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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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2001.12.10)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信用社县(市)联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具体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四)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

第七条信用社应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并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

第八条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农户贷款档案。农户贷款档案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收入状况、家庭实有资产状况等;

(三)还款的历史记录;

(四)所在村委会组织的意见;

(五)信用社信贷经办人员意见。

农户贷款档案的具体项目和形式,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九条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信用社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提出信用状况评定建议;

(三)由信用评定小组按照农户信用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定。

第十一条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具体等级设定及标准由各地信用社联社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二条信用社可以根据农户的信用评定等级,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发放贷款证(卡)。

贷款证(卡)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农户不得将贷款证(卡)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三条信用社应对评定的农户信用等级每两年审查一次。对农户信誉程度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的贷款限额。对随意变更贷款用途,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卡)的农户,应及时收回贷款证(卡),并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四条持有贷款证(卡)的农户可以凭贷款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信用社的信贷人员也可以到持贷款证(卡)的农户家中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信用社应以户为单位设立持贷款证(卡)农户登记台账。贷款证(卡)上记载的贷款发放情况应与信用社的登记台账一致。

第十六条信用社应对信贷人员发放、管理和收回小额信用贷款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贷款发放户数、发放量和回收率等指标制定相应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小额生产费用贷款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相同。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辖内信用社联社,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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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进口偶蹄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近期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暴发牛、羊和猪口蹄疫,病毒毒型分别为亚洲-1、A和O型。为防止这些国家的口蹄疫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偶蹄动物产品及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物植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的输入偶蹄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伊朗、土耳其、秘鲁和菲律宾4国输入偶蹄类动物(包括偶蹄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1〕7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1-04-05
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第十二次外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请市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做好考核,兑现奖励办法,推动和促进我市


招商引资工作。

 二OO一年四月五日


厦门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综合考核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的成绩,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先


进,鞭策后进,根据厦府办〔1999〕124号文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指标:协议外资金额、项目质量、项目规模、项目投资者知名度。


1、协议外资金额是指考核年度引进的经市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协议外资


总额,包括新批项目和增资项目的协议外资。


2、项目的质量考核:项目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3、项目规模是指经批准的项目协议外资额,分为六个档次:200万美元以下、200-500万美


元(含2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300


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1亿美元及以上。


第三条〓考核办法:每年年终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目标任务指标完成


情况结合以上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分,总分最高的两个单位为优秀,总分排在第三—五的三


个单位为良好。具体评分标准见第七条。(当年综合评分最高分低于80分时,优秀奖空缺,


取1-3名为良好奖。)


第四条〓评分标准


指标
完成情况
评分
备注


协议外资目标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完成指标或未完成指标但实际完成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
50
指标是指每年市政府给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未完成指标且较上年持平及增长10%以下的
40




未完成指标且较前一年下降的
底分
30




计划指标每落空10%扣5分(累减),最低为-30。
-5



每超额完成指标的10%加10分(累进)
10




项目质量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
1/个




项目的协议外资规模
200-5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
0.5/个
取上限标准不作累计统计。



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
1/个



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
2/个



3000-10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5/个



1亿美元及以上
10/个



项目知名度
为厦门《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配套项目
2/个
限新批项目




《财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10/个



目标任务指标总量
计划指标5千万美元以下不加分,5千万至1亿美元加5分,1亿至2亿美元加10分,2亿美元以上加15分



















第五条〓奖励。奖励类型分综合评分奖、突出贡献个人奖两类。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招商专项


经费列支。


1、综合评分优秀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综合评分良好的单位,每个单位给


予5万元的奖励,其它完成计划的单位,每个单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


2、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励对象为推动《财富》500强企业及项目单项投资超过1亿美元


的单位或个人,每个项目给予奖金1万元,由推动该项目引进的单位再奖励给对该项目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考核奖励对象为当年度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计划的有关责任单


位及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