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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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的通知
1994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人民检察院政治工作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政治工作,搞好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意见》,结合检察机关政治工作实践,制定本纲要。
一、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
1、检察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为实施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而在检察机关中进行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保持人民检察院人民民主专政机关的性质、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保证,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2、检察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检察任务,加强党建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大力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改革完善检察体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检察队伍,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方针的落实和各项检察任务的完成。
3、检察政治工作要坚持党的政治工作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
4、检察政治工作要根据检察机关特点进行。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查办各种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沿和基础,检察人员既是反腐败的尖兵,又是受腐蚀的重要目标。政治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要面向基层,深入第一线,加强严格执法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纪律,鼓舞激励干警工作热情,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增强干警敬业精神和拒腐防变能力,保证全面、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5、上级检察院既要抓好本院的政治工作,又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所属下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下级检察院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署。
二、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
6、认真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始终把党的思想建设放在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检察院党组要建立健全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头并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心内容是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使干警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要用三年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章的学习活动。学习要联系检察工作实际,重点领会和把握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检察工作、反腐败靠法制、加强廉政建设等思想,提高在新形势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能力。
7、深入开展各种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党史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近、现代史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教育,特别是严格执法、廉政勤政教育,使干警胸怀全局,立足本职,公正廉明,无私奉献。
8、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经常性,增强针对性,发挥其在引导方向、化解矛盾、协调关系、理顺情绪、调动积极性等方面的作用,使干警自觉抵制利的诱惑,防止权的滥用,排除情的干扰,警惕色的腐蚀,顶住势的压力,秉公执法,尽职尽责。
9、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思想政治工作应当渗透、融于各项检察工作之中。要关心、尊重、理解干警,定期分析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深层次思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旗帜鲜明地支持正确思想,批驳错误观点,澄清糊涂认识,树立良好风尚,弘扬革命精神。
10、思想政治工作要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要创造条件,多办实事,努力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把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工作时间以外,延伸到家属中,筑起拒腐防变的第二道防线。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陶冶干警的思想情操。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11、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检察工作的法定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以保证检察系统上下一致,步调统一,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证中央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
12、充分发扬民主。以完成各项检察任务为目的,紧密结合检察机关的各级党组织、各个机构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及干警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发扬民主的良好环境,鼓励党员、干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充分尊重广大干警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经验,增强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13、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与党中央在政治、思想、组织、行动上的高度一致;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组织观念,坚决执行集体和上级的决定;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工作纪律,令行禁止。
