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46:14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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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16号
 
关于报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信息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2004年工作要点提出“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90%以上”的要求,决定自4月份起实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以下称“评价工作”)月报制度,便于及时了解、掌握、督促和通报安全评价工作情况,确保完成安全评价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一)本地区评价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

  (二)评价工作中采取的主要做法、工作经验,以及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二、具体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信息统计工作在评价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上报。

  (二)月报表自今年4月份开始上报,请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月报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局定期发布全国评价工作情况简报。

  为方便联系和信息报送,我司设立了评价工作电子信箱:1uxu@chinasafety.gov.cn。

  联系人:陆旭

  联系电话:(010)64463356

  传 真:(OlO)64463356

  

  附件: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评价工作月报表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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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6年4月1日)

  第一条 应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科摩罗莫埃利岛派遣一名外科医生和一名妇科医生。

  第二条 本补充议定书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在莫罗尼签订的中、科两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摩罗工作议定书的补充部分。

  第三条 本补充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两名中国医生两年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在莫罗尼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
   大使馆临时代办               总  理

     关于中国向科摩罗派遣两名医生的补充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向科摩罗派遣两名中国医生的补充议定书已于1996年2月13日由我驻科摩罗使馆临时代办陈保谦和科国总理卡阿比·亚克鲁图·穆罕默德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莫罗尼签字。
  现将补充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