不得已损害较小的利益(因为当保护环境和保护人权发生冲突时,国家还是更注重人权保护的,不是吗?),洪某的目的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因此从社会整体上来看,其行为是正当的,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不但不应承担刑责,而且应得到保护和支持。

其二:官僚式的办证方式何时止?

  根据《龙胜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17和19条的规定,砍伐量达10立方米的,由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于那些身无分文的贫农来说,也太不现实了吧。即使花了一天一夜从村里走到县城,次日也不一定能找得到这个部门。

  我们有很多贫农一辈子一次也没有进过县城。加上有些是文盲,又不认得路。这种情况下,读者朋友们,你们能放心这样一位文盲农妇到县里办证么??笔者母亲就是文盲农民,我可不放心。若一去不懂得复返,这种不幸的后果谁来承担??笔者并不是鼓励林农不依法办证伐林。而是现实中这样的官僚式办证方式不可取。

  其三:能有饭吃,有病得医是我们农民最大的心愿
  胡锦涛先生10月份在世界媒体峰会上说“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听了报告,看了新闻,可以让人心暖。但当得知我县林农洪某无钱吃饭,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洪某二老还不得已伐林求生存,与病魔斗争的噩耗,不得不令人身寒。我们农村人可谓讲究清白一生。没有做亏心事,何来的罪过??

  综言,本案林农洪某无罪,是清白的。甚至我们不难看出,她的精神是高贵的,道德是高尚的,如洪某对爱情的忠贞,对家庭的无比关爱等等难道不是我们年轻人所值得学习的吗??

推荐:
1.《环境刑法研究》 法制出版 7801827562 ¥41圆
2.《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中国检察 7801851005 ¥36圆
3. 案情参考:《洪大妈家庭困难砍树卖 无证采伐被判刑》作者:廖德超 吴列军
http://g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578 《中国法院网-广西》
4.作者其他相关“免责” :《龙胜旅游局在本案中不能免责》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al/200912/20091209071910.htm 《东方法眼》

龙君钱(苗族)广西龙胜人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系指承担科学基金项目的我国科学家同外国科学家通过资料交换、人员交流及共同开展科学实验等途径,就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所进行的合作研究。合作研究是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的资助重点。合作研究应遵循平等互利、取长补短、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二条 科学基金国际合作交流经费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人员交流费用。按照国际惯例,科学基金资助我国科学家赴国外进行合作研究的国际旅费和外方合作者来我国进行合作研究期间在华生活费和与合作研究相关的国内旅费。

  第三条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应是在研科学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2)所开展的合作研究应有利于学术思想交流、有利于利用对方研究条件加快在研基金项目研究进度、提高研究水平、提高研究经费使用效果和促进科技人才培养;
  (3)合作研究所依托的基金项目应是对外不保密的项目。

  第四条 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申请者应提供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其它双方确认将进行合作研究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或相应材料的内容应包括:合作研究课题和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双方项目主持人和主要参加者的详细情况、合作研究的计划和进度、合作研究方式与研究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处理、合作研究费用分担等事项。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申请者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向相关科学部报送合作研究计划,执行项目2~3个月前将申请书连同合作研究协议书或其它确认合作的书面材料,以及与人员交流有关的信函等附件报相关科学部。未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国外科学基金组织或机构协议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由科学部受理审批,并签发资助通知书。

  第六条 批准生效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优先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外国科学管理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中。纳入自然科学基金委同外国科学基金组织和研究机构签订的双边协议项目,一般情况下,由科学部受理并与合作局共同审批,某些特殊协议项目,由国际合作局受理并会同科学部共同审批。协议项目资助通知书由合作局签发。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可以视项目执行情况作出增加、减少资助经费或停止资助的决定。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执行者,应在每次合作研究活动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相关科学部报送总结报告一式两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