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08:39   浏览:8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仲发(2001)6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北京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精神,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民主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从今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劳动仲裁系统全面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开审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公开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劳动仲裁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本利益的实现,是促进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因而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必须做到合法、公正、规范、及时、高效,要努力使劳动仲裁工作达到“公正和效率”这一最高境界。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体现“公正和效率”这一主题的典型标志和有力措施,可以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宣传劳动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减少劳动争议的作用。各单位应积极做好软、硬件的准备工作,力争按期实现公开审理。
二、各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审理程序,全面落实公开审理。认真学习并遵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实现仲裁审理在程序上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统一性;严格执行《错案追究办法》,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严谨性;按照《关于公民旁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和《关于新闻记者采访公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公开审理工作;依法应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三、各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推行公开审理过程中要组织好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群众旁听,通过公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提高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的预防功能,以期减少或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四、全体仲裁员应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注意加强日常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案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贯彻文明用语,对当事人耐心细致;提高仲裁文书的制作水平,仲裁文书应格式规范统一,用语简洁严谨,叙述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加强对案件归卷工作的管理,使其成为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真实记载,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卷,并交由专人保存以备查。
五、认真做好公开审理的物质准备工作。设置专门的仲裁审理庭,标识明显,桌牌齐全,制作劳动仲裁庭徽并悬挂在仲裁席背墙正中,背衬墨绿色幕布;仲裁员统一着装,仲裁服样式为深蓝色西服,可参照法院新式审判服样式。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附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一、仲裁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1、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争议一案,仲裁庭审理即将开始。请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听人员进入旁听席就座。
2、现在核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参与人:
3、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1)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2)当事人及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以及辩论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主持下,围绕争议要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理区域,不准发言和提问。
(4)对违反仲裁庭纪律,妨碍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报告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动参与人没有到庭,由书记员向首席仲裁员报告,首席仲裁员可于通知开庭时间的30分钟后宣布休庭。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如被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决处理。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第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劳动争议一案。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仲裁庭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组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担任书记员负责本庭的记录。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诉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被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对本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首席)仲裁员:
1、诉人宣读申诉书
2、诉人宣读答辩书
3、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申诉人增加请求或被诉人在答辩时提出反诉请求且符合反诉条件的,首席仲裁员应询问其他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如不需要,即可对上述请求合并审理;如需要答辩期,则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请求不影响本诉审理的,可先对本诉进行审理。)
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几个方面:1、2、3、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按所列提纲发问)1、2、3、
6、现在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在举证、质证过程中,仲裁庭可逐一或分阶段地对证据材料进行评议并认证。认证结果为: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
9、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查验证人的身份(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地)
10、宣读证人权利义务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作伪证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11、由仲裁员询问证人,并由各方当事人向证人提出问题
12、仲裁员依下列顺序主持仲裁庭调查:
证人作证发言(申诉方证人、被诉方证人、第三方证人):
仲裁员询问证人:
各方当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证人发问:
各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申诉方、被诉方、第三人)
13、仲裁庭调查阶段结束
三、庭审辩论阶段
(首席)仲裁员:
1、现在进行仲裁庭辩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由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辩论中如提出新的事实或证据,首席仲裁员则宣布恢复仲裁庭调查;如申诉人追加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处理同前述)
2、仲裁庭辩论到此结束
四、调解,裁决阶段
(首席)仲裁员:
对本案进行小结,就双方争议焦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必要时可休庭合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请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诉人:
被诉人:
第三人:
(如当事人均愿意调解,可由申诉人先提调解方案,申诉人无成熟调解方案的,也可请被诉人提出,或宣布休庭,在休庭期间,仲裁员也可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2、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3、如果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首席仲裁员直接宣布休庭进行评议。
4、继续开庭,然后宣布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诉。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今天是口头裁决,本委将在五日内将仲裁裁决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庭不宣布裁决的,告知当事人等候通知)
5、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并签字盖章。
6、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现在闭庭。如没有当庭裁决的,应为“休庭”。
五、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1、书记员:查验旁听证、采访证,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身份。
2、仲裁员:
(1)宣布(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诉被诉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
(2)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仲裁员、书记员)
(3)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裁庭调查:
(1)申诉人就其申诉请求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记录)
(2)被诉人就其答辩书是否有补充?(记录)
(3)仲裁员开始当庭调查(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4)举证、质证
(5)仲裁员对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评议并认证。(认定证据有效,认定证据无效,证据效力待查)
(6)仲裁庭调查结束
仲裁庭辩论:
(1)各方当事人辩论应当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时简明扼要,避免重复,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下面各方当事人分别发表辩论意见。
(2)仲裁庭辩论结束
仲裁庭调解: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2)调解成功,仲裁员当庭宣布调解书,并制做调解书当庭送达各方当事人,同时宣布闭庭;
如果各方当事人均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仲裁庭直接宣布闭庭,各方当事人等候裁决。
六、书记员: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阅读、补正仲裁庭笔录签字盖章。


