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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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参加证券公司高管资质水平测试的人员:

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公司法》及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要求,我们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



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2006年1月18日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

一、 测试性质
参加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是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通过本测试的人员可根据《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 测试范围
1.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2.履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 测试方式
测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核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金融基础知识;面试重点考核参测人员的业务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准。
四、 测试重点
(一) 证券金融基础知识
掌握我国现有的股票类型;熟悉国际债券的基本分类;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熟悉我国证券市场投资主体分类;熟悉金融期货的主要类型;掌握我国现行股票发行制度;掌握证券交易所的竞价方式;熟悉证券公司监管的核心财务指标;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宏观经济分析的基本指标;掌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具;掌握我国加入WTO对金融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二) 法律法规
(一)A类
1、《公司法》
掌握公司种类;掌握公司股东权利的内容;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概念;掌握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规定;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性质和地位;熟悉关于股份公司重大资产买卖和对外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股份公司累计投票制的规定;掌握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和职权的规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权范围;掌握关于禁止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有公司资金的规定;掌握股份公司监事会组成及监事任期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熟悉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熟悉公司欺诈登记的法律责任;掌握未按规定出资的法律责任;掌握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界定。
2、《证券法》
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规定;掌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掌握股票发行依法核准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方式的规定;掌握有关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熟悉关于短线交易及其归入权的规定;熟悉关于证券上市审核的规定;掌握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证券交易中有关内幕交易的规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掌握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行为的界定;熟悉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和禁止为其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防火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限制性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管理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融资融券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信息、资料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时,国务院监管机构对其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的规定;掌握关于对证券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进行监管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义务的规定;掌握国务院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处置时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的有关规定;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的措施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及个人的配合义务;掌握《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
3、《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掌握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规定;掌握需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熟悉需事后报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变更事项;掌握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几种情形;掌握证券公司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熟悉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情形;熟悉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检查和调查时需要证券公司予以配合的要求。
4、《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熟悉证券公司选聘高管人员的范围;掌握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任职资格条件;掌握证券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熟悉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的处理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自动失效的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的督促报告及报告责任;熟悉代为履行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高管职责情形;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职务暂停情形,证监会责令限期更换高管人员及指定人员临时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情形;熟悉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年检规定;掌握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及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的规定;掌握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的情形;掌握关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不适当人选的规定;掌握对于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推荐人推荐的特别规定;掌握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及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熟悉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掌握证券公司董事出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义务;熟悉证券公司股东享有的知情权;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需特别披露与报告的事项;熟悉向股东会提出议案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资格;掌握累积投票制度及实施方式;熟悉对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约束内容;掌握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六分开”、“三独立”的要求;掌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的禁止行为;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人数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掌握独立董事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熟悉证券公司监事会的构成;掌握证券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竞业禁止行为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熟悉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工作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对客户负有的诚信义务;掌握实际控制人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熟悉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掌握证券公司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禁止性行为;熟悉证券公司独立运作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资金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熟悉证券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批准程序;熟悉证券公司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掌握证券公司内部监督检查部门的主要职责;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的内部控制职责。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管、单独立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用帐户类型;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开户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专用帐户开户个数的规定;熟悉综合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分户管理的规定;熟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违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定义。
(二)B类
1、《刑法》
掌握虚假出资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业许可证罪的法律责任;掌握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律责任;掌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律责任;掌握挪用资金罪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
熟悉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掌握合同内容应包括的一般条款;了解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内容;熟悉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了解有关委托费用支付的规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解除委托合同的规定;熟悉有关委托合同终止的规定;熟悉居间人和委托人的义务。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熟悉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有关主体及责任;熟悉保荐机构的主体资格;掌握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情形;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发行人的义务;掌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辅导要求;掌握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工作内容;熟悉持续督导的期间计算;掌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的三项制度;熟悉保荐机构的回避制度;掌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
4、《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投资比例规定;掌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开立自营账户的要求。
5、《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营业部关键岗位的双人负责制度;熟悉证券营业部的责任分离制度;掌握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的监管规定;熟悉证券公司总部对营业部的稽核制度。
6、《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原则;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控制度;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推广活动的禁止性行为;掌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结算模式和开户的规定;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债券不得用于回购的规定。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熟悉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型;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条件;掌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客户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规定,禁止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掌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独立、分账管理原则;掌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8、《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结算资金监管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及所属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形式;掌握证监会对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形的证券公司的要求;掌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熟悉未落实客户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及相关要求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理规定。
9、《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评审的部门;掌握综合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掌握经纪类证券公司申请创新试点的基本条件。
10、《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
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设立要求及各级机构的职责。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11、《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熟悉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形。
(三)C类
1、《证券投资基金法》
掌握基金运作的方式;掌熟悉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熟悉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意义;掌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2、《担保法》
熟悉担保的方式;熟悉担保合同的性质;掌握成为保证人的资格条件;熟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掌握保证担保的范围;掌握抵押财产的范围;掌握抵押担保的范围;掌握质押担保的范围。
3、《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掌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掌握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担保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专项偿债账户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债券发行人降低偿付风险措施的规定。
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含义;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条件;熟悉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规模的规定;熟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5、《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掌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方式;熟悉目前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内外股东权益比例的有关规定。
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物种类;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期限;熟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质押率。
7、《关于证券公司担保问题的通知》
掌握证券公司提供担保额的上限。
8、《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
熟悉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条件。
9、《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掌握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要求及报送时间要求;熟悉证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编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责任。
10、《关于加强债券回购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的通知》
熟悉结算参与机构加强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规定;熟悉结算参与机构未能按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时对质押券的处分原则;掌握结算参与机构从事债券回购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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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决议

