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32:17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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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4号文件明确了军队工厂是国防工业组成部分,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有关政策规定适用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精神,1985年7月1日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以(1985)后生字第26
2号通知联合下达了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并对办理“农转非”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年来,由于地方和军队各级领导重视,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1985年度“农转非”工作。这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调动职工积极性,巩固和加强三线
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农转非”以后安置工作难度较大,有的超出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给解决家属住房、子女上学、就业和生活福利及物资供应等问题带来了一些困难,增加了单位的负担。为有利于各单位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家属“农转非”及其安置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一定要严格掌握“农转非”的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结合军队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各单位的承受能力,为有利于各单位统筹安排,量力而行地办理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1985)后生字第262号通知联合下达的“农转非”指标,不受三年(1985年至1987年)办理期限的限制,可以继续跨年度使用。各单位每年所
需“农转非”指标,由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按年度核定申报,经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各单位依据当年下达的指标,商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严格把关,共同审定上报的“农转非”户数,善始善终
做好“农转非”工作。
三、凡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子女(指15周岁以下和15周岁以上但不超过18周岁在中学读书的子女),因缓办或延期而未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在1990年底以前均可办理。
四、军队企业化工厂以外确属地处三线艰苦地区的军队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对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统一归口。国防科工委所属各基地为部队建制,各集团军以上单位办的全民所有制军办工业是军队工厂的组成
部分,这项工作分别由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和总后勤部军需生产管理部负责。有关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职工家属“农转非”的具体工作,由各分省指定负责单位协助商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所需指标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在已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中调剂解决,按年度分别下达执行。


五、办理三线艰苦地区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属“农转非”工作,不仅是职工家属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问题,还要相应解决迁入后的一系列问题。各单位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和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对符合“农转非”条件的,要根据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能够解决多少就申请多少指标。暂时还不具备办理“农转非”条件的单位,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把情况和困难向职工讲清楚,鼓励他们奋发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使这一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办理“农转非”,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十分复杂,难度很大的工作。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从有利于三线建设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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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立法规定的缺陷分析

朱凯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被执行人执行财产豁免的规定过于原则性、概括性,对执行实践的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执行人员在实践中的解读不同而执行方式不同,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利。
  1、立法的滞后
现行法律在《民事诉讼法》第222条和第223条有关于执行豁免的原则规定,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施行的,直到最高院的《查封规定》于2005年1月1日实施,才首次对执行豁免制度作了部分细化,当然其间还有散见于实体法、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具体案件的答复。即便如此实践中已普遍实施的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而执行豁免的内容仍未在《查封规定》中予以确认。
  2、法律规定的笼统
  《查封规定》虽较《民诉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下列问题:(l)是对自然人规定的豁免条款多,而其它主体规定得太少或几乎没有,例如,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豁免范围在《查封规定》中几乎未作规定;(2)是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的概念内涵和外延没有确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家长以外的人都叫家属。现代意义上的家属是指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亲属而言的。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三代同堂、四代同堂的家庭将会增加,家属的内涵和外延有必要通过立法来确定,进而才能对执行豁免的范围作出确定;(3)是有关“必需”的界定范围太狭窄或者根本没有界定。《查封规定》中的生活必需品列举了衣食住行等物品,对享受精神食粮的物品、基本的生产资料和豁免的期限均无规定;生活必需费用仅规定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依标准确定,但国务院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是针对城市居民的,广大农民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再则教育所必需品以完成义务教育为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人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大致初中毕业,然而,如要完成高中或高中以上学业,对于贫困家庭而言,所需费用更多,豁免年限显然太短;反之,如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在费用明显高于公立学校的学校(如所谓的贵族学校)就读,就读费用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豁免予以保障,又显然不妥;(4)是现有法律既然规定执行标的包括财产和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对不能成为执行标的行为进行豁免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5)现行法律无执行时间豁免的规定,相反,诸如“零点执行“、“夜间执行”的所谓暴风骤雨式的执行方法,却成为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的主要方法。。
  3、程序价值的缺位
  在我国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执行财产豁免的程序性设置,大多数被执行人并不知晓有执行财产豁免权,而在强制执行中又没有明确释明义务人和执行财产豁免制度的启动程序、救济途径等,被执行人他谈何去主张执行财产豁免权和请求救济呢?从而使一些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得不到执行豁免保护,危及了社会的安定。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3]290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为加强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建设,提升卷烟商品营销员的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和持证上岗率,国家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行业全面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为规范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技能鉴定合格率,促使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从提高卷烟商品营销员队伍素质和提高烟草行业整体竞争实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的重要性,建立领导责任,按照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提高烟草行业营销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统一由各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归口管理。
  二、分级实施
  鉴于全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工作刚刚起步,需要参加鉴定培训的人员很多,任务很重,为方便卷烟商品营销员参加培训,缓解工学矛盾,降低培训费用,该项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的统筹规划,分级实施。
  1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由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国家局的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材,自行组织实施培训。培训地点由各省自主选定。
  2.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点应具备的条件要求,确定一个培训点[培训规模大的省级局(公司)也可确定两个培训点,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各省级局(公司)拟确定的培训点(详见附件),若有变动也要报国家局科教司备案。没有确定培训点的省级局(公司),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就近送到其他省级局(公司)培训点培训。各培训点要在省级局(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局的统一要求,实施培训。
  3.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今年在中国烟草总公司职工技术培训中心试点,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再确定培训点。
  三、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1.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有:职业道德、市场营销基础知识、卷烟商品基础知识、烟草专卖管理及相关政策法规、卷烟商品销售专业知识与技能、物流管理和服务营销等。
  根据《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要求,国家局组织编写了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统编教材《卷烟商品营销员(试用)》,该教材分为初级和中高级两册。要求各培训点在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中使用该教材实施培训。
  2.培训形式及培训时间。
  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形式,由各省级局(公司)根据本省系统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宜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60学时。
  高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试点),要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40学时。
  四、有关要求
  1. 各省级局(公司)要根据国家局的总体要求,制定本省烟草系统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培训;负责组织和管理好初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抓好所属培训点的建设,优化配置教育培训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验和训练条件;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培训点的培训工作。
  2.为保证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质量,提高鉴定通过率,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培训教师。
  3.各培训点要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管理。抓紧建设一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操作技能娴熟,掌握现代培训技术和技巧的专、兼结合的培训师资队伍。
  4.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由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负责颁发。
  5.对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培训点的要求:
  (1)具有市场营销基础、卷烟商品销售、物流管理、服务营销、烟草专卖及相关政策法规等5个培训课程方向的教师。为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每个培训点至少要配齐5名培训教师。
  (2)具备较好的培训场地和设施条件,如标准教室、多媒体教学系统和微机室等。
  (3)具备实施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必备的场地、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条件。
  (4)具备学员正常学习、生活必要的条件,如宿舍、食堂等。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