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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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号)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8月1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除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情况,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规范使用和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驾驶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车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十、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十一、删去第六十九条。

十二、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百元罚款”。删去第一款第四项。

十三、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十五、将第七十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加装、改装国家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装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十七、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八、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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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批准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在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人事人才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人才资源开发精神的指导下,为促进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经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一九九八年进行的
选拔第八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名单业已确定,现予正式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加强高素质社会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我国专业技术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国的骨干力量,他们在我国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
不仅要抓好评选,更要抓好日常的培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放在重要的岗位上给予培养和使用,同时要关心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体现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二、鉴于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改进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使评选工作更好地为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服务,为实现科教兴国
战略服务。
三、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表彰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的光荣业绩和无私奉献,宣传他们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刻苦钻研的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造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
四、接到通知后,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作的意见》(人专发〔1995〕11号)和《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奖励晋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35号)文件精神抓紧做好各项落实工作。
附件: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其中航天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安全部计22人名单另行通知)

附件:

第八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员名单
(计570人,其中22人名单另行通知)
戴建平 钱 渊 于春全 赵继宗 周 平 曹谊林 陈惠民 陈生弟 韩建生
刘宇陆 任一峰 唐玉恩 吴欣之 沈国明 王 战 陈祖培 韩振勇 李振亮
李正华 路凯旋 王恩德 王学谦 温和平 殷纪臣 赵堪兴 戚文福 荣长海
胥家宏 白礼西 黄跃生 刘友生 任恩发 唐承薇 徐 谋 杨永树 应大君
罗中立 东贵荣 梁福成 马凤鸣 宋亚东 孙真和 王滨立 王乐民 王选章
高红岩 孙育玮 黄国辉 李惠君 刘永香 马景田 孙晓波 王长春 杨万成
张玉麟 朱 雁 庄炳昌 宗占国 孙淑荣 段其福 李 兵 李 宏 李占全
刘晓东 齐生祥 王殿武 张繁友 滕力宏 傅万有 韩少威 荣威恒 孙 炯
孙泽海 王蕴忠 赵存才 郭进考 贺建功 杨彦杰 张 琳 张志华 常俊标
董明敏 金先春 李小建 刘宏奎 刘思峰 鲁公儒 王复明 徐 岩 薛国典
杨安国 张卫宪 吕云福 牛西午 张藕珠 张绍增 窦 涛 李国清 鲁向平
张积耀 陈华昌 王忠民 何建国 马玉林 王忠效 车克钧 黄高宝 谢定雄
张 富 赵克中 王宝才 褚以德 何 波 廖新福 普雄明 吴振录 木拉提·苏里堂
周 吉 程 林 冯德荣 李木森 卢诗教 任登义 宋国林 孙学忠 孙丕恕
汪 兵 喻子达 周厚健 黄澍蕃 孟翔凌 王安东 张健美 朱启升 周江宁
王宏金 蔡宝昌 常 义 陈立昶 陈凌孚 樊德润 孔祥斗 王华业 吴梦海
武可贵 余文新 朱士群 何永康 宋林飞 杨海坤 张 宇 胡樟能 李兰娟
楼森岳 杨肖娥 郑树森 张涌泉 郑永刚 何喜冠 梁一池 林思祖 苏文瑞

