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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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应对恶劣天气影响蔬菜供应能力,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1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四条 储备菜存储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企业,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和扶持;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五条 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冬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六条 储备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确保5-7天消费量确定。

第七条 建立市储备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收购储备菜所需资金利息、存储费、倒库费、损耗费等费用补贴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

第八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第九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建立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和委托合作社、生产大户在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库存。对承储企业建设和改造储备设施的,市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第三章 收购和验收



第十三条 储备菜的储备计划,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城市区常住人口,按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提出当年储备菜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意见,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菜储备计划(以下简称“储备计划”)。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

承储企业应当将储备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农发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收购的储备菜入库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等检测,并登记造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市农业部门负责储备菜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购入储备菜所需资金可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市农发行按照有关贷款规定和条件经严格审核并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提供贷款。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储备菜收购资金安全。

储备菜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储备菜入库和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离任时,应当对储备菜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菜方针,对储备菜实行分品种、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菜的防腐、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另行储存。



第五章 动 用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动用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

储备期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

第二十四条 储存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菜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接受市农发行封闭运行管理,农发行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蔬菜库存和资金同步运转。

第二十六条 储备菜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储备菜收购等蔬菜价款和必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对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的,农发行可从借款企业的帐户中扣收,并按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 储备菜贷款期限为五个月,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采用担保借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储备菜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储备菜的品种、市场价格、储存难易程度、市场需求、储存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等进行核算,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储备菜的贷款利息和储存费用补贴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储备计划和补贴标准,计算出各承储企业具体补贴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储备菜委托代储协议规定,分期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市财政局负责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如发生价差亏损,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弥补。具体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抛售与购入价差,提出弥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农发行等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菜收购、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储备菜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储备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二)储备菜不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储备菜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五)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储备菜贷款和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八)擅自动用储备菜或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 

(九)以储备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成立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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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

(1987年6月23日通过)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86年国家决算”的决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家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6年国家决算,批准财政部副部长田一农所作的《关于1986年国家决算的报告》。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发[2004]2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发[2004]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和中组部确定的改革原则和政策规定,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从调整干部管理体制人手,认真解决制约我市国土资源管理的体制性问题,增强市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职能,用新的管理体制确保新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顺畅执行,保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和省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重点,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和参与宏观调控职能,完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整体功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要求,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县(市)对乡(镇)国土资源垂直管理,调整派驻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体制;在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实现管好班子和带好队伍的有机结合,保证各项管理工作协调运作。切实达到强化市层、理顺基层、完善功能、提高效能的目的,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政规范、执法严格,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

  1、增加市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

  市和县(市)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论证工作,研究制定规范国土资源市场运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和措施,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参与经济运行宏观调控,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强化执法监察职能

  (1)组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机构规格为副局级,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内部调剂解决,实行公务员管理。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参照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模式设置。由市编委办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

  (2)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定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案件移送、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系。

  (3)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

  3、增加干部管理职能

  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在市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协调县(市)党委具体落实。

  与强化上述职能相对应,对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局级领导职数等做相应调整,其中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商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编委批准;局级领导职数的调整,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批准。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一律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独立设置。

  2、改革市国土资源局对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现行管理模式,实行垂直管理。哈尔滨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3、各县(市)统一实行跨乡(镇)建所、经批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分局,分别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乡(镇)国土资源所和县(市)开发区分局均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乡(镇)国土资源所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4、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定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要事先征得上一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5、各县(市)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解决国土资源系统存在的行政、事业混编混岗和人员超编问题,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6、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以上涉及体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三)理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2]7号)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 991]35号)有关规定执行。任免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政正、副职时(包括党组成员、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决定。

  2、设置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有关规定,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由县(市)党委审批,党组书记一般由局长兼任。

  (四)理顺国土资源纪检监察管理体制

  1、市纪检委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市监察局驻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为市纪检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受市纪检委、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双重领导,以市纪检委、市监察局领导为主。驻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监察室的职能、权限和干部任免等,按照省纪检委黑纪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改派驻制为内设制,设立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长为同级行政副职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为纪检组副组长。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在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当地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聂云凌担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贺哗、市纪检委副书记兼市监察局局长佟彦、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杨学春、市财政局局长席长青、市人事局局长梁三基和市编委办主任夏秀成担任,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陶永湖担任,工作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密切配合。此次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经党委、政府研究通过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实施;同时,要制定改革工作推进日程表,每周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精神及省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分别就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问题、国土资源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调整问题、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事权划分问题下发文件,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年底前完成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三)严肃纪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推进管理体制改革与做好当前工 作的关系,保证各项管理工作规范、改革平稳运行,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改革期间,继续冻结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和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禁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严禁越权批地及突击批地。各级国土资源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