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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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用工登记手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二十三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劳动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用人单位的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者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和本条例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相应的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的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章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第四十七条 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五十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报酬包括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非全日制工作的职业稳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规定,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但第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除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按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条例实施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当时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新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再适用《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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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重书面陈述的诉讼价值

冯春明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由于书面陈述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其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

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程度不同地对以侦查人员为主体制作的“笔录”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询问、讯问笔录被认为“其所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作过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学者甚至认为:“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过他干了什么。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于传闻证据。”诚然,笔录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有待商榷,但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如侦查人员在制作询问、讯问笔录过程中,被询问的被害人、证人和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很容易处在单纯回答问题的被动地位,这种一问一答式的笔录,不一定就是陈述人的自主行为,笔录的制作及其内容,也难以或者不完全以陈述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陈述人在笔录上的签字认可,但也不排除笔录内容违背或有所违背陈述人意愿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一旦证人翻证或被告人翻供,如果其他证据欠缺,法庭就只得以传唤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补救,以证明该笔录的真实性。但侦查人员的证言,在当庭翻证的被害人、证人面前,或者在当庭翻供的被告人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如刘某强奸一案,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某晚在河边使用暴力手段,将一女青年强行奸污并致伤的犯罪事实。但开庭时被告人翻供,辩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结果,同时被害人亦翻证。由于证据发生变化,该案延期审理。二审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本案由于难以判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侦查人员证言的真实性,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刘某作无罪判决。
诚然,询问被害人、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以发现、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询问、讯问笔录也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但过分依赖笔录已明显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且由于笔录不是证明主体亲笔所写,容易为诉讼过程中可能的“翻供”、“翻证”留有缝隙、埋下伏笔。庭审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往往使司法人员陷入“二律背反”的尴尬境地。
目前,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难,被告人时有翻供,证人时有翻证的现象,已严重困扰着司法实务界。有人认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固定证据,并且能够有效的解决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可为固定证据和应对“翻供”、“翻证”提供技术支持,但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的利用毕竟受科技设备、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近期不可能普遍应用;况且,音像资料掌握在人的手中,在制作上与笔录制作一样也会受到人为因素的支配和影响,其证明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另外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并不单纯是证据的固定问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出自陈述人的意愿,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除应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手段依法搜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外,鉴于书面陈述与笔录的制作主体不同,陈述对象、陈述方式不同,证明角度和证明形式不同,应重视书面陈述的采集和运用。实践中欲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可采用“书面陈述加笔录”即“1+1”的模式进行。这种以书面陈述为主,以询问、讯问笔录为辅的取证方式,可使言词证据更具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
书面陈述是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询问、讯问笔录则是在陈述人书写陈述后,侦查人员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或讯问的记录。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笔录则更多的体现了侦查人员查明案件实事的司法需要。
“1+1”言词证据模式,使建立在书面陈述基础之上的询问、讯问笔录与书面陈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较“以笔录为主”的言词证据证明模式,能更好的使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全面、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陈述人因书写能力的原因委托他人代笔,但只要其代表的是陈述人的真实愿意,其与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陈述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庭上,公诉人依法出示的被害人、证人的书面陈述,由于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可直面法官和所有的诉讼参入人,在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难的情况下,其在某种程度上可更接近于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诉讼阶段亲笔书写的供述,也可使被告人在庭审翻供时难以自圆其说。“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的运用,无论从证据的证明能力角度还是从证据的证明力的角度来讲,它使已有的言词证据明显地得到强化,并使言词证据变的更加稳定、可靠。
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由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的方法,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该方法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如王某收受贿赂案,在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前,王某亲笔书写了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王某翻供,并辩称原书写供述系本人为“争取好的态度”而作的虚假供述,至于其供述事实与行贿人证言基本一致,则属偶然的巧合。但法庭依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做有罪判决。本案中尽管书面陈述并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但毫无疑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书面供述,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要求其亲笔书写陈述、证言、供述或辩解,对无书写能力的人可由其委托他人代笔。之后,侦查人再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和讯问,并制作笔录。
陈述人书写书面陈述时,往往受认识能力、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制约,其所书写的陈述并不一定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人员在要求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书写陈述时,应让其具体、如实的写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注明书写的时间和地点,以增强书面陈述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侦查人员,应制作获取书面陈述的笔录,以证明“书面陈述”的证据来源。
司法活动中,就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而言,“1+1”言词证据模式,可成为逐步改变“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的重要步骤之一。当前,正处在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转捩点上的司法工作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高度,尊重陈述人的意愿,把“1+1”言词证据模式有选择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以期达到诉讼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原刊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检察业务研究》第3期。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
卫生部