14、加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议事制度,下级对上级、个人对组织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干部任免、查办案件等工作规则和程序,保障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5、领导班子建设是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应当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加强各级院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要按照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五条要求,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素质,改善班子群体结构,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思想解放、严格执法、廉洁务实、结构合理、团结高效的坚强集体。
16、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领导艺术;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力求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严格执法观念,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令行禁止;发扬优良传统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搞好班子团结,增加凝聚力和战斗力;奋发有为,建功立业。
17、检察长是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的关键,要懂业务,善党务,带头发扬民主,坚持正确集中,当好“班长”。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率先垂范,忠于职守,不断提高适应形势、统揽全局的能力。
18、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协管”力度,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建设好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要紧密结合检察业务考察、考核下级院班子成员,及时调整充实,提高整体效能。要逐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总结推广新鲜经验。
上级检察院要主动协同党委认真做好检察长人选的推荐、考核和协商确定等工作,搞好拟任和新任检察长的专门培训,支持和保护下级院检察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19、大力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建设一支坚决而有效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检察干部队伍,保证检察事业顺利发展的紧迫性、战略性任务。各级检察院都要十分重视并切实抓好这一工作,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明确目标,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大力选拔和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加快班子年轻化进程,为建设好能够跨世纪担当重任的领导班子奠定基础。
20、培养选拔年轻干部,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论述为指针,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人、用人。坚持群众路线,拓宽识人视野和选人渠道,搞好民主推荐,进行科学考评,改进干部选拔办法,做到知人善任,任人唯贤。重视选拔任用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迁就照顾等思想障碍,对政治合格、思想敏锐、秉公执法、政绩突出但有一些缺点、毛病的干部,要敢于提拔,合理使用,并帮助其克服不足;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建议党委及时调整,调不出去的应予免职或降职使用;对跑官、要官的干部,绝不能提拔重用。防止和纠正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逐步形成优晋劣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
21、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以革命化为前提,又要重视知识化、专业化和实际工作能力,注意从重要台阶、关键岗位发现和选拔年轻干部。要坚持选拔干部必须经过一定台阶锻炼,也要敢于破格提拔使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近一两年内分、州、市院和省级院,都要配有三十岁左右和四十岁左右的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年龄层次的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经过三、五年的努力,逐步形成年龄梯次、结构合理、后备充足、自然更替的领导班子更新机制。
22、加强后备干部工作。这项工作要列入地方党委的统一规划,上级检察院要加强督促指导。后备干部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本着“全面锻炼提高、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因人制宜落实离岗培训、岗位轮换和到下级检察院、党政部门挂职锻炼等培养措施,适时提拔使用。
六、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23、检察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主要任务:组织党员带头学好政治理论;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检察任务,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是否真正发挥表率作用、先锋模范作用进行监督;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加强纪律检查;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24、各级检察院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提高党员素质,特别要搞好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按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根据办案和其它检察工作的需要,独立活动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办案组、工作组,应建立临时党小组或党支部,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育管理。
25、各级检察院都要努力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水平,争取在两、三年内走在当地的前列,使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大大加强,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的比例增多,党员素质明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显著增强。
