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50:21   浏览:9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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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海关总署


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进境成品油的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存放入境后还未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的货物的场所,因此,对保税油库所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不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保税监管。进境成品油提离保税仓库时,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报履行通关查验手续,对以任何贸易方式转为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严格凭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验放。
二、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用于国际运输的,仍按现行规定免证免税验放。
三、为加强对进口成品油的宏观监控,各地海关对申请存入保税油库的进境成品油要从严审核,并加强对油库的实地监管和巡视,必要时,可实行驻库监管。
四、今后各地海关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保税油库,如确需增加的,一律报海关总署统一审批。对原审批设立的保税油库,各关应于1995年1月底以前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对在此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请各关遵照本文规定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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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举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只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出租汽车公司,并只能用国产车。此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地区,待国家旅游度假区取得经验后再研究考虑。目前国家旅游度假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仍按经
贸部等五部门《关于限制举办经营出租汽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请示》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2年12月23日

关于废止《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