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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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代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广州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话信息服务管理。规范电话信息服务的经营行为,维护电话信息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使用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利用公用电话网的设备和数据库技术,经过对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形成信息库,并通过市话中继线将电话信息系统与公用电话网连接,向社会提供语音信息的活动。
  电话信息服务有以下方式:
  (一)人工电话信息:用户用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咨询员或有关专业人员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咨询。
  (二)自动电话信息: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由电话信息台的专用设备自动向用户提供所需的咨询信息。
  (三)语音信箱:用户通过电话拨叫电话信息台提供的语音信箱,实现语音信息的存取。


  第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是指国家放开经营的一项电信业务,纳入社会文化管理范围。


  第五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只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凭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经审核同意后,领取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或邮电部的经营批文。
  (三)凭经营批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开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专用场地。
  (二)设备系统必须符合省公众话音综合信息系统技术的有关规定。
  (三)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四)经过严格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采编人员和播音员。


  第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增加信息服务项目。如需增加的,应报原经营许可审批单位批准。


  第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息节目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


  第十条 经营电话信息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信息内容应健康、准确和实用并符合国家知识产权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向社会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益信息:包括本台业务宣传、信息编码的查询、法律条文、交通、天气、医疗卫生等信息。
  (二)普通信息:包括百科知识、旅游、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人才交流、消费指南、科教、娱乐、饮食服务等信息。
  (三)经济信息:包括金融保险、股票证券交易、房地产、物资供求、国际商情等信息。
  (四)专项服务:包括专家咨询、点歌等。


  第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不得编发、播放下列内容:
  (一)政治性新闻。
  (二)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
  (四)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五)影响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稳定,有损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赌博和带有黄色内容的交友、性知识等。


  第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查责任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在播出信息前必须将信息内容的文字资料或相应的音源制品,送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播出。信息内容如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发布的节目宣传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健康,并注明具体的收费标准。
  节目宣传广告发布前应经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发布广告的审批手续。

第三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六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的设备系统时钟一律以广州市17报时台的时间为准,误差不得超过10秒。
  人工电话信息服务的应答时限不得超过20秒。


  第十七条 电话信息服务实行业务统计报表填报制度。经营单位应按时将业务统计报表上报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电话信息服务台应设立技术、业务、质检和受理用户投诉等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应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和咨询地址,及时处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认真填表记录、整理备案。
  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处理用户投诉进行查处。
第四章 计费与收费





  第二十条 电话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按邮电部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在信息编码中按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资费类别码。


  第二十一条 电话信息服务可按服务时间计费,也可采用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计费。


  第二十二条 电话信息服务按服务时间计费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费应从播出正式信息内容后开始,系统提示音不得纳入计费时间,中间不得转接其他类别的信息内容。
  (二)用户从摘机到挂机的一次实际呼叫只能按一条计费记录计费,不能分段计费。
  (三)向用户提供一次信息服务的计费时间,从播出正式信息内容时开始,少于6秒钟的不计费,超过6秒钟(含6秒钟)的,以分钟为计算单位,不足1分钟的按1分钟计费。
  (四)自动电话信息服务最大计费时间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部分的不计费。
  (五)人工电话信息服务最大计费间时为60分钟,超过60分钟部分的不计费。


  第二十三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计费记录必须准确,不得改动。计费记录资料最少应保留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电话信息服务的计费记录和费率实施监测。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的计费记费如与监测记录存在误差时,以监测记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可自行设点收取信息服务费,也可委托邮电企业或其他部门代收。


  第二十六条 使用电话信息服务应按规定交纳电话信息服务费。用户如对电话信息服务有异议的,可向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查询。电话信息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接到用户查询之日起10日内答复。经营单位应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详细记录清单。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电话信息服务费的,每逾期1日由电话信息经营单位按其应交费总额的1%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由物价部门或会同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按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九条、十四条、十五条第二款、二十三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提供其中继线服务,并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
  对违反广告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经营批文;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由广州市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查封其信息通信的器材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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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
本文作者:丛彦国

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这些原因究竟有哪些,则因视角的不同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包括主体原因、社会原因与其他原因。

