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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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7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适用本条例。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有关工作部门职责,负责有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州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州鼓励和扶持残疾人教育及其他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后勤服务社会化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申办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并对社会力量办学做出显著业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全面报告本年度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人、财、物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生考试,录取学生。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校可采取学分制和脱产、半脱产、函授等多种形式进行学历、非学历教育及培训。
第十三条 鼓励省内外本科院校毕业生到自治州参加工作。国家重点院校毕业生到自治州工作的,优先录用,享受自治州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教师调离教育教学岗位,应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实行就业准入和国家就业合格证书制度,优先录用受过职业技术教育或培训的人员就业。

第三章 少数民族教育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民族教育发展计划,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
第十七条 边远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小学的入学年龄可放宽至9周岁。
第十八条 自治州为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民族班、女童班。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可开设民族班或民族预科班。
第十九条 民族中小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应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对举办的各类民族学校、民族班和就读的少数民族学生按学年给予专项定期补助。对边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杂费。
第二十一条 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辅助教学。
民族师范学校开设布依语、苗语选修课程,进行双语教学师资的培养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报考本自治州专业学校的边远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章 教育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增加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实现和保证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费附加,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每年从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教师培训。
每年从征收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教师工资发放保障机制,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应把学校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基本建设用地。
社会力量办学用地实行优先、优惠征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兴办的校办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经费实行帐务公开和年度审计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奖励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应拨出一定数量专款,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第三十一条 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教学的教师,享受下列待遇:
(一)中专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直接领取定级工资;
(二)已在岗的正式教师,在原职务等级工资基础上上浮一档工资;以后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5年的,该浮动工资予以固定并再上浮一档工资。调离该地区教育教学岗位的,未固定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三)在边远贫困山区任教5年以上的,不受指标限制,优先评定职称和聘用;工作成绩显著的,优先破格评定高一级职称和聘用;
(四)在边远贫困山区任教的教师,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上给予优惠;
(五)教师租用、购买住房的,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师,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师德师风,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学生安全事故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违反规定,阻碍或拒绝参加教师继续教育、拒绝或变相拒绝接受督导检查评估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四)其他不履行学校和教师法定义务的,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一)在学校周围违反有关规定开展营业性活动,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学校附近开办有严重噪声的行业或有污染的厂矿,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取消,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三)不依法履行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职责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00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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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的支持力度,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新粮上市起较大幅度提高2009年生产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90元、92元、95元,比2008年均提高13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认真开展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09]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局(厅):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2009年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继续在全国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9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扩内需、保增长的任务非常艰巨,节能减排压力增大,环保专项行动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工业是我国经济的主体,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行业。工业领域能耗占全国能耗7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排放量工业分别占全国的35%和86%左右。工业节能减排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能否实现,直接约束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工业领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2009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要求,工业领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紧紧围绕以下重点工作进行:

  (一)要按照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行业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环境污染专项检查,摸清钢铁企业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基本情况。

  (二)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

  (三)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与环保部门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做到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突出重点、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实施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淘汰一批行业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格审查项目,加强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条件、实施进度和效果的监管。

  (三)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企业。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四)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工业“三废”污染防治。一是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和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是加大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三是对工业园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清洁生产的推行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