七、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26、教育培训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教育培训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以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岗位职务培训为近期重点,高层次岗位培训、大学后继续教育为长期任务的多形式、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不断更新拓展检察人员的知识,改善检察队伍专业文化结构,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培养一大批精通各项检察工作的专门人才。
27、坚持专、兼、聘相结合,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逐步形成具有检察特色、多层次、高质量的教材体系,加强教育培训的基础工作,加快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和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的建设。
28、组织干警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学习掌握新的法律、法规,开展以老带新的岗位练兵活动,抓好基本功训练,进行写作、外语和使用现代办公、交通、通讯等装备技能的培训,力求一专多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制定标准,采取措施,培养和评选各种检察业务骨干,造就一支以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和优秀书记员为主体的业务骨干队伍。
八、强化队伍管理
2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带好队伍、管好队伍。防止重使用、轻教育管理的倾向。认真贯彻实施《检察官法》,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书记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逐步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创造条件,使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职称评定和职务评聘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强化司法警察的训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检察人员职务规范,促使检察队伍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30、严格掌握进人条件,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认真审核、审批,确保进人质量。建立完善辞退、清调不适合做检察工作人员的制度,保证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认真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工作。
31、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等考评奖惩制度,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以考绩为重点,全面考核干警的德、能、勤、绩,逐步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
32、建立对秉公执法干警的保护机制。各级检察院领导负有支持、保护干警秉公执法的责任和义务。对因依法办案而遭受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的干警,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主持公道,予以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动、罢免检察人员。对挟嫌报复干警的,应予追究。
33、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创模范检察院和争当优秀检察官活动,及时地、分层次地表彰奖励查办大案要案及其它工作中的有功集体和人员。要善于发现、培养、树立和宣传典型,关心、爱护、帮助典型,更好地发挥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成绩,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检察工作。
34、加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教育干警反腐保廉,严格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开展党内监督和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定期进行执法执纪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坚决清除腐败分子。深入持久地开展自身反腐败工作,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反腐蚀能力。
35、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由政工部门具体管理。上级检察院要加强检查监督。
36、完善劳改、劳教场所派出院的设置,改进对工矿区、林区、农垦区检察机构的管理,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设置派出院的调查论证和审批工作。积极而有重点地设置乡镇检察室,巩固完善驻“两劳”场所和税务检察室,整顿撤销其它各类检察室。
九、搞好政工部门建设
37、人民检察院设置政工机构,作为院党组的工作机构。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不设政工机构,但要配备政治协理员。政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政治协理员,应由副检察长级干部担任。选配党性强、业务熟、作风严谨的干部加强政工部门。
38、政工干部要努力学习政工和检察业务,增强党性修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热爱本职工作,成为广大干警的贴心人,使政工部门真正成为“干部之家”。
39、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政治工作的制度化。加强政工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运用计算机技术、档案微缩、电化教育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重视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创立检察政工理论。
40、各级院党组要切实加强对政治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重视政工部门建设,关心政工干部成长,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努力开创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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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公便字〔2005〕225号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局:
