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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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59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总经字〔1987〕8号《关于加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
动领导的通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经科〔1987〕61号《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及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和物质消耗,调整产品结构,开发、增产适销对路产品,加强产品销售和服务工作,节约企业管理费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及早发挥投资效益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素质,搞
活企业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我市的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由各级工会和行政机构共同负责。工会负责组织发动和日常领导工作;行政机构负责合理化建议的审议、实施、评价、奖励工作。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设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组成。较大的企事业单位,在分厂或车间设评审小组。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合理化建议实施细则;提出目标及主攻方向;审查职工所提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组织实施;评定、奖励成果及重大项目上报、推广等项工作。
第八条 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由工会设立日常机构,吸收行政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全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工作由市总工会、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主要职责是确定和分解目标;进行组织发动;定期统计、发布成果;推广交流典型经验;搞好全市性的总结表彰奖励。

第三章 目标确定及分解
第十条 根据本系统、本单位生产、经营方针,确定合理化建议目标。并把目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做到目标、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围绕目标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强职工群众主人翁责任感和投身活动的自觉性。

第四章 征集审议
第十二条 合理化建议的征集采取多种形式。可以个别征集,也可以集体征集;可以专题性对口征集,也可以分层次广泛征集。
第十三条 合理化建议的征集须由建议者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登记表可参照国经科发〔1987〕61号文件的附表样式印制,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合理化建议登记表由日常办事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搜集。
第十四条 建立审定分析传递制度,及时进行横向、纵向传递和审议,具体程序有:
1、职工提出的建议,首先要在班组内征求意见,请大家补充、完善后上报车间评审小组。
2、车间审定后进行分流。一是将关系全局的建议上报给单位合理化建议日常机构,二是将车间可以自行实施的安排实施。
3、对上报厂级的建议由日常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分别传递到有关业务部门。
4、由业务部门审定逐级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与否的意见,并交日常机构呈报评审委员会。
5、由评审委员会对呈报的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建议者在会上作技术论证报告,对评委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最后由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从技术、经济价值上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建议无论采纳与否,厂或车间要填写“合理化建议审议通知书”,由日常机构或专(兼)职人员通知本人,做到件件有着落、有回音。答复期限一般项目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章 建议的实施
第十六条 决定采纳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或解决。
1、下达指令性计划,按生产任务限期完成。
2、项目承包。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保证实现。
3、项目招标。将项目张榜招标,中标者负责实施。
4、协作攻关。组织攻关队进行重点攻关,解决项目中的关健难题。
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后的结果,由实施部门写出成果报告,反馈到日常机构。

第六章 评价奖励
第十八条 由日常机构将成果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成果鉴定。评审委员会根据年节约或创造价值,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评定和计算标准按国发〔1986〕59号、国经科发〔1987〕61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奖励可每半年进行一次或随时奖励。对未被采纳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只要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也可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发〔1986〕59号、国经科发〔1987〕6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按国发〔1985〕86号文件规定,其奖金免征奖金税。
第二十一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金提取,由日常机构列出明细表,填明项目简要成果及评定等级,由财务部门盖章,主管厂长签字后到开户行提取。
第二十二条 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和成果发布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具有推广价值的项目,由厂部编入“新技术推广年度计划”,逐步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做好统计上报工作。企事业单位每月统计汇总一次,每季度上报一次。技术改进项目的统计数字由技术部门提供,报表要及时、准确、清楚。

第七条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问题,均按国发〔1986〕59号文件和国经科发〔1987〕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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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中央各一、二类旅行社:
为了促进国际旅游交往和合作,管理外国常驻中国旅游办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外国企业常驻中国旅游办事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机构。不得经营招徕和接待的旅游业务(包括不得订房、订餐及机车票等)。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国家旅游局在审批时,根据发展双边旅游关系的需要,及组团来中国人数的多寡,企业信誉的好坏决定。
三、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由某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也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中国一类旅行社代为转交。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领事馆或者商务机构受其国内企业委托,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须出具由委托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托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书。
(三)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由该企业填写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制作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申请表》;
2.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和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注册副本(影印件);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旅游办事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和各该代表的简历。
四、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五、外国企业获准在中国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受国家工商局委托的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租用房屋、聘用中国雇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七、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代表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的三十天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代表人员或者增加代表人数,应当提交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委任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八、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九、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十、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有权进行检查和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关闭等处理。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检查和处理。
十一、常驻旅游办事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债务、税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如有未了事宜,原申请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十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申请设立常驻旅游办事机构,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1988年10月17日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

全许办[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5月12日下午四川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区受灾严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紧急动员,正在全力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为确保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现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延长灾区企业和建材产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对今年到期换发生产许可证的灾区企业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建筑防水卷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等7类主要建材产品获证企业的换发生产许可证时限,一律延期至2008年12月31日,确保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物资的正常生产。

二、从快从简,做好各项生产许可工作。对各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发(换)证申请,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加快办理进度,加大服务力度。特别是对灾区企业、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企业的申请,要优先受理申请、优先现场审查、优先产品检验、优先审核发证,确保企业尽早生产,支援灾区重建。

三、主动服务,减免费用,积极帮助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大局出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主动服务,为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出积极努力。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及时调查本地获证企业受灾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及时为受灾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对情况严重的地区,要专门派出技术专家现场指导,积极帮助企业完备生产条件,尽早恢复生产;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要配齐检验力量,主动为受灾企业提供免费检验检测服务,对受灾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一律免收检验费用。

四、加强证后监管,确保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的质量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保持法定生产条件和生产合格产品,切实从源头确保质量安全,重点加强以下3类灾后重建所需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一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建筑防水卷材、建筑外窗、电线电缆等建材产品;二是农药、化肥、机动脱粒机等农资产品;三是蓄电池、内燃机、泵、轻小型起重设备、建筑卷扬机、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燃气器具等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五、加强信息报送。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受灾地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要及时上报本地获证企业受灾情况、灾后恢复生产的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可证各环节工作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救灾情况,切实落实各项救灾措施,及时上报开展技术支持和免收检验费用等工作情况。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