(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医药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科委、建设部颁发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各级医药卫生事业
机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使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跟上卫生改革工作的步伐,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部所属、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的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独立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考核内容
第四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分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部级。国家一、二级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国家标准及考核内容》进行考评。部级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进行考评。
第五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内容及评分方法见附件一。

第三章 申报、考评与审批
第六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报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分级考评、审批的办法。一般在升级一年后方可申报更高一等级。
在首次申报档案管理等级时,对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单位需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一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批准。直接申请升为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的单位,卫生部直属单位报卫生部批准,地方医药卫生部门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
构批准,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升级申报程序为:各申报单位在按照《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自检合格后,按其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见附件三),并填报《医药卫生科技事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
况调查表》(见附件五)。
第八条 卫生部直属单位向部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档案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向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第九条 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考核评定工作按隶属关系进行。部属单位以部档案行政管理的部门为主,会同单位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评定。地方所属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升级以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会同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评
定。
第十条 考核工作程序
(1)听取申报单位自检情况汇报;
(2)对照申报等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考核评分;
(3)根据考核要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评意见,作出考评结论;
(4)向申报单位公布考评情况,并宣布考评结果;
(5)整理汇总有关考评材料,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审批工作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考评组的考评意见和结论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相应部门批准。
部级档案管理的审批工作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卫生部审核批准。
国家一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家二级和部级档案管理报批材料必须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评组的组织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需要设立考评组,负责进行考核评审工作。考评组由国家级和部级评审员组成。
第十三条 考评组一般由5-7人组成。考评部级档案管理单位时,至少应有2名国家级评审员参加。
第十四条 部级评审员的条件
1、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和医药卫生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能够熟练掌握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标准,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档案业务指导或医药卫生科技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五条 评审员的职责
1、接受对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的业务咨询;
2、参加升级评审工作;
3、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部反映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评审员的聘任
国家级评审员由卫生部推荐,国家档案局审核后聘任。
部级评审员由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卫生部审核后聘任。
第十七条 各级档案管理评审员任期五年,到期可以续聘,不再从事升级工作的应改聘。

第五章 发证与奖励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等级证书是验证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标志。获得档案管理证书的单位按国家档案局升级办法的规定执行。
卫生部负责印制“部级档案管理证书”,不定期公布部级档案管理单位名单。
第十九条 尚未进行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而先行获得档案管理升级证书的单位,单位要给予有关部门或人员表彰和相应的奖励。单位已进行管理升级等工作的,档案管理达到同步升级或高于单位管理等级者,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同时享受单位管理升级的奖励待遇。对档案管理升级工
作做出重要成绩,表现突出的档案管理人员,其事迹可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或晋升的考核依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卫生部将会同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已升级的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报发证机关降级或吊销其证书。对升级工作中不坚持原则的考评组提出批评,并取消不合格单
位的部级档案管理等级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团级以下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级标准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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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 核 说 明
------|------|-------------|---|--------------
一、档案工|(一)单位档|1、建立与单位工作相适 | 2 |查成立机构文件。未成立综
作管理体制|案工作已实 |应的综合档案管理机 | |合管理机构的不得分。
20分 |现集中统一 |构,能够有效地开展档 | |
|管理 |案业务工作。 | |
| 7分 |-------------|---|--------------
| |2、单位各种门类、载体 | 3 |现场查档案。未实行集中统
| |的档案实行了集中统一 | |一管理的不得分,专门档案
| |管理。 | |有一种没集中统一管理扣
| | | |0.5分,人事档案、病案档
| | | |案不做要求。
| |-------------|---|--------------
| |3、档案管理机构发挥了 | 2 |查有关文件和活动记录。网
| |监督、指导作用,并在 | |络包括单位分管领导、部门
| |单位内建立了档案管理 | |分管领导、专兼职档案人
| |网络。 | |员。没开展监督指导工作的
| | | |扣1分,网络不健全扣
| | | |0.5-1分。

