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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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规划局


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规字[2003]25号

局各处、队、馆、院,县(市)、贾汪区规划局:
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该项工作。
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是指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三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含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三)城市规划服务合同书。
第五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第六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八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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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1年2月2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并发挥其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商会、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根据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业务管理。
第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包括成立审查、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管理,根据其组成和性质、地位的不同,实行直接或授权有关单位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 范围与分类
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是指在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包括国际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以及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内组织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包括以下各类:
(一)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研究的学术性组织;
(二)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国内外企业和经营者联系建立的联谊性组织;
(三)以协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宗旨的各类商会、协会组织;
(四)具有对外经济贸易行业或专业特点的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章 成立和变更
第七条 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宗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权利;
(二)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国内外企业和有关组织的联系,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对外经济贸易的正常秩序;

(三)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必须反映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法人、公民的共同意志;
(四)在对外经济贸易部业务管理的范围内,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八条 发起成立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在发起成立之前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在有该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内的足够成员响应后,拟定有关成立文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
第九条 成立审查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起单位的意见和发起负责人签署的有关该社会团体筹建情况的报告;
(二)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章程草案;
(三)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
(四)发起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拟参加的成员及其书面签署的意见。
第十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后,向发起人签发同意成立的书面文件。由发起人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核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改变宗旨或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行解散等,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业务指导的一般内容是:
(一)通报对外经济贸易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
(二)根据需要和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需要,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文件。
第十四条 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审查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编制;
(二)审查其领导人的人选和内部人事制度;
(三)审查其经费预、决算制度;
(四)汇总编报和下达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劳动工资计划;
(五)布置和安排义务献血、义务绿化等社会工作;
(六)其他。
第十七条 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负责。
第十八条 不具有业务协调和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有关发起单位或常设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对外经济贸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应将其负责的日常管理事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授权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按其宗旨和组织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第二十一条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须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或呈请备案: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安排;
(二)代表会议、代表大会或全体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
(三)年度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常设机构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统计;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负责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加强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对外经济贸易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各类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建的外国商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4日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13个部门《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字〔2002〕75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精神,特制定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
  《再就业优惠证》一律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及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申领,未建工作站的乡(镇),由各区政府指定申领机构。
  此外,不同对象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还要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现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
  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携带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企业出具的与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4、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应携带企业出具的破产证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
  5、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携带《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再就业优惠证》由个人申领;街道负责登记、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发证;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发证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一)审核、张榜公示
  街道接到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资料,应审核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
  (二)复审、发证
  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在《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上签署意见,填发《再就业优惠证》,交由街道负责发给申领人。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领证时由发证单位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三)时限
  街道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办证的时限均为3个工作日。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2、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相关部门,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据实记载。对符合政策规定,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4、凡《再就业优惠证》涉及的各级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与监督。工商、税务部门在下岗失业人员持证享受扶持政策时,如发现下岗失业人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运)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并交回发证单位。要严格发放审核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若下岗失业人员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要求
  1、各街道、社居委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社居委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室负责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并输入微机;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负责汇总所属社居委的领证情况,并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2、区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附件一),应及时归档并输入微机,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二、三、四)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3、涉及《再就业优惠证》管理、使用的工商、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于每月28日前将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六、七)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全面及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扶持情况并按规定汇总上报。
  4、《再就业优惠证》一律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由各区劳动保障部门按全市统一的编号规则负责编号。各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量不足时,需提前10天报市劳动保障部门,以便向省申请调拨。
  5、《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有效地发挥《再就业优惠证》在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辖三县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略)
  2、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人员花名册(略)
  3、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情况(略)
  4、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再就业情况(略)
  5、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略)
   6、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一览表(略)
   7、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略)
  8、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签发编号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