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 证办交字[1996]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
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
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今后凡涉及到金
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
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1996年7月19日 非银司[1996]44号
中国证监会:
近日,我行获悉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擅自将其所持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 系上
市公司)的2300万国家股权,以每股3.70元价格转让给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
上海明申物业公司、 湖北三峡资源开发控股公司三家企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
1996年7月9日公布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就该转让所作的重要公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
九条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
权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受让方的投资入股资格也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
行审查。经查,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未按规定履行上述审批、审
查手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为严肃金融法纪,我行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办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的交割手
续。
二、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今后发布金融机构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应当有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作为依据。
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邮电部
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
(1992年11月5日邮电部发布)
邮电通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是跨行政区域经营、按系统进行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经济核算的部门。经国务院批准,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实行系统统筹。为贯彻执行统一的邮电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和制度,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和统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1.全部国营邮电企业均为系统统筹范围。
2.统筹范围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均为统筹对象。
二、统筹项目
统筹项目包括按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和各项补贴等项费用。
按照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发放给离退休职工的其他费用,仍按原渠道列支。
三、统筹基金的筹集
1.统筹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由企业和职工缴纳,存入统筹基金专户。
2.企业缴纳的统筹基金,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邮电部统一规定的计提比例在税前提取。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并记入台帐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四、统筹基金的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
1.按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费用。
2.按国家规定在合同制职工解除合同时支付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合同制职工调动时转移的退休养老基金。
五、统筹基金的结算
统筹基金实行收支差额交拨的结算办法。各管理局、总公司要及时对所属单位统筹基金的收支差额进行收缴或拨补。各所属单位每年度结余的统筹基金,要及时集中到管理局、总公司的统筹基金专户。
每年度的财务决算和统计年报会审后,部与各管理局、总公司进行结算,对统筹基金的差额进行收缴或拨补。
六、统筹基金的管理
1.统筹基金由部和管理局、总公司按有关规定分别集中管理。部和管理局、总公司应在银行开立专户,对统筹基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
2.统筹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等增殖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3.统筹基金应按规定及时缴拨,对于逾期不缴的要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企业留利中列支,并入统筹基金。
4.各管理局、总公司的养老保险机构,可以每年从统筹基金中集中提取使用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由邮电部统一确定。管理服务费应严格按规定有计划地专项使用,不准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严禁超支使用。管理服务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累计使用。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七、组织管理
1.邮电部成立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做为全邮电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管理局、总公司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
2.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和我部的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3.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共同配合,做好这项工作。
4.地方国营邮电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及其基金的管理,由各邮电管理局负责。
5.各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6.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国务院第99号令发布之日起施行。《邮电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办法》(〔1988〕邮部字261号)同时废止。
7.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邮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