唐 电 郑金贵 李建平 黄路生 江风益 刘志刚 彭艳萍 徐建生 徐晓泉
杨健夫 胡兴启 胡昭复 黄从新 刘长建 吴传喜 谢圣明 叶凌云 喻大昭
曾祥培 张永政 蔡光先 罗 锋 吴京生 张锡阳 周群初 唐浩明 邓玉琳
郭亨孝 黄玉碧 乐再元 莫 烨 任 豫 孙红斌 许正威 杨泉明 宋宝安
谢庆生 龚晓宽 段华生 吕光荣 林超民 赵俊臣 陈超菊 李韶雄 茹正忠
王树林 谢明权 郑少俊 葛宪民 梁 宏 马治中 石德顺 肖永孜 许成仓
张恒绪 韩长日 张春起 陈良尧 程津培 程时杰 范守善 冯培恩 冯世平
胡 安 黄 卫 李 杰 李 星 罗懋康 沈伟国 孙才新 孙家广 万明习
王永学 吴世明 谢绳武 许宁生 尤肖虎 张继平 张文军 郑泉水 周 明
周其凤 陈玉琨 辜胜阻 林毅夫 马 戎 王利明 徐 勇 俞吾金 叶 健
张晓东 杜东菊 高 山 季 强 李国华 马鸿文 毛景文 张肇宏 崔 恺
李宏男 祁佩时 邵益生 王亚勇 魏文郎 郑兴灿 范志平 郭 华 金莲珠
阮秋琦 邵长宇 王维胜 徐国梁 高浩德 胡长顺 姜 勇 石宝林 姚为民
易志坚 赵智帮 罗天文 沈 泉 唐小我 王人杰 王松山 严晓浪 杨中海
要志宏 赵宗贵 周 渭 周希元 左群声 滕敬信 李同宁 刘韵洁 孟洛明
万国光 赵慧玲 郑宝玉 汪小刚 张红武 张建云 邓昌彦 康绍忠 李德发
李晓林 梁业森 唐启升 吴婷婷 谢从华 喻树迅 章善庆 张 兴 周应祺
戴思锐 冯 远 龙 瑞 沈尧伊 王次■ 于 平 张仲年 蔡少青 高润霖
李桂源 王 宇 王鹏富 徐建国 袁 缓 曾正陪 张俊武 周总光 李 强
朱 永 谢锦辉 黄升民 陈佩杰 蔡振华 傅懋毅 尹光天 余新晓 周定国
祖元刚 陆祖良 王 军 黄正林 李 萍 梅民权 王 ■ 赵文杰 钟大放
蔡新平 曹健林 贺志强 胡伯平 金声震 康 乐 李卫国 李永舫 林惠民
刘迎建 刘永定 吕 龙 邱金桓 孙世华 王恩哥 尹澄清 余德浩 张皓瑜

郑伟谋 蔡 ■ 郝时远 李 申 李鹏程 刘树成 吕 政 陶文钊 武 寅
辛德勇 信春鹰 蔡亚先 丁 平 高孟潭 金 星 苏■秦 吴忠良 董立清
姚祖庆 陈昌生 刘大川 任保中 胡祖光 冀党生 何满朝 黄福昌 李克荣
王国法 王双明 王悦汉 袁 亮 袁宗本 张世奎 朱晓喜 洪 毅 李学忠
任广升 任露泉 田秀敏 王燕飞 徐 建 徐开先 庾建设 顾 强 李崇坚
唐 历 姚广春 尹 松 周少雄 段 雪 谷明星 蒋登高 彭东辉 魏建华
吴大农 夏云勇 许仲梓 陶文沂 魏玉芝 缪继悯 孙玉山 周华堂 朱美芳
李新华 欧阳世翕 陈家东 黄德良 蒋兴伟 朱明远 龚健雅 李建成 郏卫萍
胡平生 苏士澍 朱凤瀚 李晓明 刘 良 王淑民 黄志强 蒋小龙 庞国芳
陈炳德 陈晓秋 吕华祥 王树锦 杨天禄 张志忠 陈学军 崔占忠 焦文俊
匡镜明 吕春绪 潘功配 潘顺臣 张恩波 蔡开仕 陈焕杰 郝燕玲 贾安全
王伯安 王建惠 贾国相 李 卫 李继彬 林安中 王京彬 吴晓祖 熊代余
熊维平 贾承造 刘汝山 苏树林 杨呈德 郝树仁 孔德金 俞伯伟 黄立本
冯明才 刘光祚 朱祖良 杨晓光 于健龙 王新华 赵图强 顾宏进 孙志禹
胡学浩 李振中 刘炎生 王柏乐 王兵树 辛耀中 印永华 尤传永 于坤山
赵 洁 陈光明 陈润泉 陈左宁 房殿春 冯煜芳 高春芳 龚烈航 关致和
管 铮 贺福初 黄绍金 黄永勤 惠延年 李真富 梁志杰 刘宝生 刘又宁
龙 凡 卢 昱 陆晋荣 彭光谦 钱万红 邱志明 沙基昌 宋振铎 田伏洲
王焕林 王建华 王金龙 吴其常 徐 ■ 徐 鸿 徐永根 杨传铎 岳留安
张绍增 张伟明 张西洲 赵晓哲 周国福 周国泰 朱国林 朱明学