根据“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准备会”会议精神,我司起草了《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附后,以下简称《检查注意事项》)。
现将《检查注意事项》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检查过程中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交通部公路司章


附件: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系统
http://anbao.moc.gov.cn:8089/qgjc/qgjc.rar


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检查注意事项

交通部公路司

一、关于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路况检查部分
1、检查的前期工作
路况检查可与管理规范化检查结合进行,检查组应统筹安排相关的检查检查人员。
各省份要尽快与部公路所联系检测设备标定事宜,没有检测设备的省份要尽快落实经部公路所统一标定的检测设备。所有省份应制定检测车辆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并与周边相关省份联系备用检测车辆相关事宜。
检查组要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尽快确定路况检查、管理规范化检查的时间,组长单位及时报我司。我司传真:010-65292222
2、路况检查路线
路况检查普通干线公路备选路线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4年公路统计年报》,高速公路源自各省公路局报部的《2002年全国公路统计年报》中的高速公路明细表。若现实际名称、编号、桩号等重要依据与上述资料不符,请受检单位向检查提供详细的对照表。
检查组在确认对应明细时,要以行政区划等为基本依据进行对照。若检查组对具体高速公路路段提出疑义,受检省份应提供确实为2002年年底前建成通车(关键是路段位置)的证明材料。
备检路线原则上分普通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三部分,基本以50公里为一个检测路段。届时封闭后将加盖我司印章,由部派人员或公路所参检人员带到检查现场随机抽取。
3、路况检查行程
首先抽取检测路线,国、省道里程按7:3抽取,里程应达到检查方案的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验收与全国检查一并进行,其里程直接作为全国检查的抽检里程,具体要求请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交公便字〔2005〕215号)。
检查组根据抽取的所有检测路段情况,结合受检省份提供的公路图,按照最有利于缩短检测时间的原则,安排检测行程。检测时应将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一并统筹安排。
4、现场检测
现场检测前,受检单位应为保证检测速度在40-90KM/h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及车辆的安全。
所有施工路段必须由检查组赴该路段现场确认,确为施工路段,检测路段在该路线上前后顺延相应里程。如果该路线全部为施工路段,检查组根据检测车所在位置,随机检测与之相邻国、省干线公路相应里程。
抽检路段遇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交通堵塞,参照前款办理。若检查组确认为人为原因制造的交通堵塞,视该路段已经检测完毕,届时按全国检测的平整度最差路段计算该路段分数。
检查组要制定确保路况检测结果不被人为修改的工作措施。任一路段检测任务完成后,必须将IRI检测结果导入计算机(可由受检单位提供,组长单位必须随身携带),并备份到部检测中心的计算机内。检查组要详细记录所生成电子文件的时间(日期、小时、分钟),并将电子文件名称修改为“高速或普通XXX(路线编号)KX-KX”格式(如“普通G101K285-K335”)。完成一天的检测任务后,检查组三方人员共同逐个确认检测生成文件的日期、数量,并统一拷贝在软盘上封存。封存单格式如下(由受检单位提供):
全国公路检查路况检测结果封存单
受检省份: 检查日期:
组长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参检单位派出代表签字:
部检测中心派出代表签字:
检测路段顺序 数据生成时间 检测路线编号 起点桩号 止点桩号 检测里程 需要剔除数据的桩号
检测里程小计    
1            
2            
3
……            
完成所有检测任务,统一封存所有检测数据后交部公路司。
测结果应剔除强制性减速设施、振动标线等影响测试数据的路段。
5、路况检查分数计算
各省份路况检查评分依据为“IRI加权平均值△”,△=∑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总检测的百米数。全国最高为满分600分,其余以5分为差值递减,第三十一名为450分。其中:
高速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2计为1;
2<IRI≤2.5计为0.9;
2.5<IRI≤3计为0.8;
3<IRI≤4计为0.7;
IRI>4计为0.5。
普通干线公路IRI检测值对应的分值如下:
IRI≤3.5计为1;
3.5<IRI≤4.5计为0.9;
4.5<IRI≤6计为0.8;
6<IRI≤8计为0.7;
IRI>8计为0.5。
(二)管理规范化检查部分
1、前期工作
建议各单位将规范性文件统一汇编成册,连同光盘一起作为部全国检查收集的资料之一。届时可由部派人员或规划院、公路所参加调研的人员带回部里。
109、202国道沿线省份文明样板路汇报与全国检查汇报一并进行,文明样板路检查评分办法及与全国检查相结合的建议见《109、202国道文明样板公路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组长单位应尽快确定所有检查组成员,并根据初步分工及检查标准请有关人员携带必要的规范、文件等有关资料。
在抵达受检省份后,组长单位应首先根据检查标准明确各副组长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各副组长明确各组员具体负责的评分项目。
受检单位对照检查标准,指定各评分项目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接受检查组的质询。
全国公路局长会期间,不安排管理规范化检查,检查时间顺延。路况检查照常进行。
2、省级内业检查
检查组根据内部分工,对照检查标准和受检省份有关资料,初步完成部分项目的评分。有疑问的,向受检省份相应的负责人了解有关情况。
检查组成员应将需要在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等进一步核实的计划、技术资料等相关内容带至其他检查现场。
内业检查项目基本完成后,检查组研究随机确定受检地市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问题。
109、202沿线有文明样板路受检任务的省份,检查组要统筹考虑。
原则上备抽检地市为受检单位地市总数的一半,备检地市由其国省干线里程多少确定。受检地市应随机确定。
原则上所有省的下一级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收费经营公路均作为抽检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受检单位提供,并附管养里程和路段名称)。受检的收费经营公路管理单位由检查组直接确定,其他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随机抽取。
完成上述工作,检查组确定检查行程,宜统筹考虑受检地市、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其他非受检单位的检查内容等有关事项。建议收费站、路政员执法询问、超限检查站、服务区相关检查内容均安排非抽检单位。具体单位、数量均由检查组确定。
与有关单位座谈根据检查情况统筹安排。
3、检查受检地市
前往受检地市的行程应注意高速公路与其他干线公路相结合,并提前告知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不得违反“八不准”相关规定。