|------|-------------|---|--------------
|(二)列入 |1、档案工作明确由一名 | 2 |查文件及办公会议记录,未
|领导议事日 |单位领导分管,并能切 | |落实领导分管扣1分,不能
|程 |实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 | |解决实际问题扣1分。
| 4分 |的实际问题。 | |
| |-------------|---|--------------
| |2、档案工作列入了领导 | 2 |查办公会议记录和领导目标责
| |的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 | |任制内容,列入办公会议程和
| |制,对档案工作有要 | |列入目标责任制得1分,有要
| |求、有检查、有总结。 | |求、检查、总结得1分。
|------|-------------|---|--------------
|(三)档案 |1、档案专职人员的配备 | 6 |查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聘书
|干部队伍建 |适应工作的需要。专职 | |及培训证书。有一项达不到
|设 |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 | |要求扣2分。
| 9分 |识水平的人员占档案管 | |
| |理人员总数的30%以 | |
| |上,具有专业技术职务 | |
| |的人员占20%以上,受 | |
| |过档案专业培训的人员 | |
| |达到70%以上。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2、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 | 3 |查有关规定及实际待遇情
| |及福利上享受与科技管 | |况,未开展职称评定的扣
| |理人员同等待遇 | |1.5分,未享受同等待遇的
| | | |扣1.5分。
------|------|-------------|---|--------------
二、列入 |(一)列入 |1、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单位各项 |单位发展规 |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和 | |列入并有实际措施的得分,只
管理 |划和计划 |科技管理。 | |列入未实施的扣1分。
20分 | 8分 |-------------|---|--------------
| |2、在单位中开展档案工 | 4 |查账目和实际情况。经费得
| |作所需经费能得到基本 | |不到保障扣2分。
| |保证。 | |
| |-------------|---|--------------
| |3、档案工作已列入单位 | 2 |查文件,未列入管理制度扣
| |各有关管理制度中。 | |2分。
|------|-------------|---|--------------
|(二)文件 |1、文件材料的形成、积 | 2 |查有关部门、文件及岗位责
|材料的形成 |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已列 | |任制,没有列入不得分,列
|归档列入单 |入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 | |入而没有考核记录的扣1
|位有关制度 |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 |分。
| 3分 |制,纳入有关工作程 | |
| |序,并作为考核干部工 | |

| |作实绩的内容之一 | |
| |-------------|---|--------------
| |2、文件形成单位已实行 | 1 |查有关规定及执行情况,未
| |预立卷制度。 | |实行的不得分。
|------|-------------|---|--------------
|(三)对归 |1、对各科室以单位名义 | 2 |查指导工作记录及工作实
|档文件的完 |行文、办文情况要底数 | |绩,并提问题,底数不清扣
|整、准确、 |清楚,并要指导、检查 | |1分,未能指导检查立卷工
|系统有切实 |各科室年度立卷质量。 | |作扣1分。
|可行的控制 |-------------|---|--------------
|措施 |2、档案部门能将重要工 | 3 |查有关会议记录、设备开箱
| 9分 |作会议和科研课题、设 | |记录等,执行效果不好扣1
| |计项目以及产品、评 | |分。
| |审、鉴定会、工程峻工 | |
| |验收、设备开箱等工作 | |
| |中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 |
| |及时验收归档,并已形 | |
| |成制度执行效果好。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工作与科研等各 | 4 |查有关文件及记录,做到
| |项活动实行“四同步”管 | |“四同步”得满分,每缺少一
| |理,即:下达计划任务 | |项扣1分。
| |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 | |
| |档要求,检查计划进度 | |
| |同时检查文件材料形成 | |
| |情况,评审鉴定成果同 | |
| |时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 | |
| |完整、准确、系统情 | |
| |况,上报登记和评审奖 | |
| |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 | |
| |员提职考核,档案部门 | |
| |同时出具专题归档情况 | |
| |的证明材料。 | |