1999年3月16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4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科技进步,保障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编制《2004年烟草行业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坚持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以培育中式卷烟核心技术、提高卷烟产品技术含量、扩张名优卷烟品牌效应、增强我国卷烟产品国际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技术标准研究和战略性、政策性的软科学研究。卷烟方面,以深入研究中式卷烟的理论内涵和技术关键、全面提高卷烟制丝工艺技术水平、降焦减害、控焦提质、降低成本为主要任务;烟叶方面,以提高烟叶香气质、香气量、化学成分协调性、工业可用性和等级合格率、生产适合中式卷烟需要的烟叶为主要任务,为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为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二、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项目申报的指导思想。
  2、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科学、可行的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
  3、有明确、先进的研究目标,研究重点突出,能针对烟草行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及科技自身发展的需求,开展多学科综合研究和学科交叉研究,力戒低水平重复。
  4、有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信誉良好、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提倡以国家级、行业级烟草企业技术中心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与行业内外科研院所、大学、科技型企业横向结合,形成“产学研”联合研究体,体现联合、协作和优势集成。
  5、国内外具备良好的研究条件,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研究基础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工作的实验室或个人。
  6、项目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学术背景应与项目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每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作为1个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申报项目,最多不能超过2个。
  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仍采取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两种申报材料应保持内容一致。
  2、书面申报须填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本年度对申报书格式进行了局部调整,请使用新版申报书(见附件),原版申报书同时废止。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0份,A4纸装订。
  3、网上申报须通过“国家局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该系统网址:http://ec.tobacco.com.cn/kjsinfo。申报前请从下载专区下载操作说明书并详细阅读。
  4、国家局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查新报告》,必要时。科教司将在项目审查过程中统一组织查新。
  四、项目申报程序
  1、烟草系统内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签章,由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教育司。
  2、烟草系统外单位,须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工业公司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签章后方可报送。
  3、国家局机关各部门和单位、郑州烟草研究院、青州烟草研究所、国家烟草栽培生理生化基地、中国科学院、中国科技大学等单位可直接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局科技教育司。
  五、《项目计划》的编制
  1、项目的申报。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形式,即科技项目招标(或邀标)和承担单位申报两种形式。200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项目招标书另文下达。
  2、形式审查。国家局科教司在受理截止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并将所有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专家评议。
  3、专家评议。国家局科教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学科分组评议,必要时,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科教司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召开司务会初审并编制2004年项目计划(草案)。
  4、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国家局科教司将2004年项目计划(草案)提交科技委委员审议,并根据科技委委员审议意见,编制2004年项目建议计划。
  5、国家局办公会议批准并正式下达。国家局科教司将2004年项目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局办公会议讨论。国家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项目计划》并印发下达。
  6、签定合同并拨款。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及时填报项目合同并报国家局科教司,国家局科教司审定后签定合同并拨款。
  六、申报注意事项
  1、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为项目受理单位。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B座(100053)
  联系人:王德平、程多福、闫新甫
  电话:010-63605701,63601389,63605764
  传真:010-63605487
  网上申报咨询电话:0371-6227443(范英丽)。
  e-mail:kj-kj@stma.tobacco.gov.cn
  2、项目集中受理时间为2004年2月16-26日;申报截止日期为2月26日。逾期不再受理。
  3、每个申报项目须交纳项目评审费500元。汇款时请务必注明是科技项目评审费。
  帐户: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
  开户行:建行天宁寺分理处
  帐号:2610079206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