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31:10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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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银行原国家外汇买卖帐户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中国银行:
为做好国家现汇(不含记帐外汇)买卖帐户(以下简称“921”现汇户)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银行总行及各地分支行一律关闭“921”现汇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批准,一律不得使用该帐户。
二、请中国银行在1994年12月31日营业日终了后,将截止当日历年来通过各种方式调拨到中国银行、以额度形式保留待支付的各类中央外汇额度余额(含全系统)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三、从1995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凡使用中央外汇的(包括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已将外汇额度拨付到中国银行但尚未对外支付部分)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逐笔审批方可对外支付。
四、已调拨到各地方的中央外汇,尚未支付完毕的部分,亦不能继续通过当地中国银行“921”现汇户办理支付。如需付汇也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逐笔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请中国银行总行将全系统截止1994年底的未兑付外汇券余额统计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中国银行总行上报的情况,拨出收兑外汇券专项备付金,并在中国银行总行开立专户进行单独核算管理。中国银行各分支行收兑外汇券所使用的外汇
资金由其与总行进行清算。收兑外汇券工作结束后,由中国银行总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统一办理清算。
六、对1994年12月31日前尚未用完的剩余留成外汇额度,将另文下达收购办法。
请中国银行总行将上述规定通知各地分支行,并对全系统“921”现汇户情况进行清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负责对上述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19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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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0年2月2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0年2月23日)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张忠海、张树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亳政办〔201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亳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所指统筹地区包括市区(含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利辛县。

第三条 凡在市级统筹地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第四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定额调剂、自求平衡的原则,属地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职工本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月平均实发工资核定。实发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七条 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不得减免。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满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5%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随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全市统一标准。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免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

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转移的,只变更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险保险金。

第十五条 谯城区参保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按季划转到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市区和各县按当年失业保险预算收入数额的30%计提市级统筹调剂金,按季度上解。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使用本地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调剂金定额调剂。市级统筹调剂金的调剂与完成失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上解统筹调剂金、基金管理等情况挂钩,最高调剂金额不超过当年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的200%;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资金解决。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谯城区全部划转到市财政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各县仍由当地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全市境内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裁员报告制度。通过实施积极的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是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费用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制定、预决算编制、单位参保、待遇发放和失业保险稽核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批及复核,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拨付,基金安全运行。

地税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管理。

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