109、202文明样板路不作为规范化管理检查的内容,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作为全国检查评分的参考。
受检地市国道不足两条的,以省道补齐。抽检路线由检查组根据有关情况确定后,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4、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
养护工程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应全面系统,从路况评定、计划制定、招标、交通组织、信息发布等内容进行检查。
日常养护应检查相关养护巡查记录、问题处理、资金安排等内容。
5、评分和交换意见
检查组完成所有项目评分后,按照检查方案的要求,收集相关评分依据资料、填写评分理由、填写受检省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简要评价表等相关内容。
我司已经组织编制完成了“全国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软件,最终评定分数由该软件计算。各检查组报部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管理规范化评分表》,必须由该软件生成,软件自动生成的上报电子文档也一并报部。我司将以此电子上报数据为准汇总各省份检查结果,文本文件作参考和存档。该软件届时在交通部网站上下载或由部派人员带到检查现场。

二、关于各检查组向部提交的资料
(一)相关资料
按检查方案要求办理。
其中:分数评定表必须由软件自动生成,其他材料如有电子文本,尽量刻成光盘一并报部。
(二)检查情况报告
要言简意赅,便于我司汇总整理。建议报告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三、关于管理规范化评分尺度
涉及检查规范性文件的,都应凭经验校验其真实性,并通过检查有关单位时确认有关规定是否得以贯彻落实。同时,收集报部,为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涉及投资相关数据的应分年度、项目收集报部,将作为掌握“十五”有关情况的重要资料。
部将提供各检查组部下达的各年度路网改造计划。
部分项目不适合对受检单位评分的,总分计算方法为:其他项目总评分*〔400*/(400-不宜评分项目值)〕。
检查方案下发之后制定的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按未贯彻落实为准进行,只得该评分项目的基本分或降一档评分。
涉及里程、部投资等数据,均以部下发的年度《公路统计年报》和有关文件为主。
(一)宏观要求部分
1.1、分值只能为 10、5、3分。
考虑到公路的特殊属性,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养护工程计划宜全辖区统筹考虑。
“条条管理”体制重点检查对各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一般为优秀水平。
“条块结合”体制重点检查养护工程计划制定方式,资金是“切块”下拨,不能统筹安排辖区养护计划的,最高为5分,并由行业监管力度和水平决定;若能够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统筹考虑辖区养护计划,且相关监管手段、水平等能够得到检查组确认的为优秀,否则,可视监管情况评为5或3分。
不宜过多强调公路养路费超收分成部分地市或县的自主支配力度。
1.2、分值选择 10、5、3分。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条条管理”本辖区所有高速公路的,一般为优秀;“条条管理”为主的,是否为优秀,要看对收费经营公路和其他政府还贷公路的监管力度和水平。监督力度和水平的考核办法是看其保证这些公路的养护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规定、相关监管办法、手段、效果。
高速公路实行“行业管理”的,如果检查组能够对其监管手段的强制性、力度予以认可,可以为优秀。
《交通部公路统计年报制度》、《交通部收费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其他交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行业管理机构需要的行业管理统计数据难以要求有关单位完成的,可以直接评为3分。
2.1—2.4、每个项目均只能为5或0分
检查时要注意法规出台时间和发布部门。
3.1、分值只能为5或0分
只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检查依据。
4.1-4.2、以全国检查实施方案所附《2005年全国公路检查相关数据》为依据直接评分。其中4.1分值只能为4、3、1、0分;4.2分值只能为6、5、3、0分。
5.1、分值区间为0-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应以2001-2004年公路养路费支出决算文件为唯一依据。
办公用房、车等与养护工程无直接关系的支出不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养护机械等有直接关系的支出应纳入养护资金范围。
部分省份有将大中修列入“改建工程”范围的现象,根据《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界定的养护工程划分范围,若受检省份能够该工程确实为大中修工程,应将该部分资金纳入大中修资金范围。
检查组应在软件中分年度逐一填写。
检查组应根据有关资料、经验确认决算文件的真实性。
6.1、分值只能为5、3、0分。
检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但若有检查组请受检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且应该能够提供的材料,受检单位不予配合或故意拖延等有悖全国检查目的的行为,检查组可以直接判定该项目为0分。
6.2、分值只能为5、0分。
判定为0分的,检查组应详细说明有关情况,部将予以通报批评。
6.3、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全国检查方案有关要求判定。
7.1、分值只能为5、3、1分
检查组凭经验及检查印象确定。
7.2、分值为0-5分。
部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确定。
(二)普通干线公路部分
1.1、分值只能为4、3、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有无不同病害修复时限规定,如翻浆、坑槽、沉陷、除雪防滑等(根据受检省份易发常见病害)。有制度且得到贯彻落实,但无时限要求或常见病害不全扣1分;
贯彻落实情况可抽查巡查和维修记录时间、招投标文件规定等。
1.2、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
检查组随机抽检受检地市3-5个不断交施工的养护工程,检查该工程施工作业区的布设资料,特别是标志设置情况是否贯彻上述规定。认真贯彻为4分,一般为2分;抽查工程普遍存在问题,视同无制度,为0分。
1.3、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养护目标下达情况和考核方法,是否有相关奖惩内容为基本条件2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大检查,有检查通报,有针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或处罚意见或与养护经费挂钩,相关地市有整改措施等,为优秀。
1.4、分值只能为5、3、2、1、0分
检查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测经费计划和合同,以及专业检测队伍按合同提交的相应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资料。
1.5、分值只能为5、2、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网站,路况信息内容满足检查标准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相关信息检查方案下发后才对外提供最高为2分。
