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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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

1987年1月17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为了加强医药工业企业的设备管理,推进设备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不断提高医药工业企业的设备素质,使之成为提高医药产品质量、发展品种、增加产量、节能降耗、保证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增进企业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力保证,根据国家经委《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办法》的规定,决定于1987年开展全国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以后每二年评选一次。
一、评选范围
1.全国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在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西药厂、医疗器械厂、制药机械厂、包装材料厂和大型企业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厂)中开展。
2.参加全国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的设备管理优秀企业。
3.参加全国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的大型联合企业,其所属单位必须符合评选条件。
4.参加全国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的企业必须是在评选期内无特大设备事故的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产品质量、物质消耗、经济效益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医药工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
2.全面贯彻国家关于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医药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以下指标达到全国医药工业企业最好水平:
(1)主要设备完好率;
(2)静密封点泄漏率;
(3)主要设备大修理计划完成率;
(4)主要设备利用率;
(5)设备新度系数;
(6)净产值设备修理用率;
(7)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8)设备基金利用率。
3.厂长(经理)负责制中有明确的设备管理的考核内容,且能作出正确决策;企业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要同经济责任制挂钩,能层层分解执行,有明显效果。
4.设备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与设备拥有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人。设备管理部门能有效地实行对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维修、改造、更新、报废的全过程管理(自制设备参于设计制造)并取得显著效益。
5.建立健全并切实执行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6.设备管理部门能有效使用设备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保证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大修理计划完成。努力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持修改结合,设备素质得到明显改善。
7.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方法,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学习设备工程、系统工程、价值工程、网络技术、状态监测技术等现代化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工作中取得成效,逐步形成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方法。
8.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消声、防震、除尘、防毒、整洁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形成良好的生产环境;受压容器安全可靠;无事故隐患;
9.对所有设备工作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明显的培训效果,保证设备人员业务水平适应本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10.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扎实。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准确齐全;定额先进可行;档案完整有序;有健全的信息资料工作系统。基础工作能迅速、正确地反映本企业设备管理状况,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三、评选程序
1.根据本地区控制计划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经认真检查评比,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推荐参加全国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名单和以下材料,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备案。

(1)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
(2)企业设备管理经验总结。
2.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后,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公布。
四、表彰奖励
1.荣获《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授予证书和奖品,在《中国医药报》上公布并介绍经验。
2.荣获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应对本企业设备管理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办法。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医药管理局。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医药工业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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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废止12项石化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31号

 

公布废止12项石化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对已实施5年以上的部分石化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润滑脂和固体烃滴点测定法等12项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石化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废止的石化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1
SH/T 0115-92 润滑脂和固体烃滴点测定法
2
SH/T 0320-92 润滑脂水分定性实验法
3
SH/T 0321-92 润滑脂漏斗分油测定法
4
SH/T 0328-92 润滑脂腐蚀实验法(常温法)
5
SH/T 0332-92 防蚀润滑脂、凡士林及提纯地蜡反应测定法
6
SH/T 0333-92 润滑脂防护性能测定法
7
SH/T 0334-92 润滑脂保持能力测定法
8
SH/T 0254-92 液态石油烃中痕量氮测定法(电量法)
9
SH/T 0271-92 电气用油在电场作用下析气性能测定法
10
SH/T 0292-92 冷冻机油氟氯烷浊点测定法
11
SH/T 0310-92 置换型防锈油人汗防止性能试验方法
12
SH/T 0312-92 置换型防锈油人汗洗净性能试验方法

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5年度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5]6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建设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03]12号)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部署,加强指导和督促,许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全面动员,积极参与,狠抓落实,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整治工作效果显著。但是,也应当看到,一些风景名胜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整治不够彻底,在标志标牌设立、核心景区划定和报批、管理机构设置、规划编制、违规违章建筑拆除等方面尚未达到要求。为全面深入推进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环境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顺延至2007年。现将2005年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的标志、标牌。要按照建办城[2003]12号文件的规定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并不断完善。

  (二)加快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5]423号)要求,认真落实今年工作计划,重点抓好监管信息系统的建立,包括专职人员配备、资金筹措、设备和器材购置、办公用房等。其余尚未纳入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也要积极做好监管信息系统建立的准备工作,限期纳入。

  (三)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职能,强化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政企分开,试行综合执法管理。

  (四)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进度,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快完善核心景区科学划定及其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

  (五)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各类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特别是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违章建筑,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一)地方自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组织力量,按要求进行检查、评分,汇总有关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填写评分表(见附件),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报告和评分表报送建设部城建司。

  (二)检查组抽查

  检查组由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以及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组成,将于今年下半年适当时候进行抽查。今年重点抽查那些在标志标牌设置、核心景区划定等方面仍未达标以及列入建设部2005年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计划的风景名胜区。抽查结果将按综合整治工作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评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今后三年的综合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照各项要求,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制定详细的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全面动员,集中力量,边整边改,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风景名胜区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促使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今年底或明年初,建设部拟对在管理体制改革、核心景区划定、违章建筑拆除、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专项整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风景名胜区,授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专项成果奖”,并在全国通报表彰。拟表彰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根据地方自查结果推荐,上报获奖面总量控制在辖区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量的30%以内,其中核心景区划定和违章建筑拆除专项成果申报应附带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对综合整治工作不力、未通过综合整治检查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未设置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要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未按时上报综合整治情况报告的有关主管部门,也将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情况验收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