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00:07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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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转发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动植检计字〔1997〕59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现将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关于动植物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收费函〔199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你局《关于检疫费收取港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所属深圳动植物检疫局邻近香港,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少数固定项目的检疫费按当天汇率计收港币,经常出现尾数不整和找零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验放速度,也给货主和司机带来不便。为配合深圳口岸改革,规范口岸收费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同意深圳动植物检疫局在口岸现场收费中,对统一收取人民币确有困难的少数固定项目的小额检疫费,在人民币汇率维持现行水平的情况下可暂按规定收费标准1∶1计收港币。但以商品总值计收、在口岸现场不直接收取现金的检疫费,仍须严格按当天国家公布汇率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货主或司机收取港币。

  特此函复。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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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

1990年3月12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环境保护法规建设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强对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法规性文件(以下简称法规)以颁布机关和效力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
(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为法律,包括法和条例;
(二)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为行政法规,包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和决定;
(三)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或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为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局或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组织拟定、送审与发布法规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司(办)均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机关职能机构。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法规的计划、起草、送审、备案、修正和废止工作,负责与上级机关、有关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法规制定和管理方面的联系。

第二章 法规的拟定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每一阶段环境保护的任务及重点,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的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司(办)应将本司(办)翌年准备起草或制定的法规填写立法申报表(见附件1),于每年10月底之前报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根据立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拟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的年度立法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报国务院法制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印发各司(办)。
属于计划外急需拟定的法规,视经费等具体情况,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作为年度立法计划的补充计划实施。
第七条 综合性法规,包括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综合性法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起草;专业性法规,包括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专业性法规,由有关业务司(办)负责组织起草。
各业务司(办)应就法规起草工作指定业务处(室)的专人与政策法规司联系。
第八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由有关司(办)根据上条规定组织起草工作;起草重要法规时,可设起草领导小组进行指导,设立起草领导小组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第九条 法规一般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 法规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法规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整个法规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规范,文字简明,不得与其他法规相抵触。
第十一条 法规初稿应在广泛收集资料,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
第十二条 法规初稿完成后应由负责起草工作的司(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专业性法规的论证,应征求政策法规司的意见。涉及其他司(办)业务管理范围的法规,应征求有关司(办)的意见。论证完成后,报局办公会议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在法规所涉及的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征求的意见对法规条文进行修改,形成待送稿。负责组织起草专业性法规的司(办)基本完成所负责的起草工作后,撰写起草说明,整理有关资料,将待送稿连同征求的意见及起草说明等资料经主管司长阅签后,一并交政策法规司。
起草说明应包括立法目的、起草过程和对法规内容的说明;有关资料应包括法规待送稿各条款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关专业术语的解释及背景资料等。如经协调后有关部门仍对法规条款有不同意见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对法规待送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有关地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专业司(办)对审核、修改工作应给予配合,最后形成法规送审稿及送审说明,由政策法规司写出送审报告(见附件2),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法规拟定工作结束后,政策法规司应由专人将法规起草过程中的文件、征求的意见、信函、论证结果、背景资料等材料整理存档。

第三章 法规的送审与发布
第十六条 凡上报国务院的法规,其送审稿和送审说明,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审核签署,报国务院;与有关部委联合起草的法规,必须经各部委首长会签后报国务院。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局长签署发布令。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凡涉及有关司(办)职权的,应由有关司(办)会签,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或行文发布。
第十九条 发布令应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序号、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全称、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见附件3、4)。
第二十条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全文刊登在《中国环境报》上,不另行文。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由有关部委首长联合签署发布令,或联合行文发布。
会签工作由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司(办)承办。
第二十二条 负责组织起草工作的司(办)应于国家环境保护局令发布后的20日内将部门规章文本、起草说明一式30份,及有关材料一式5份送政策法规司备案,并由政策法规司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

第四章 法规的修正与废止
第二十三条 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修正:
(一)根据政策规定有必要进行修正的;
(二)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正的;
(三)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或因有关法规的修正、废止而必须进行修正的;
(四)规定的主管机关或执行机构发生变更而影响法规实施的;
(五)需要规范有关规定而必须增减其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法规修正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法规拟定、送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情况发生变化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规的废止或修正而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法规所规定并公布施行的;
(四)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六条 除法规规定废止内容和施行期限届满自行废止的法规以外,其他法规的废止应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由局长签署发布令予以公告(见附件4注)。需报国务院废止的法规,经局务会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办理。
综合性法规的废止由政策法规司提出;专业性法规的废止由有关业务司(办)提出并经政策法规司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建立涉法上访工作长效机制