------|------|-------------|---|--------------
三、档案 |(一)规章 |1、建立了档案人员岗位 | 1 |未建立岗位责任制不得分,
工作业务 |制度健全, |责任制,执行有效。 | |执行不好扣0.5分。
建设 |制定了单位 |-------------|---|--------------
40分 |档案管理细 |2、制定了六种以上文件 | 3 |查文件,每缺一种扣0.5分
|则 |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 | |
| 6分 |期限表(文书、医疗、 | |
| |科研、教学、财会、出 | |
| |版物、设备基建等) | |
| |-------------|---|--------------
| |3、建立了档案的接收、 | 2 |查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每
| |整理、修改补充、保 | |缺少一种管理办法扣0.5
| |管、借阅、统计、保 | |分。
| |密、鉴定销毁、库房管 | |
| |理制度。 | |
|------|-------------|---|--------------
|(二)档案 |1、完成以科技档案为主 | 3 |查档案,各门类和载体的档
|完整、准 |体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 | |案每缺少一种扣0.5分,归
|确、系统 |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任 | |档率不足95%扣0.5分。
| 13分 |务。1986年以来各类档 | |
| |案的归档率达95% | |
| |-------------|---|--------------
| |2、重大科研课题、设计 | 2 |抽查升级前3年的永久、长
| |项目、重要基建项目及 | |期档案,按归档范围及项目
| |高、精、尖设备档案, | |实际情况计算完整率,达不
| |归档完整率达95%。 | |到要求扣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 |3、档案部门配合行政管 | 3 |查有关规定并抽查案卷,签
| |理、科研课题、工程项 | |字手续和归档审查意见不全
| |目等工作的负责人对文 | |占30%的扣1分。
| |件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 | |
| |查。永久、长期保存的 | |
| |科技档案中,有科室负 | |
| |责人填写并经主管领导 | |
| |审查签字的文字材料归 | |
| |档审查意见。 | |
| |-------------|---|--------------
| |4、馆(室)藏档案结构 | 5 |按单位工作职责、业务范围
| |合理、内容丰富,能较 | |及年度计划总结等逐项检
| |全面、系统地反映本单 | |查,属于职责范围并已开展
| |位科研业务和管理活动 | |工作而档案中无记录的逐项
| |历史面貌。 | |扣分。

|------|-------------|---|--------------
|(三)案卷 |1、各类档案管理符合有 | 4 |按照“要求”计算合格率,不
|质量达到国 |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 |符合标准扣3分。
|家标准 |其中科技档案案卷质量 | |
| 6分 |达到国家标准《科技档 | |
| |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 | |
| |求》。1989年以来各类档| |
| |案案卷合格率达95%。 | |
|------|-------------|---|--------------
| |2、有科学的分类编号方 | 2 |查方案,未建立方案扣2
| |案。 | |分,方案制定不科学、不准
| | | |确扣1分。
|------|-------------|---|--------------
|(四)档案 |1、有适应工作需要的档 | 4 |实地检查,无专用库房扣2
|的保管条件 |案专用库房、办公室和 | |分,无阅览室和办公室各扣
|符合国家要 |阅览室。 | |1分。
|求 |-------------|---|--------------
| 8分 |2、有较规范的档案装具 | 2 |实地检查,装具不足、不规
| |和必要的设备。 | |范扣1分。
| |-------------|---|--------------
| |3、档案的安全、技术保 | 2 |实地检查,不坚持温湿度控
| |护和库房管理基本符合 | |制扣0.5分,无安全防护制
| |国家要求。 | |度扣0.5分,无六防设备的
| | | |1分。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五)采用 |1、档案管理现代化与单 | 2 |查单位现代化规划及工作实
|现代化科学 |位其他管理现代化同步 | |绩,没有同步发展扣1分,
|管理手段管 |发展,并已列入整体规 | |没有列入计划扣1分。
|理档案 |划。 | |
| 7分 |-------------|---|--------------
| |2、初步实行全面质量管 | 2 |查有关材料和工作实绩。未
| |理、目标管理或其他现 | |实行的扣1分。
| |代化管理方法。 | |
| |-------------|---|--------------
| |3、配备了复印设备,开 | 3 |实地检查,无复印设备扣1
| |始试用计算机管理档 | |分,无计算机扣1分,没开
| |案。 | |计算机管理扣1分。