在此基础上,检查省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的布置情况,如:工作职责、发布程序等相关规定,以及受检单位提供的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施工、断交等信息。检查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判定评分等级。
1.6、分值只能为4、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制度为0分。
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记录。受检省份提供的相关资料表明确实这项工作职责清楚、程序清楚、记录清楚,为满分。一般为2分。
1.7、评分为0-20分。
检查“十五”期间每年大中修(含GBM工程、文明样板路专项工程)占当年普通干线公路总里程比例。安保工程若结合路面大中修也计算为大中修里程。
计算公式为:五年合计值的比例(五年里程合计/五年普通干线里程合计)*20/18,保留一位小数。
受检省份提供相关计划、统计文件。
1.8、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有检查通报、整改意见,相应单位有整改措施,且检查途径收费公路未发现路况差的为优秀。无经营性公路省份按普通干线公路进行检查管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
抽检收费站应以流量大的收费站为抽检对象。可从收费公路统计年报相关数据(受检省份提供)中判断。
无监控录像的,检查组要详细检查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如:有无相关保证措施、相关记录等。
1.10、评分为0-5分。
参照1.9,可在同一收费站检查。
收费态度由检查组根据其相关规定和经验判断。
1.11、评分只能为3、0分。
以交通部及有关部门共同颁发的文件为主。
1.12、评分只能为3、1.5、0分。
以检查组掌握的受检省份在中央媒体曝光的典型为准。
1.13、评分只能为4、0分。
检查2002年34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检查桩号设置是符合《通知》规定,线路实际桩号与提供的技术资料中线路编号、桩号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情况的均为0分。
2.1-2.2、评分均只能为2、0分。
检查省级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
2.3、评分只能为4、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是否制定了对小修保养进行指标考核的规定,为得分的基本条件2分。地市级是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考核要求和频率等,以及实际贯彻落实情况查检查报告或整改要求。
2.4、评分只能为5、3、0分。
制定有相关制度为得分基本条件3分,抽检的工程通过竞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且相关招标、投标、评标文件、合同等资料齐全为满分。
2.5、评分为0-3分。
本项目结合2.4进行。重点检查设计、质量、验收三个主要环节的管理情况。
2.6、评分只能为3、1、0分。
全省制定了统一的养护巡查制度和记录格式为评分的基本条件1分。抽检地市或道班、公司等贯彻落实了制度为满分。
2.7、评分为0-3分。
检查最基层养护单位的路况质量评定表,应每月进行路况质量评定、汇总、成册,查逐公里评定记录表。
2.8、评分为0-4分。
检查受检省份获得省、部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证明材料。奖项由国家科委、部(科教司)、部公路学会、省科委等政府部门颁发。
2.9、评分为0-2分。
按标准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
3.1、评分只能为2、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2、评分只能为3、0分。
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建成的样板路有专项维护资金、复验规定。检查规范性文件、养护资金安排、检查回访文件等。
3.3、评分只能为3、0分。
每年并不意味着每年都要建一条省级文明样板路,但“十五”期间至少应安排2条文明样板路建设。检查省计划、实施方案、验收材料等。不能完成上述要求均计为0分。
3.4、评分只能为5、0分。
对照部下达的文明样板路、GBM工程计划,检查计划完成的证明材料,如养护计划、与改建工程同步实施的批文等。有一项未落实均为0分。请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掌握部计划的执行情况,并予以详细说明。抽检地市的项目要实地察看实施情况。
4.1、评分只能为4、2、0分。
根据《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及有关精神,细化形成本省的技术指导意见,且实用性、指导作用明显得满分;
有指导意见,但不能较好贯彻安保工程实施理念为2分;
无指导意见,但安保工程设计把关、理念贯彻等力度大为2分;
无指导意见,且对各地工作的指导一般或较差为0分。
4.2、评分只能为5、3、0分。
主要检查是否根据部安保工程实施方案及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配套政策确保实现实施目标的为满分。
4.3、评分只能为3、0分。
重点检查2004年4月部召开安保座谈会后受检省份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4.4、评分只能为3、1、0分。
2004年针对安保实施理念开展针对性培训的为满分;05年开展的为1分,未开展的为0分。
4.5、评分为0-3分。
主要检查对安保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价工作。抽检地市还应有安保工程设施登记台帐、受损记录及实施前后事故对比资料等。
4.6、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4.7、评分只能为5、3、1、0分。
检查受检省份安保工程(专项投资)实施计划及省的投资(不含部补助)情况。
日常交通工程设施更新、维护费用不宜计入安保工程投资。
5.1、评分只能为5、3、1、0分。
省危桥改造投资是指省支配养路费专项用于危桥改造的投资(不含部补助)。
5.2、评分为0-4分。
危桥管理和改造时限相关制度各为1分,贯彻落实均为1分。
5.3、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省主管部门系统整理危桥改造成功示例、典型,并形成针对性的技术指导意见文件,为各地进行危桥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5.4、评分只能为10、0分。
对照部计划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并实地察看抽检地市的执行情况,存在未执行计划的,均为0分,检查组要有受检省份计划执行情况的详细说明。
5.5、评分只能为10、5、0分。
优秀条件为根据部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制定了本辖区制度,且桥梁工程师制度、桥梁检查、技术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进行。并能较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329号)的有关要求。
没有制定制度,但能贯彻落实部制度,及上述相关文件要求,为5分。
只转发文件,不提出相应要求和具体措施,视为未贯彻落实。凡有未贯彻落实情况的,得分至多为5分。
制度贯彻落实较差,桥梁养护管理力度明显不满足形势需要的可以为0分。
5.6、评分只能为10、5、3、0分。
99年后没有进行过全面检查的直接判定为0分。
经全面检查后,应有相关的技术评定资料、问题、相应措施。资料均翔实,措施到位为优秀。
可查阅相关文件、报告、整治措施、出台的管理规定、相应的改造计划等。
抽查地市时,检查2004年、2005年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
5.7、评分只能为5、3、1分。
