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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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185 号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九月五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安装的出租汽车专用顶灯和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下同),是本市出租汽车的标志和相应设施,应当与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配套使用。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不得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和计价器。

第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显示不全或者顶灯发生故障的,不得营运载客。

第四条 出租汽车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损坏、失准仍继续营运或擅自启封、改变计价器准确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依法获得出租汽车营运许可的车辆安装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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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贸服务业局《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公物拍卖企业”)。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许可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四条 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我市拍卖企业公物拍卖的资格审核。

  第五条 公物拍卖企业的指定条件、指定程序以及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名录应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条件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本市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至2010年9月30日止。

  第九条 申请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3年以上,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

  (二)注册资本和所有者权益300万元以上,并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3000万元;

  (三)有2名(含)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受理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申请时间为指定年份的9月1日—20日。

  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福州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4、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审查和公示

  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在10月20日前在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经公示存在异议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报请福州市人民政府确认指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市公物拍卖企业的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二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贸委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负责解释。



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川府办函〔2003〕38号)意见,市政府决定对《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绵府发〔2002〕169号)作必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绵阳市城区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时期"菜篮子"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菜篮子"产品长期稳定供给,提高"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展蔬菜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蔬菜基地管理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蔬菜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市"菜篮子"工作的组织协调、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指导全市"菜蓝子"生产、销售、科技服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种植商品蔬菜的地区,包括涪城区辖区内的城郊乡、塘汛镇、青义镇、龙门镇、丰谷镇、吴家镇、杨家镇、石塘镇、新皂镇、磨家镇,游仙区辖区内的游仙镇、石马镇、小枧沟镇、忠兴镇,高新区辖区内的永兴镇、街道办事处,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部分村社(具体区域范围附后)。
  第四条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已被占用部份蔬菜基地面积,今后应在中远郊地区逐步新发展蔬菜基地面积进行弥补。
  第五条蔬菜基地的建设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农业区划。按城市人口人平不低于20平方米菜地的标准进行安排,并随城市发展需要有计划地发展中、远郊蔬菜基地,逐步形成近、中、远郊相结合的菜地布局。
  第六条蔬菜基地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方针。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开发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蔬菜基地保护

  第七条城市近郊现有专业菜地,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依法保护。严格控制征占用。
  第八条蔬菜管理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蔬菜基地保护规划,制定城区蔬菜基地规划图,并建立蔬菜基地档案。
  第九条镇(乡)蔬菜管理部门对基地内的蔬菜生产基础设施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条蔬菜基地附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做好污水、废渣的排放处理,搞好环境保护,防止公害污染菜地,禁止蔬菜生产者施用已公布不能用于蔬菜生产的农药和化学药品。

  第三章蔬菜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蔬菜基地规划区域内的土地,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弃耕抛荒。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因非法占用蔬菜基地从事建设而拆除、损坏蔬菜基地生产基础设施的,应负责赔偿或重建。
  第十三条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征占蔬菜基地时,无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管理部门研究,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批。

第四章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

  第十四条经批准征、占用蔬菜基地的,要坚持成片征用,不得"插花"占地,蔬菜基地主管部门按照"先补后征"的原则,征占多少、补充多少,以保证蔬菜基地面积相对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欠缴、拒缴。
  第十五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亩8000元。
  第十六条绵阳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在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后,凭缴纳票据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五章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进入财政基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管理和使用实行监督。
  第十八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年初编制预算计划,经批准后按预算计划执行,用于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重点用于新品种的引进、示范、繁育和推广,改善基地条件等。
  第十九条为确保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征收总金额的10%提取费用,主要用于蔬菜新产品宣传,技术培训等。

第六章蔬菜基地建设

  第二十条蔬菜生产基地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镇(乡)、村、社及菜农,应加强菜地保护,改良土壤,提高地质,维护排灌工程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蔬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区内新老蔬菜地农田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水利建设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建成能排能灌、沟渠、道路畅通、土地性能良好、无公害的稳产高产标准化菜田。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保护、管理和开发蔬菜基地建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复耕;难以复耕的,由蔬菜基地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侵占、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或《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理。对因严重污染和中断水系、交通,给蔬菜基地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蔬菜基地不种植商品蔬菜的,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加强管理,恢复蔬菜生产,承包经营蔬菜基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二十六条土地管理部门、蔬菜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玩勿职守,弄虚作假,利用征、占蔬菜基地占地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绵阳城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涪城区

  城郊乡:平政、高水、圣水、新庙、元通、白土、西园、新观寺、金家陵、奓口庙村
  塘汛镇:中心、洪恩、三河、红五、金广、友谊、三元、桃园、群丰、涪沿村
  青义镇:灯塔、下龙溪、龙溪、绵江、青羊、中龙、大龙村
  石塘镇:古井、蟠龙、楼房、范家、浸水、红星村
  新皂镇:皂角铺、石梯子、麒龙庙、九根树村
  磨家镇:茅针寺、冯家湾、观音堂、黄连嘴村
  丰谷镇:团结、胜利、民扬、兴隆沟村
  龙门镇:小桥、黄木、香社、九龙、龙门村
  吴家镇:广福、凤凰、凉水、钟心桥村
  游仙区
  游仙镇:桑岛、沈家村
  石马镇:七姓、涪江、横山、紫府、翠屏、解放、文峰、白胜、天林村
  小枧沟镇:大河、三星、新华、紫阳村
  忠心镇:双建、龙角、木龙(现属凤凰乡)

  高新区

  永兴镇:黎家院、方登寺、三官庙、飞牛坝、双土地村
  街道办事处:菩堤寺、凝祥寺、双碑、石桥、古泉村

科创区

  八角、上马、新庙、西园村

  经开区

  跃进、群文、文武、板桥、涪沿、南塔村

  农科区

  松垭镇:白山寺、五道坪、方山寺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