2001年4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经营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单位承揽广州市属的勘察设计业务,须到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办理注册手续并取得《广州地区勘察设计注册证》(简称《注册证》)后方准经营:
(一)主体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持甲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主体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属持甲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上述两类单位均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机构。
第三条 办理《注册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和勘察设计证书,并在验证后递交证书的副本复印件,填报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第一次办理《注册证》的单位还应递交《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申请表》的复印件。
《注册证》有效期为一年,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
第四条 下列单位承揽广州市属勘察设计业务,须到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广州地区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证》(简称《登记证》)方准经营:
(一)主体不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和各省(包括广东)属持甲、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
(二)主体在广州市的国务院部属持乙级勘察设计证书单位;
(三)主体在广州市的广东省属持乙、丙级勘察设计单位。
上述三项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含其派出或分支机构。
属第(一)项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广州市属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一般应与主体在广州市的持证勘察设计单位合作设计。
第五条 办理《登记证》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填报《单项工程勘察设计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第一次办理登记的还应递交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和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证申请表》的复印件。
《登记证》只适用于经核准登记经营的该项工程。
第六条 凡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的单位,应同时提供本单位公章和图纸专用章的印模。
第七条 《注册证》、《登记证》不得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
第八条 《注册证》、《登记证》领用单位均应按规定向市建委缴纳勘察设计管理费。领用《注册证》的单位应在当年六月底前和十二月底前分两次缴纳;领用《登记证》单位应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缴纳。
第九条 注册、登记单位结束在本市经营或撤销时,应提前二十天通知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终过后的二十天内向市建委报送《市外单位承担广州市项目勘察设计统计表》。
第十一条 对本省属于丁级和外省属丙、丁级勘察设计的单位,不予办理领取《注册证》和《登记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本市属勘察设计单位跨出广州行政区以外经营的,应报市建委备案。
广州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到广州经济开发区承担业务,不属跨地区经营。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申报假资料骗取注册登记,按无证勘察设计论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屡犯者取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勘察设计证书。
(二)非法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注册证》、《登记证》者,按国家工商局、国家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处罚不服的者,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执罚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逾期不申诉又拒不执行处罚者,由执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罚没财物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988年5月25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9〕1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根据《海西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西政〔2001〕1号)及州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海西州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补助的批复》(西政函〔2009〕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由原来每人每年缴纳的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增加的40元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原国有企业破产前纳入医保的退休人员40元,由各地区解决。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每年1月集中向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大额医疗费用统一筹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由州医保局统筹管理和使用。大额医疗费用纳入财政专户,按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办法计息,利息收入并入大额医疗费用。

第六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范围和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至15万元,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5%,大额医疗费用支付85%。

各地参保人员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州医保局核报。

第七条 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费的参保人员;

2、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或经批准后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治疗过程中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八条 参加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转外治疗,须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转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补助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其管理办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人员途中因工作调动、死亡及其他原因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同时退出大额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