------|------|-------------|---|--------------
四、档案 |(一)档案 |1、档案部门已成为本单 | 2 |听汇报,查借阅记录,有差
信息开发 |部门已成为 |位的档案资料信息中 | |距者酌情扣1分。
利用 |本单位的档 |心。 | |
20分 |案信息中心 |-------------|---|--------------
| 4分 |2、积极开展了档案咨询 | 1 |查工作实绩,工作开展好的
| |服务工作。 | |得满分,有差距者扣分。
| |-------------|---|--------------
| |3、积极开展了档案法的 | 1 |查有关材料及工作实绩,宣
| |宣传工作。 | |传工作开展不够的酌情扣
| | | |分。
|------|-------------|---|--------------
|(二)档案 |1、档案信息提供利用基 | 2 |查借阅记录,利用部门达到
|利用工作 |本满足本单位工作需 | |机构中70%得满分,不足扣
| 8分 |要。 | |1.5分。
| |-------------|---|--------------
| |2、编制了三种以上查找 | 3 |查检索工具,每缺少一种扣
| |途径的检索工具。 | |1分。
| |-------------|---|--------------
| |3、档案人员做到热情、 | 1 |征求意见,进行问答,用户
| |主动,及时提供档案信 | |反映不好扣0.5分。
| |息。 | |
| |-------------|---|--------------
| |4、有利用效果登记、利 | 2 |实地检查,没有记录各扣
| |用人次及卷数记录,对 | |0.5分,对典型事例等进行
| |典型事例和反馈信息进 | |收集加1分。
| |行收集。 | |
----------------------------------------------

----------------------------------------------
考核范围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分 值| 考核评分方法
------|------|-------------|---|--------------
|(三)档 |1、制定了开发档案信 | 2 |没有开发信息计划和安
|案信息开 |息工作计划和安排。 | |排扣2分。
|发工作 |-------------|---|--------------
| 8分 |2、有三种以上编研成 | 6 |实地检查,编研成果每
| |果材料,有一种以上 | |缺少一种扣2分,增加
| |二次信息加工成果。 | |一种加1分,得到用户
| | | |好评增加0.5分,未开展
| | | |工作不得分。
----------------------------------------------
注:1、升级单位自检时按此标准评分,正式考评时由考评组进行评分。
2、达到标准的项记满分,未达到标准的项,根据不完善程度由考评组讨论酌
情扣分,直到扣完某项的分值。记分时可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3、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其中第三项“档案工作业务建设”不能低于38分,其
余三项须达到该项满分的80%以上。
4、考核评分表。

