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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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科协发办字〔2007〕5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中共中央近日发出通知,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并对各人民团体的学习贯彻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到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一、深刻认识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七大精神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符合中国实际,顺应党心民心,是指导我们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的重要指南。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奋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成绩,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深刻领会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全面把握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全党全国各族人民首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首要政治任务。科协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自觉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推进工作。

  一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这是党的十七大的主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都纳入其中,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为全国人民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有利于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有利于动员带领全国人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有利于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就是要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完成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崇高使命。

  二要深刻领会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大作用,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事业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体系,形成并发展于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也要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广大党员干部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真正做到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止,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之有所发展、有所创造、有所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越走越宽广,以思想的不断解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

  三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牢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四要深刻领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党的十七大在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赋予了新的内涵,明确要求增强发展协调性,努力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文化建设,明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些新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与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相衔接,又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更加切合我国发展实际。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进行全面部署,努力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今后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务必要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打下更加牢固的基础,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落到实处。

 三、坚持紧密联系实际,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科协工作的强大思想动力

  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最重要的是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在实际工作中见行动、见成效,使科协各项工作更加有起色,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首先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七大文件,原原本本地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使党的十七大精神真正入脑、入心。要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代表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全面了解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进展,深刻领会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根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深入理解报告对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的全面部署。要认真学习《党章》,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党章》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要着重在领会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上下功夫,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不断做出新成就,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要坚持联系实际学习。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联系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党员的思想实际,紧密联系科协的性质、宗旨、任务,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通过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更加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奋斗目标,认真查找精神状态上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把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起来,与提高水平、增强能力结合起来,与履行职责、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提出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安排好、部署好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着力解决好本单位的实际问题,让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成效,在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上体现出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体现出来,在增强履职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上体现出来。

  三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领导。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领导。要结合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科协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要积极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班、培训班和学习班,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学习,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通过各具特色的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党员和群众掌握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在学习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文件,带头讲体会、讲感想,努力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把党的十七大精神学深学透,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所承担的重要职责。

  四要认真组织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科协系统宣传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宣传工作。科协系统所属媒体要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开设一批专栏、专题,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意义和历史贡献,宣传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宣传广大科技工作者对党的十七大的热烈反响和学习情况,宣传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解决实际问题的新成效、新进展。宣传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善于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做到既全面准确又深入浅出。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特点和优势,运用网络广泛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

  各全国学会、地方科协要按照中央通知要求,及时全面了解学习情况,切实加强指导,做好组织检查和督促宣传工作,并将有关学习情况及时报送中国科协。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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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

1985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鲁法民监字第53号《关于肖思九与王庆昌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材料看,肖思九与王庆昌、王维良诉争之房屋,原是肖思九1944年建造的。同年,肖思九将其所建房屋无条件地借给王庆昌一家居住。1948年王庆昌之侄王维良住进该房。1980年因王维良擅自将该房两间出租,双方为房屋产权发生争议。
根据上述事实,经研究,我们认为:诉争之房屋,原为肖思九所有,产权明确。肖既是借给王家使用,又没有商定借用期限,肖则有权随时收回,王家对借住的房屋有修缮的义务,不能以房屋借用人变换或借居时间长,对房屋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了所有权。据此,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时的第一种意见,即诉争之房屋仍应归肖思九所有。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初等、中等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省教育委员会统筹管理全省、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并协同计划、经济、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专业人员和劳动力的需求,共同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
技工学校发展规划,由省劳动人事部门制定。
第四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应采取自办、联办或委托培训的方法,开展职业技术教育。
对有条件而不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招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不予下达招工指标,银行不予办理新增职工提取工资业务。

第二章 招生对象和培养目标
第五条 职业初中招收小学毕业生,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结合进行,培养具有初级中学文化水平、有某种初步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人、农民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职业高中(含农业高中)培养中、初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农民)和从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中等专业学校培养牢固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中
等专门人才。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特殊专业,经省教育委员会或省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七条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可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并优先对口招收一定比例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职技术人员。

第三章 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和审批权限
第八条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应统筹安排,逐步形成一比一的布局。应有计划按比例地改一部分普通高中为职业高中。对普通高中不愿升学的学生,经教育部门批准,可从二年级或三年级开始举办职业班。职业中学所设专业要与社会需要衔接,由教育部门与劳动人事部门协商确定。高
考落选的高中毕业生,可参加半年到一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九条 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人才培训计划要与基本建设计划同步进行。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工种所需的从业人员,可委托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定向培训。
第十条 职业技术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业技术学校建立、撤销、裁并、改办、搬迁的审批权限是:职业大学、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审批,报省教育委员会备案;职业初中和培训班,由县(市)人民政府审
批,报省辖市(地区行署)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承揽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广告时,必须依据其审批机关发给的开办证书,否则不得予以刊登或播发。