(1989年7月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学习讨论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会议认为,四中全会不仅对于当前进一步稳定全国局势具有重大作用,而且对于保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会议对全会的各项重要决定表示坚决拥护。
会议听取了国务委员陈希同《关于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情况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对这个报告和国务院为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表示满意,对在平息反革命暴乱中作出巨大贡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干警,表示崇高敬意!对在动乱和暴乱期间坚持工作和生产岗位的广大职工,表示亲切慰问!
会议指出,我国进行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稳定是国家的大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极少数人利用学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动乱,进而在北京发展成了反革命暴乱。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中央人民政府,颠覆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同反革命暴乱分子之间的这场斗争,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的政治斗争。会议认为,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决定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了反革命暴乱,迅速恢复了首都的正常社会秩序,是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是必要的、正确的、合法的,对此表示坚决支持。必须把制止动乱、平息暴乱的斗争进行到底,务求取得彻底的胜利。要放手发动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坚决执行政策,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坚持宽严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该严的一定要严,该宽的一定要宽。要严格依法办事,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惩策划、组织指挥动乱和暴乱的阴谋分子,参与暴乱的反革命分子和打砸抢烧杀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对于一时不明真相而参加过游行、静坐、绝食和声援的人,要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做好团结工作。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目标是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正确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必须毫不动摇、始终一贯地加以坚持;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必须坚定不移、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绝不回到闭关锁国的老路上去。要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基本思想教育人民,切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认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的教育。要加强立法工作,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维护宪法尊严,切实监督宪法的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特别是要加强对法律实施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要加强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会议认为,国务院应认真贯彻执行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积极完成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更好地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要加强廉政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惩治腐败,坚决惩治“官倒”,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密切同群众的联系,做出成效,取信于民。
会议指出,我国制止动乱和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正义斗争,得到许多国家的理解。一些暂时还不理解的国家,了解了事实真相,也会逐步理解。同时也有些国家和敌视我国的势力,有意歪曲我国形势,攻击我国为维护法律和秩序所应采取的措施,并在政治上、经济上对我国施加压力,粗暴干涉我国内政。最近,美国众议院悍然通过进一步对我国实行制裁措施的修正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极大的愤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绝不允许任何人干涉我国内政。已经站起来的中国人民,永远不会屈服于外来的压力。我国将坚定不移地执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对维护世界和平继续作出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把维护国家稳定,巩固安定团结,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自觉地遵纪守法,并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振奋民族精神,群策群力,团结一致,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夺取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90年)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7月19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九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以及尼亚美产科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尼方赠送价值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日尔。尼方将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五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尼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
  队长、副队长、各科主任 94,000西非法郎;
  主治医生        80,000西非法郎;
  医生、译员       67,000西非法郎;
  司机          53,000西非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和十五天交接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在尼日尔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尼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尼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七月十九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武东和              桑迪·雅库巴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