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38:55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明年1月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现公告如下:
一、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停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具体券别:
(一)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拖拉机”的棕色一角券;
(二)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火车”的黑绿色二角券;
(三)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水电站”的紫色五角券;
(四)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红色一元券;
(五)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天安门”的蓝黑色一元券;
(六)1953年版正面图案为“延安宝塔山”的深蓝二元券;
(七)1956年版正面图案为“各民族大团结”的深棕色五元券。
二、该套人民币持有者可限期到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兑换。
三、兑换时间为1998年6月1日-12月31日。


1998年5月3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籍旅客包用公务车及豪华列车暂行办法

铁道部


外籍旅客包用公务车及豪华列车暂行办法

1986年7月30日,铁道部

外籍旅客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高级包房列车)或我国有关部门包用供外籍旅客使用时,均暂按下列办法办理,自即日起实行。
一、单位或个人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时,向铁路分局、铁路局或铁道部申请,同时提出全程路程单,在路局管内使用时由路局审定,跨局使用时由铁道部审定。经审定同意后,包用者应交定金(公务车二千元,豪华列车一万元),自交定金时起,运输协议即告成立。
二、包用的公务车、豪华列车的运输组织工作由审定单位负责布置。铁路局审定在管内使用时,应于确定的二日内向铁道部备案。
三、票价的计算
1、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高级包房全价票价。
2、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高级包房全价票价。
3、公务车根据附挂列车的等级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豪华列车核收特快票价。
4、装有空调的车辆,使用空调时另核收客票、卧铺票15%的空调费。
5、包车一次行驶不足五百公里时,起码按五百公里计算票价。
四、杂费的计算
1、回空费(包括向使用站送车)按回空里程应收票价的50%计算。
2、停留费每日每辆230元,当日停留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计算。
3、餐车使用费、停留费每日每辆525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计算(饮食加成另收)。
4、包用豪华列车,包用辆数不足8辆时,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一辆每日核收欠轴费300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按半日计算。
5、服务费按票价15%计算。
五、包车变更的处理
1、包用者在始发站停止使用时,除与国际旅行社另有协议外,已产生的回空费不退,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自交定金日起至开车前七日(含开车当日),在此期间要求停止使用时,核收票价和餐车使用费30%的停止使用费。
(2)在开车前六日要求停止使用时,核收票价和餐车使用费50%。
(3)开车前六小时内要求停止使用时,只退还包车停留费。
2、包用单位要求延期使用时,在开车前一日以前提出时,按日核收包车停留费。开车当日提出时,加倍核收包车停留费。
六、预约金用于冲抵有关费用。
七、所收服务费由主办单位和担当局掌握(主办单位四分之一,担当局四分之三),用于改善有关设备、赠送纪念品、途中特需费、有关人员制装补贴、奖励等。
八、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公务车、豪华列车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十一五”期间,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市经委专项资金预算和市能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原则上以被调整项目的节能降耗量作为补贴计算标准,每下降一吨标煤最高可补贴200元。
  同时,在专项资金核定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超过补助限额的项目,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给调整方案上报单位进行修改。
  ⒊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负责项目(或项目调整)单位。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批准实施并启动后,先按核定金额预拨50%;项目关闭、停产、合并、搬迁后,拨付4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
  (二)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区(县)对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数据库,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指导,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动态管理。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调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使用期暂定3年。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