第四章 考核和证书颁发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考核,由办学(班)单位或联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考核标准,按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没有标准的,按各级地方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补充制定的标准执行。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修业期满成绩不合格和修业期限未达到规定学制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由有关部门监制并验印。
技术等级证书仅证明毕业生达到的技术水平,供招工用人单位录用时参考。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所属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水平,每三至四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职业技术学校应建立健全评估档案,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七条 对教育质量低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部门、劳动部门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整顿;逾期达不到要求者,可建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停办。

第五章 录用和待遇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的分配录用和调配工作,由教育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学校和招工用人单位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各招工用人单位必须优先录用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不足部分再从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就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二十条 联办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和企事业单位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根据当年招工指标由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职业中学有关专业毕业生按规定应录用为干部的,所需招干指标,必须报计划和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录用后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毕业生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的,其工资待遇与技工学校毕业生相同;被录用为干部的,其工资待遇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相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并帮助学生就业。对于回乡的毕业生,应在技术、优种、贷款、购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制定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七五”期间基本解决师资数量不足问题;再用十年时间,使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教师达到《条例》规定的学历标准。
师资培养、培训的分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由省教育委员会制定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教师考核标准,市(地)教育部门组织考核。对于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教师,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颁发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技工学校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人事部门颁发。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学生,忠诚职业技术教育事业。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
(三)能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组织教学,熟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和规律。
(四)能独立钻研教材,掌握教学必备的基本功,教学效果较好;能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高等院校培养、培训职业技术学校师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从其它部门调入职业中学任专业课教师的,原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得减少;农林院校毕业生分配到农职中任专业课教师的,同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从事农林工作的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教学、教材和实验实习基地
第二十九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改进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学,密切联系当地生产、生活实际,认真搞好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并使三者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学生职业技能技巧的训练,提高学生文化
、专业技术素质,增强学生广泛就业的适应能力。
第三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上好政治理论课、思想道德课和形势任务课,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法律常识和有关法规、规章的教育,使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遵纪守法,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门和办学单位,要加强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成绩考核制度和教学质量检查制度,使教学管理科学化、制度化。
市(地)教育部门应健全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研究室,有计划地进行教学研究和实验,总结先进经验,探索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规律。
第三十二条 在积极安排使用统编教材的同时,要采取自编与引进相结合的办法,加速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实验、科研、生产实习基地。
(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农学、林果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个学生平均不少于一分地;
(二)建立与专业相适应的实习工厂、车间和模拟实验室,或与联办对口单位建立固定的实习挂钩联系。
(三)文化课、专业课的教学演示仪器应设备齐全,能进行分组实验。
(四)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逐步建立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相结合的教学体制。
第三十四条 相同或相近专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教育部门应确定建立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习中心。其任务是:
(一)举办示范性的职业高中,为同类学校提供办学经验;
(二)为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学、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提供专业课师资、仪器设备及实验、实习场所:
(三)为其它同类学校培训实习指导教师;
(四)举办就业前短期训练班和专业技术训练。第八章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机动财力中抽出一定比例支持职业技术教育。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职业技术教育基建经费应单列项目。
第三十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城乡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七条 普通中学改办的职业中学,除原普通教育经费开支渠道不变外,参照开办费按每个学生三十元,专业教育费按每个学生每年六十元至八十元的标准,由各市(地)、县财政拨给。
第三十八条 教育部门与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所需经费由联办单位合理分担。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费,可用于职业技术教育。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职业技术教育投资进行审计检查,以不断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录用委托培养学生和有偿分配的学生,应按每个学生五百元至七百元交纳代培费。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
第四十一条 利用校办厂(场)、站、实习车间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生产的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收产品税。剩余产品,可经有关部门批准定点销售,按学校勤工俭学规定纳税。
学校应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并可按规定实行有偿技术转让。
勤工俭学的纯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其余用于师生劳保福利费用。
第四十二条 科技管理部门应为职业中学进行应用性及开发性科学、技术研究提供条件,并将其科研成果应用到经济建设中去。

第九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调,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积极维护学校正当权益的。
(四)在教学、科研、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一)不按规定优先录用对口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取得县以上对业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者,除责令退回非法录用的人员外,并追究录用单位有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非法录用一人,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技术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滥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者,除责令停止办学、追回全部所发学历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外,对非法颁发的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每份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三)以举办职业技术教育为名,欺骗群众,非法牟利者,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按每个学生一百元计算罚款。
所罚款额,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省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