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33:20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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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2000-3-6)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推动我国人口与计划工作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迅速掀起学习、宣传《决定》的热潮,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将要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时刻,为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人口与计划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把学习和落实中央《决定》摆在工作首位,迅速掀起学习、宣传的热潮,使《决定》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要依靠党委、政府,组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广大党员和团员尤其是计划生育工作者认真学习《决定》,领会其精神实质。深刻理解人口过多仍然是我国首要的问题,是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明确21世纪前10年我国人口与计划工作的奋斗目标、方针和政策,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发展的方向和措施。

要组织广泛深入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挥计划重庆宣传网络的作用,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决定》精神,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通过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决定》精神,把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澄清模糊认识,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提高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自觉性。坚决克服因完成了人口计划而产生的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情绪,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和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未来人口与计划目标的实现。

二、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制订科学的规划和措施,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贯穿于《决定》中的改革创新精神,是做好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强大动力。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加快改革步伐,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实践、新发展。

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理性思考,认真研究事关全局、影响本地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十五”规划,提出可行措施切实予以落实。加快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管理机制。

坚决贯彻执行现行生育政策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条件。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大对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够准确、全面地理解和执行现行生育政策。

要继续坚持“三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三为主”规划,并根据形势发展研究确定新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中心户长”的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以村为主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机制。

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西部和贫困地区的农村。西部地区要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利时机,组织力量进行省情调查,提出把人口与计划工作与西部大开发紧密结合的对策和措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西部地区计划生育“三结合”和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基层工作和服务网络,提高工作水平。国家计生委将制定地区间、城乡间对口支援的总体规划,并精心组织实施。在工作指导、技术支持、经费投入等方面帮助西部地区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建设,是人口与计划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加快国家立法进程,完善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水平。认真贯彻“七不个准”的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为载体,把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实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和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先进经验和技术。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进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实效性,坚持分类指导,发挥正确导向作用。

三、增强全局观念,加强部门协调,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贯彻《决定》精神,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综合协调,走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

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部门作为党委、政府参谋助手的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委、政府提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要协助党委、政府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各级计划领导小组、兼职委员及其单位的作用,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研究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深化宣传教育、加强技术服务、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作经费投入等方面的可行措施,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推进综合治理。

加强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矣沟通,积极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的意见,主动接受批评和监督,争取更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要十分重视和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创造条件,积极帮助和支持他们的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注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开展课题研究和理论探讨,促进领导机关的科学决策。

四、建设一支能担负起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建设一支密切联系群众、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是完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必须把领导班子建设放在首位,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努力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廉洁勤政的坚强的领导集体。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下一级党委、政府联系,对该地区计生委领导班子的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为人口与计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服务网络。重视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能承担跨世纪重任的人才。制定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认真落实,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要把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人员充实到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特别是乡、村两级计划生育工作岗位,为工作重心下移奠定坚实基础。

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各级计划生育干部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群众观念、服务观念和法制观念,为落实《决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计划生育工作者一定要做到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办实事,把要求群众履行义务同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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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育种创新的激励作用,我部拟制定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请你单位按下列要求组织推荐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

  一、已列入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属或种不再推荐(见附件1)。

  二、推荐的植物属或种不宜过多,原则上每个省(单位)不超过5个,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分别从不同的植物类别中推荐。

  三、推荐的植物名称以植物学分类中“属”或者“种”名为单位,如“柑橘”(属)、“水稻”(种)。

  四、各单位应在广泛征求本地区(单位)农业行政、科研、教学、推广、企业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并填写《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见附件2),请于2011年4月30日前以纸质件和电子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人: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 孙俊立 林祥明

  联系电话:010-59193059 59192121

  电子信箱:cq@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附件:
附件1:农业部已发布的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173194.doc

附件2:第九批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推荐表.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792136.doc

农办科〔2011〕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103/P020110321352603798907.ceb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2004年6月3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地方立法实践,特作如下决定:

一、编制好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地方急需、条件成熟和立、改、废并重的要求选择立法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等提案人应于每年十月份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申报下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申报立法审议计划项目应当包括法规项目名称、必要性论证、主要内容、工作计划及责任人等。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汇集研究,组织论证,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后形成年度立法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立法议案,经主席团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作为立法案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要建立健全起草小组制度。起草小组应有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参加,并制定好起草工作计划,做到任务落实、时间落实、组织落实和责任落实。凡是涉及多部门执法的法规草案,应当组织综合性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约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要切实做好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调研、协调、论证、听证等工作,做到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技术规范、程序严格。法规草案既要与上位法不抵触,又要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

三、坚持和完善民主、公开立法制度

(一)公开征求立法建议制度。每年九月份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二)重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草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该法规草案是否公开征求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意见报主任会议,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立法听证制度。凡是法规草案新设立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组织立法听证会并将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四、搞好法规草案的审议

(一)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主任会议决定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法规体例和重大问题等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提请审议。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草案,提案人应当就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主要分歧意见及其协调解决情况等作出说明,并附有关立法依据、听证会报告、论证会纪要等相关资料。分组会议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议。凡新制定的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就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草案继续审议;未获过半数通过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或依法终止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调研、协调和吸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执法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解决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第二次审议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草案,着重就法规草案的公正性、操作性及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草案,进一步就法规草案与上位法是否抵触、与同位法是否协调以及重大问题进行全面审议。

(三)加强审议协调。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其执法主体是政府部门的,需附有省人民政府的书面协调意见;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主任会议协调;省人民政府与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报请主任会议协调。

(四)法规草案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一个专门委员会书面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对其中的个别重要条款提出异议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重要条款进行单项表决,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继续审议和修改。

五、建立地方性法规编号制度

对地方性法规实行分类统一编号,以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