卢均晓*

近年来,各地群众进京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敏感时期上访的数量有所增长。上访成为当前部分群众要求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有关政策法律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不仅增加了上访群众的精神和物质负担,而且给各级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和工作秩序,甚至损害了党委、政府的社会形象。因此,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涉法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法信访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
一、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当前涉法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来看,涉法上访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机关不依法办案,甚至越权办案。前些年,特别是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颁布实施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参与办理了不属于本部门、本级管辖的案件,如有的公安、司法机关插手办理经济纠纷案件,或受利益驱动将办案中扣押的款物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予以没收;二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如有的单位在没有立案手续的情况下办案,有的办案过程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随着修改后“两法”的颁布实施,此类现象大幅度减少,但以前一些执法部门办案中遗留下的问题至今难以解决。因此,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1998年以来,烟台市人民检察机关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工作中,采取设立案件质量专管员,建立侦查与批捕、起诉部门双向延伸、共同把关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了案件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出现了自侦案件大要案比例、有罪判决率和挽回经济损失额大幅提高、涉检信访案件大幅下降的“三高一低”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法上访动态。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和各有关部门工作中应及时掌握涉法上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工作主动。一是建立涉法上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二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三是建立外部信息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应该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于接待的应由其他机关和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应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移交和反馈,防止出现漏管失控。例如,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在各业务科室都设立一名“涉法信访预测员”,负责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到省进京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通报控申科,由控申科录入微机,建档造册,并及时向政法委和信访部门报告情况,使自己掌握的信息能够为其他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
三、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近年来,随着检察机关接访工作日趋规范,工作人员接访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反映较好,许多群众对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到检察机关上访。因此,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使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移送、妥善处理显得越来越有必要和紧迫。一是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建立内部分流调控制机制,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实首办责任制,形成全院抓信访的信访工作大格局。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例如,2004年初烟台监狱一名服刑人员猝死,经莱阳市检察院法医鉴定系心肌梗塞致死。死者家属不服,但既不要求重新进行鉴定,也不同意火化尸体,一连数日聚集20余人在监狱门前大搞哭丧、烧纸等祭祀活动,并烧坏监狱大门的电线,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安全和秩序。随后死者家属又到烟台市检察院上访,要求对此案进行法律监督。市院控申处将案件转给监所处后,监所处作为首办责任部门,一是靠上去做上访人的工作,稳定其激动情绪,使其同意再次申请法医鉴定;二是联系技术处会同公安、法院技术鉴定部门开展了联合鉴定,经鉴定确系心肌梗塞死亡;三是与监狱协调,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上访人心服口服表示不再上访,顺利化解了这起涉法集体访案件。
四、建立案件多元化调处机制,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分析,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是有一定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予以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单位应该解决,也是可以解决的问题,其中不少是由于在初信初访中调处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矛盾激化,发生越级上访。因此,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必须建立案件的多元化调处机制,认真扎实对做好上访群众的稳定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是坚持检察长接访制。信访工作是领导干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检察长亲自接访,是提高检察机关形象,体现检察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长接访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检察长接访能够减少工作环节,更便于协调检察机关各有关部门的整体力量,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接访的效果;检察长接访,便于检察长更好地了解全院工作情况,解决检察机关内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二是建立点名约访制。涉法上访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些案件控申部门不了解,往往难以有针对性地、全面准确地给予解答,因此有必要建立点名约访制度。将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的照片和简历在接访室公布,上访人可以通过控申科,点名预约某位检察官接访,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办案人的责任感,保证案件质量;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性地解答上访人提出的问题,使上访人心服口服。三是建立巡回下访制。为了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越级上访,在信访部门应建立巡回下访制度。利用赶集、庙会和节假日等时机深入街道乡镇巡回接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例如,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该市徐家店镇巡回接访时,7名村民反映该村支书擅自将土地转包他人,并声称问题解决不了就要进京上访。该院干警在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的同进,及时将情况通报了信访局和镇党委,使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化解了一起集体越级访。四是建立反馈回访制。对于已经处结和正在处理当中的上访案件,应当建立反馈回访制度。对已经处结的案件要定期回访,防止矛盾反复、上访反弹;对正在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反馈,告知案件进展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导致越级访的发生。五是建立涉法信访代理人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允许涉法上访人委托授权1-2名律师作为信访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或援助。一方面律师熟悉法律,可以为上访人找到合法的解决途径,减轻上访人的讼累和国家机关的负担;另一方面律师作为上访人的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容易被上访人接受,有利于缓解上访人的敌对情绪,做好上访人的说服教育工作。
五、建立上级指导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加强对涉法信访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涉法信访工作的重要一环。基层院在处理涉法上访案件时,时常遇到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息访息诉工作需要协调、不属于自己主管的案件难以移交等问题,迫切需要上级机关给予指导和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指导和敦促基层单位加大信访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四定一包”责任制,及时调处涉法上访案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使本不属于检察机关主管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地分流和处理。
六、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涉法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当前各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为做好息访息诉做了大量工作。但仍有一部分无理缠访缠诉案件难以得到平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隐患。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人得到一些好处,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到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敏感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有的甚至聚众寻衅滋事、冲击国家机关,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建立和推行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案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三是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对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