一、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
从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方面来考察,应该认为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
宪法价值主体相当广泛,公民、国家、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等都是宪法价值主体。而国家机关中又包括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从宪法实践的角度看,宪法价值主体包括着宪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主体、宪法的适用主体、宪法的遵守主体、宪法的监督主体等。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多元价值观念的存在,宪法价值冲突的产生就难以避免。
宪法价值的主体并不只是静态的,他们除了有静态的角色分配以外,还有动态的角色变换。宪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主体、适用主体、遵守主体、监督主体之间并没有绝对的分别。价值主体社会角色的变换也是价值主体多元性的重要表现。它们可以使同一主体因不同的角色而产生自身的宪法价值冲突或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宪法价值冲突。
(二)宪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
宪法价值主体的多样性源于宪法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宪法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国家与其他主体。其中公民又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来表现的,而这些国家机关又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其他主体主要有政党、社会团体、民族,等等。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1]
这些宪法关系主体中包含着不同的群体与个体,群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各自不完全相同的规模、范围、大小、级别、类别、地位、作用、性质、隶属、构成,等等;个体中的每一个单元都有不尽相同的经济收入、心理状态、政治态度以及性别、年龄、出身、道德、文化,等等。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宪法价值主体拥有不同的价值愿望、价值要求、价值标准和价值满足感,这就必然导致在宪法价值上的相互矛盾与冲突。
(三)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
根据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将宪法价值主体化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就包括阶级与阶层的划分。就阶级与阶层方面来说,属于不同阶级或阶层的宪法价值主体具有不同的宪法价值观念,因此,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层次性也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法国,是由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受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只受理民事与刑事案件,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国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阶级、阶层的对立。在法国资产阶级兴起的时候,政府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制定的政策也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但是,封建阶级控制着法院,因此法院与行政部门之间存在着对立情况。大革命后,法国资产阶级取得了政权,为了制止司法部门对行政的抵制,他们制定相关法律,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导致日后建立了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2]可见,在法国行政法院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不同阶级、阶层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导致了相互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

二、宪法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
宪法价值冲突的形成也有着深厚的社会原因,具体而言,社会需要方面、社会生活方面与社会条件方面的原因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社会原因。
(一)社会需要方面的原因
社会是由众多的人组成的整体,这些人包括人的个体与人的群体。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同一个群体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以及不同的境况下也会有不同的需要。而且一个人、一个群体也还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情况下存在多种需要。人的需要的多元化决定了受人的需要制约与影响的宪法价值观念必然是多元的。多元的宪法价值观念体现在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宪法监督等的各个环节上,就必然表现为宪法价值之间的各种冲突。
例如,“徐高案”。1999年7月1日,徐高携家人在北京燕莎中心凯宾斯基饭店东花园休息等待用餐事,该饭店保安人员以他为非住店客人为由,让他离开。次日,徐高发现该饭店东花园南小门竖有一块仅以中文书写“仅供住店客人使用”的牌子,便与燕莎中心交涉。之后,他以保安人员的行为是对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侵害,东花园以中文书写的牌子侵犯了其民族自尊心为由,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燕莎中心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后改为5万元),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并退回当日用餐时收取的服务费56元。[3]在该案中,原告徐高作为消费者有维护其自身人格尊严、民族自尊心等的价值追求,而被告北京燕莎中心作为经营者有维护其自身经营管理权等的价值追求,二者之间的这种价值冲突就是由于双方社会需要的差异造成的。
(二)社会生活方面的原因
从不同的角度考察社会生活,都可以看到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广泛复杂的。从社会生活的主体看,有个人生活、集体生活或群体生活;从社会生活的内容看,有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或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等。社会生活随着社会的变化、人际交往的频繁而逐步发展,越来越广泛复杂。社会生活的广泛复杂构成了宪法价值冲突的先决条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各种社会角色的人们,对宪法价值的认识、理解、愿望、要求等就必然会形形色色,甚至截然相反。因此,人们在宪法上的价值冲突就会必然产生。
例如,“钢琴噪音案”。1993年,退休职工司徒阳搬进昆明市政小区一幢居民楼后,带来了两架立式钢琴,她除了自己弹琴外,还向外招收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每天早上9点,钢琴声准时响起,除了中午一小段时间外,琴声持续不停,直到深夜。居民们反映:我们大部分年龄在50岁左右,子女多数在校读书,需要安静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长期的琴声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正常的生活、休息和学习,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邻居与司徒阳的矛盾越来越大。2001年4月,住户中的4户代表终于用一纸诉状将司徒阳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请求中,住们要求司徒阳“停止钢琴声造成的干扰及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每户200元。”[4]在此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有着自己的社会生活,原告方认为他们应当享有安静的生活,而不应受到别人作息时间的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应当享有自由娱乐的生活,所以自己并无不当。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由于社会生活方面的原因给人们造成的价值冲突。
(三)社会条件方面的原因
生活在不同社会条件的人往往有着不同的宪法价值观念,从而产生宪法价值冲突现象。例如,“英美社会历史悠久并一脉相承的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宪政基因育成并体现为其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分权与制衡和法治的原则与制度,并反过来促进了这些原则和制度的实现暨宪政的生成。”[5]这里所谈及的“宪政基因”是指“具有历史传承性的,能够引起宪政产生并决定宪政基本性质的某些基本的社会因素”[6]而这些“社会因素”就应当是指宪政生成的社会条件,也是宪政价值观念形成的社会条件,这其中包括物质条件与精神条件两大方面。由于英国、美国具备这种社会条件,所以才有他们的宪政价值观念;而一些国家由于缺少这些社会条件,所以他们缺少宪政价值观念或者存在与宪政价值观念完全相对立的价值观念。
同时,社会条件的变化也会引起宪法价值冲突,这可能是由于社会物质条件、精神条件的发展所导致的,也可能是由于社会主体的迁徙、流动所导致的。社会条件的变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进行的。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以及发展变化的不平衡性都可能导致宪法上的价值冲突。

