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影像IP板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影像IP板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影像IP板:用于CR系统X光影像的存储。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同视机:用于对弱视、斜视、立体视眼类缺陷的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排卵测定器:用于对妇女的唾液进行分析,测定妇女排卵期。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透析器复用机:用于对使用后的可复用透析器进行冲洗、消毒,使可复用透析器达到可再次使用的标准。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便携电凝刀:由保护帽、笔尖、电热丝、笔身组成,电源由低压碱性电池提供,不与高频电机连接,为一次性无菌产品,用于组织凝结、小血管止血。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套管针:内窥镜配套用手术器械,用于插入气腹穿刺后的孔,作为腹腔镜或手术器械的通道。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泪腺球囊导管:用于治疗泪腺管道系统的堵塞、狭窄。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硅胶敷贴(不含药):用于脚部擦痕、鸡眼等辅助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压电式生物大分子自动检测仪及传感器:用于基因、蛋白和细菌的检测。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透析器消毒使用浓缩液:用于清洗和消毒可复用的中空纤维式透析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宫内刮片:用于妇科检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射线束扫描系统:用于扫描加速器的射线束,计量光剂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固定架:安装在手术床上,用于固定外科手术拉钩或Octopus NS组织固定系统。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用于药物动力学研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肾脏科专用临床电子病历:用于医院肾脏科及血液净化中心提供电子化的病员病历记录、管理,不对数据进行医疗诊断分析,无诊断功能。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医用内镜清洗消毒槽:用于手工清洗、消毒软式内镜。不作为医疗器械。
十七、医用内镜储存柜:用于软式内镜保管。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齿保健器:通过振动锻炼牙齿,起保健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抑菌圈测试仪:用于制药行业、药检及医院检验科测量抑菌圈直径,属常规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次性医用手术刷:用于医务人员在手术前清洗。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原位杂交仪:检测待检标本中特定的核酸序列,用于病原体、细菌、病毒、基因扩散、致病因素研究,是应用于医学、农业、生化、动植物等领域分子水平研究的常用仪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从发文之日起,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受理该类产品的注册申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是指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室内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卫生、单位门前卫生、健康教育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单位爱国卫生是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持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单位负有搞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本单位卫生面貌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管理。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辖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工作,服从管理。
第六条 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单位爱国卫生要求的行为,均有监督的权利,并有权向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
第八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九条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工作制度:有爱国卫生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有记录。
(三)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教育资料。会议室禁烟,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四)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
(五)室内卫生:做到“六面”(即地面、四壁、顶面)清洁,无积尘蛛网,窗明几净无破损,物品用具清洁整齐,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厕所为水冲式,壁净地洁,无粪垢和满溢,粪便经无害化处理,定期消毒杀虫。
(六)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单位食堂有有效证件,厨房餐厅洁净,泔水桶加盖,日产日清;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和餐具消毒设施,餐具容器做到热力消毒;加工和出售食品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冷菜要有专用场所和工具、容器;仓库物品规范放置,无霉变和过期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工作衣帽整洁,个人卫生良好,操作期间不吸烟、不戴手饰,掌握相关卫生知识。
(七)单位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须有“四害”预防控制设施。
各行各业及特殊单位的个性化卫生标准将另行制订。
第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一条 对单位爱国卫生未达标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爱国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未作处理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绍兴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绍市府发〔1995〕58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