检查危桥的认定程序及部分桥梁的实际评定程序。优秀还要满足省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切实在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够安排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复杂危桥检测。
5.8、评分只能为5、3、1、0分。
优秀的条件为:每年都能清楚掌握数量及明细情况,并与报部公路统计年报资料一致。
抽检地市资料与省资料不一致的均为0分。
5.9、评分只能为5、3、0分。
严格以培训次数、受训对象两个方面来评判。
培训内容应以桥梁养护制度、技术等为主。
6.1、评分只能为3、1、0分。
确认省、地两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资格是否合法。
检查授权书文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抽检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法规。两项齐全满分,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6.2、评分只能为3、1、0分。
检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路产赔偿标准规范性文件。有为评分的基本条件,分值为1分。抽检的3-5个路政赔偿案件按此标准执行,则为满分,否则只得基本分1分。
抽查示例发现有问题的,均不再加分。
6.3、评分为0-7分。
对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检查7项行政许可的权限、程序、条件是否规范。
6.4、评分只能为5、2、0分。
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为0分。
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抽查巡查记录。制定了巡查管理制度,并规定有明确的主体、频率、记录格式为评分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地市能够执行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能提出意见,则为满分。发现有未贯彻落实的,只得基本分。
6.5、评分只能为1-3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意见,抽检地市有明确的人员岗位职责并以适当形式公示。根据内容具体职责清晰程度和公示服务水平评定优秀、良好、一般,分别为3、2、1分。
6.6、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应执法行为规范文件,对执法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为评分的基本条件,为2分。抽检提问3-5人路政管理人员能够清楚掌握有关要求,则为满分,1人次不合格,只得基本分。
6.7、评分只能为5、3、1、0分。
6.8、评分只能为3、1、0分。
优秀的标准为有制度,能体现奖、罚并举,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6.9、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执法、办案程序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执法人员能够熟知并加以贯彻。
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0、评分只能为5、3、0分。
优秀的标准为档案管理制度化,抽查档案分类归档清晰便于查阅。
无辖区统一的档案管理制度为0分。
6.11、评分只能为5、3、1、0分。
严格按《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检查受检省份执行情况。全省没有统一规定的为0分。
6.12、评分只能为3、1、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向社会公示,且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此类现象为满分。
6.13、评分为0-5分。
抽查时,检查组应记录途径的有关非公路标志,并要求相关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有过多、过乱、影响安全、歪斜等情况的,直接判定为0分。
6.14、评分为0-5分。
发现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用地内牌幌、堆占等情况1处扣1分,扣完为止。
7.1、评分只能为3、2、1分。
优秀的条件为检查途径公路可绿化路段无绿化空白段、管护良好,绿化植物无遮挡交通标志情况、无明显阻碍行车视线情况。
7.2、评分只能为5、3、1分。
优秀的条件为无脏、乱、差现象,“路宅分家”情况好、公路用地无非法侵占情况,路肩、边坡较为坚实,无明冲沟。
不要求清除路肩、边坡植被,只需做到无明显影响排水、安全的杂乱植被即可。
7.3、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提供的关于养护机械化作业的指导意见、相关工程要求、大道班建设步伐,以及检查组抽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机械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7.4、评分只能为3、2、1分。
以受检省份关于道班建设和其规范管理的制度、措施,以及检查组抽检的道班等情况进行评定。
7.5、评分只能为4、2、1、0分。
优秀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建立省、地两级数据库,且至少实现以年度为周期进行更新。公路数据库软件开发单位不限;
路面、桥梁(如有)等业务系统与数据库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公路数据库数据与公路统计年报数据相一致,或两者实现整合。
7.6、评分只能为3、2、1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实行了聘用制、试用制和清退制,规定了对培训、准入关、奖优罚劣等进行总体评价。
7.8、评分只能为3、1、0分。
本项目与1.5密切相关。应再看路上信息服务、窗口单位开展服务情况。
7.9、评分只能为3、2、1分。
7.10、评分只能为3、2、1分。
(三)高速公路部分
1.1、评分只能为15、10、0。
受地理条件限制,实行分区域联网收费的也为优秀。
1.2、评分只能为10、5、0。
没有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的为0分。
有预案则主要检查部分具体示例,检查内部职责、部门互动、系统反应、应急处理水平等情况。
1.3、第一项评分只能为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3分;否则均为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2、0分
发现排队交费车辆较多,收费道口未全部开启的得0分。
发现两次以上超过5辆车排队交费的,为0分。
1.4、第一项评分只能为4、0分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了文明收费制度或公开承诺,且满足标准规定内容为4分,否则0分。
第二项评分只能为5、3、1、0分。
第一项目为4分的,收费员收费态度根据上述制度检查;为0分的,检查组根据其内部有关制度或经验判断。
1.5、评分只能为5、0分。
受检省份应提供所有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检查组上路后注意核查;无贯彻文件,且现行标准与622文件的精神有不符的为0分。
1.6、评分只能为10、8、6、5、0分
省主管部门无相应管理制度为0分。
有制度,则检查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等情况。
1.7、评分为0-2分
省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制度,或检查期间发现早期损坏护栏2次及以上的,均计0分。
1.8、评分只能为10、5、0分
