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6:10:37   浏览:92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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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


1981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鲁法研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的问题,本院1957年2月15日法研字第3417号批复曾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我们认为,现在仍可按照这一规定办理,即:当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某一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和其他人民陪审员开庭宣判;人民陪审员都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由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仍应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署名。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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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的请示》(黔工商企字〔98〕第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按《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累计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
产的50%。



1998年8月13日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充分发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作用的通知



建设[1995]65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为了加强全国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经我部研究决定,授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部分职能,下列工作由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和各地区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件的分工原则,调整和加强各部门各地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搞得更好。

  一、协会可组织会员单位对勘察设计行业各项改革工作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同时可组织经验交流,开办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使改企建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协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制订和修订勘察设计行业资格分级标准建议稿,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对执业单位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由行业部门审查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格复查和年检工作,对违反市场规定行为的,有权进行通报,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监督勘察设计质量,组织质量年检或抽查,对质量低劣单位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把质量检查和单位资格年检结合起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认真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质量评定标准,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服务,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深化活动和QC小组初评与发布的工作。

  四、协会负责组织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和建设部系统(市政、建筑)“四优”的评选工作,提出评选报告,由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委员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五、负责组织勘察设计行业百强单位和优秀勘察设计院长、勘察设计大师的初评工作,提出初审名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在会员单位中做好先进技术装备、优秀勘察设计软件的引进和先进勘察设计技术和方法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19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