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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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

(2002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促进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学工业区)。

  第三条(区域定位)

  化学工业区东起南竹港出海段,西至九二塘,北以沪杭公路为界,南至杭州湾,面积为23.4平方公里。

  第四条(建设方向和项目导向)

  按照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化学工业区应当建成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为主的专业开发区。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有关指导目录的规定,在化学工业区投资各类化工项目;鼓励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项目。

  第五条(法律保护)

  化学工业区内投资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六条(管委会)

  本市设立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第七条(管委会的职责)

  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订和修改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

  (二)负责投资项目、土地使用的审批和建设工程管理;

  (三)协调海关、检验检疫、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

  (四)为区内企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和服务)

  管委会负责区内有关行政事务的归口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事项外,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区内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征求管委会的意见。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区内设立相应机构,提供“一门式”服务,并行使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开发机构)

  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具体承担化学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和基础设施的管理,承担招商引资和落户于区内项目报批的事务性工作以及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条(规划的批准和调整)

  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战略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的行业特点,制订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化学工业区发展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

  进入化学工业区内的项目,应当进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估,并采用先进的清洁工艺组织生产,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区内设立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

  管委会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按照有关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程和标准,在化学工业区内采取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装卸、储存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外资项目审批)

  管委会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下列进入化学工业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于国家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甲类项目;

  (四)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第十四条(内资项目审批)

  管委会受市计委的委托,对进入化学工业区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内资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化学工业区内企业、机构需要使用土地,应当与发展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管理)

  化学工业区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等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委托管委会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现场协助和抽查。

  除大型安装工程外,化学工业区内属于市管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委托管委会管理,并负责监督抽查。

  第十七条(企业的设立)

  在化学工业区内设立企业,材料齐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提供相关的服务)

  化学工业区应当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人才、劳务、财务、金融、标准和计量、专利、法律、公证等各类中介服务。

  化学工业区可以依法设立报关、报检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机构提供对外贸易方面的服务。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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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抓紧回收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1998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上海市已经完成回收任务,还有一些省市的工作已接近完成。但从全国情况看,工作进展很不平衡,清理
回收任务仍十分艰巨。据初步统计,全国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亿元,失业保险基金近5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被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要求,我们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回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部回收挤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事关保发放、保稳定的大局。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及时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要按照财政、劳动保障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规定,以积极负责的态度,抓紧做好回收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回收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成立回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回收工作。
三、要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的回收计划,制定、下达各地市县回收计划指标,层层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按照“谁批准动用,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分清责任,明确任务。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动用的,争取在4月底前全部回收;政府批准或由其他部门动用的,要积极争
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之前全部回收。
四、要及时了解借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企业实行兼并、转让、出售、破产的情况,主动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出追回企业借款的意见,防止企业借机逃废债务。对确实无法回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提供有关证据、证明,商财政部门报政府批准后核销。
五、要防止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对新发生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六、为了了解各地回收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根据《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月报表》(附后)的要求,逐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劳动保障部将按季通报各地情况,对工作不力、未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批评。
附件:
1.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回收纠正计划表(略)
2.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回收纠正计划表(略)
3.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月报表(略)
4.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月报表(略)



1999年2月23日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