省级主管部门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为0分;有制度,抽检3-5个大中修工程,发现未贯彻落实制度的为5分。
1.9、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有统一卫生保证制度,或把卫生作为重要内容开展监督检查的为基本分2分,否则为0分。
抽查服务区饭店、卫生间、停车场、加油站、修理厂等主要与司乘人员接触的场所的卫生保洁岗位职责、清扫频率和奖惩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同时,评价这些场所的检查时的卫生状况。
1.10、评分只能为5、4、3、0分。
公路基本情况为编号、命名、里程、途径、出入口等与群众出行密切相关信息。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信息发布相关制度为0分。
1.11、评分只能为5、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了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为0分。
建立制度的,检查相关信息的报告情况以及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岗位职责等内容。
1.12、评分只能为5、3、2、0分。
省级主管部门未建立制度为0分。
优秀的条件为有制度,抽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信息自动或确保及时显示、职责清晰。
1.13、评分只能为10、0分。
编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命名明显与国家标准精神相违背的为0分。
1.14、评分只能为5、0分。
1.15、评分只能为5、2、0分。
1.16、评分只能为0-10分的偶数分数(含0分)。
标志有被遮挡情况的,也发现一处扣2分。
1.17、评分只能为5、3、1、0分。
重点检查标线是否清晰,以及虚、实线等非常重要标线的设置情况。
2.1、评分只能为5、3、1、0+5、3、1、0=10、8、6、5、4、3、2、1、0分。
2.2、评分只能为10、5、0分
检查省主管部门的贯彻落实文件、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上报的材料。
确定抽检单位后,还要将其上报省的资料与其自身检测资料进行核对,并检查其检测组织工作。
2.3、评分只能为5、0分
检查高速公路质量评定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2.4、评分只能为10、5、3、0分
10分应该满足:2004年9月以来全省的养护质量报表(明细、汇总)、有全省养护质量数据的分析、对养护质量较差路段提出大中修等维修建议或提出整改措施、如有明显存在的评定质量有误的应开展复查。
2.5、评分10、5、3、0分
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为满分10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且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但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明确整改措施的得5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但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且对路况较差单位整改措施不明确的得3分;省级主管部门对养护质量未提出明确要求,且未主持开展过质量评定,对路况较差单位未提出整改措施的为0分
2.6、评分为0-10分的偶数分数。
检查受检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十五”期间(2001-2004年)路况调查、路况检测计划及资金安排的相关文件,并检查相关技术资料,每年均有安排且文件及资料齐全的为满分10分,否则缺一年或缺少一项资料扣2分。
2.7、评分只能为6、4、2、0分。
2.8、评分0-5分。
检查抽检单位制定大中修计划时是否安排了相关的检测或调查。通车时间较短,无需安排大中修的,根据其这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直接评分。
2.9、评分0-10分的偶数分数。
抽检单位是否每年安排常见路况病害如坑槽、裂缝等养护资金计划,且基本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1、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2。
3.2、评分只能为5、0分。
3.3、评分只能为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
3.4、评分只能为10、5、0分。
参见普通公路6.4
3.5、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6。
3.6、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7。
3.7、评分只能为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8。
3.8、评分只能为5、2、0分。
参见普通公路6.9。
3.9、评分只能为5、3、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0。
3.10评分只能为5、3、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1。
3.11评分只能5、1、0分。
参见普通公路6.12。
3.12评分0-5分
参见普通公路6.13。
4.1评分只能为3、2、1、0分。
与宏观要求1.2联系密切。
4.2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1.8联系密切。
4.3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2.1联系密切。
4.4评分只能为3、2、1分。
4.5评分只能为3、2、1分。
4.6评分只能为3、2、1分。
4.7评分只能为3、2、1分。
4.8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9评分只能为3、2、1分。
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分联系密切。
4.10评分只能为3、2、1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 法 解 释 名 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5〕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4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法(民)复〔1985〕1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33号
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42号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1989〕民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1989〕民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法发〔1992〕22号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1994〕法民字第2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法发〔1996〕19号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 25号
已停止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法释〔2004〕 18号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