考核评分表
-----------------------------------
| 考核 | 考核 | 考核 | 得、扣分说明 | 实际 |
| 范围 | 项目 | 内容 | | 得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及备案材料目录和要求
一、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考评上报材料目录
1、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考核评分表、考评组的考评工作纪要;
4、考评结论;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晋升部级备案材料目录
1、审批部门的批件;
2、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3、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三、填报要求:
1、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提交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应按附件三的要求填写;
2、升级登记表中考核评定栏应有评审组负责人和相应级别评审员签名;
3、考评工作记录必须写清考评的检查内容、方法和结论;
4、考评结论应从升级标准考核范围四个方面提出考评意见和结果;
5、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统计,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档案人员情况,保管档案、资料情况,保管、管理条件和档案编研、利用情况等。
6、为避免备案材料重报,一律由批准部门上报,批准件上要注明委托、代评部门及证书编号。
附件三: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申请报告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说明单位规模、级别,主要业务工作内容,机构设置情况,科技队伍情况,重要成果及获奖情况,档案工作管理体制,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情况,档案人员素质、档案管理及库藏情况,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及编研情况。
2、档案管理升级自检评述
单位对照升级标准自检合格后,做自我评价和有关说明。主要说明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的组织领导,自检工作安排,自检情况,提出对本单位档案管理申报等级是否达标的自我评价,有关问题说明等。自检评述一定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现象。
3、归档率、完整率、案卷合格率(简称三率)的检查情况。
三率计算一定要一丝不苟,自检时要根据库存情况逐一计算,不以抽查代替。归档率主要查1986年以来的情况。完整率要根据考核内容查历年档案完整情况,案卷合格率主要查1989年以来的情况。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整改方案。
4、档案开发利用典型实例材料
说明档案信息开发情况及成果,举例说明利用档案后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情况。
5、数据对比表
初次升级单位将自检合格后的档案基本统计数据与1985年底情况作对比,再次升级单位与初次升级时情况作对比。
附件四: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登记表
-----------------------------
单位名称 | | 级 别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档案机构 | | |
| | 电 话 |
名 称 | | |
------|-------|------|-------
档案机构 | | |
| | 技术职务 |
负责人 | | |
-----------------------------
______年_______月已获得___________
现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自|

检|

意|

见|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审|

查|

意|
| 审查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考|

核|

评|

定| 考评组组长签字
| 年 月 日
意|

见|
--|--------------------------

审|

核|

意|
| 审核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审|

批|

意|
| 审批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
附件五:医药卫生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调查表
年度_____单位类别_______隶属机关_______
〔表1〕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 1 | 单位职工总人数 | 人 | |
|---|--------------------|----|---|
| 2 | 科技人员数 | 人 | |
|---|--------------------|----|---|
| 3 | 完成课题数 | 项 | |
|---|--------------------|----|---|
| 4 | 科技成果数 | 项 | |
|---|--------------------|----|---|
| 5 | 获奖项目数 | 项 | |
|---|--------------------|----|---|
| 6 | 医药卫生科研、事业经费 |万元/年| |
|---|--------------------|----|---|
| 7 | 档案工作经费 |万元/年| |
|---|--------------------|----|---|
| 8 | 档案管理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
|---|--------------------|----|---|
| 9 | 其中:男职工 | 人 | |
|---|--------------------|----|---|
|10 | 50岁以下人员 | 人 | |
|---|--------------------|----|---|
|11 |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2 | 大专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含大专) | 人 | |
|---|--------------------|----|---|
|13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4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人 | |
|---|--------------------|----|---|
|15 | 受过档案专业培训人员 | 人 | |
|---|--------------------|----|---|
|16 | 档案管理兼职人员总数 | 人 | |
|---|--------------------|----|---|
|17 | 档案室(馆)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 |
|---|--------------------|----|---|
|18 | 其中:库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
|19 | 主要设备:去湿机 | 台 | |
|---|--------------------|----|---|
|20 | 空调机 | 台 | |
|---|--------------------|----|---|
|21 | 晒图机 | 台 | |
|---|--------------------|----|---|
|22 | 复印机 | 台 | |
-----------------------------------

-----------------------------------
| 序 | | | |
| | 项 目 |单 位|年度末|
| 号 | | | |
|---|--------------------|----|---|
|23 | 电子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 台 | |
|---|--------------------|----|---|
|24 | 缩微摄影机 |台(套)| |
|---|--------------------|----|---|
|25 | 档案总数量 | 卷 | |
|---|--------------------|----|---|
|26 | 其中:科研档案 a | 卷 | |
|---|--------------------|----|---|
|27 | 教学档案 b | 卷 | |
|---|--------------------|----|---|
|28 | 产品档案 c | 卷 | |
|---|--------------------|----|---|
|29 | 设备仪器档案 d | 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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