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黑环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和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染料、非金属矿采选、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化学制品制造、滑雪场、总吨位65吨(含65吨)以上燃煤锅炉、规模以上养殖场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规定由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除外)。
(五)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新、扩、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七条 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除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0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六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我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六安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市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六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六安市知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六安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六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内或市外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2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六安市知名商标,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六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材料,包括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审计报告和市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的意见。
在知名商标评审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本部门网站上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设立六安市知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认定委员会的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六安市知名商标证书》;未通过认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应当自审查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每年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4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满4个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知名商标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续展申请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知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注销其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经审核符合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意其续展,并发布认定公告。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4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展览、展示等商务活动中,使用“六安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识;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为知名商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六安市知名商标”商品。
第十八条 自知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以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的,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国家对企业名称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六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市知名商标的声誉,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二)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六安市知名商标”字样时,应当使用全称;
(三)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销其知名商标,收回其《六安市知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知名商标;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标;
(三)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产品因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严重影响市知名商标声誉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市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知名商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因其合法权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知名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