三、宪法价值冲突的其他原因
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很多的,除了上面所论及的主体原因与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历史、文化、道德、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原因,宪法价值冲突可能因此而得以产生。例如,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联邦制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俄罗斯联邦的总统制宪法明确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使俄罗斯从实际上的单一制国家开始走向真正的联邦制国家,这使中央对地方的集权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俄罗斯中央历来都对于地方享有高度的集权,但是在叶利钦时期,由于政府与议会的政治斗争削弱了中央的权力,地方势力日益增强。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普京执政后的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改革联邦中央与地方的关系。[7]因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使俄罗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对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与冲突紧张化。从宪法价值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冲突实际上就是宪法上的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冲突,而这一冲突的产生或激化更多的是由于俄罗斯的历史巨变造成的。

四、结语
本章共分四个部分,每部分分别介绍了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一个原因。第一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主体原因,宪法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与多层次性都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社会原因,社会需要的多元性与多层次性、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和社会条件的多重性与变化性也是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宪法价值冲突的其他原因,宪法价值冲突产生的原因很多,除了主体原因、社会原因之外,还有历史、文化、道德、宗教、习俗、法律观念、社会意识等其他方面原因。

参考文献:
[1] 郭相宏,完珉,任俊琳.宪法学基本原理.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93-94
[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551-552
[3] 林?矗??窕?救巳ǚ?芍贫妊芯浚?本?罕本┐笱С霭嫔纾?006:678
[4] 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3):76
[5] 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法学研究,2002(5):134
[6] 钱福臣.宪政基因概论——英美宪政生成路径的启示.法学研究,2000(5):120
[7] 刘春萍,赵微.当代俄罗斯法学通论.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194-195


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案情]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乙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乙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提供了一般保证。后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其债权人丁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审理中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无效。理由是书面授权不明视为没有授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也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合同有效。理由是书面授权不明只是对授权范围约定不明,并不能视为没有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授权不明提供的担保应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保证合同是有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有效。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作为分公司的乙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因此其有与丙公司的债权人丁订立的保证合同有效,其以书面授权不明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但由于乙公司对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只有在主合同经过审理或仲裁,并就丙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乙公司就未获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的债权人丁在主合同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即直接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武波
电话 0796—352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