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案件,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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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案件,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1957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陪审合议后的民事案件,审判员又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应否重新合议和应否准许被告人阅案卷内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材料以及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等问题的复函

复函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12月20日司三许字第〔228〕号函悉。兹就所问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经过陪审合议的民事案件,在宣判以前,审判员又独自进行调解达成协议时,是否须经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重新合议以及人民陪审员应否在调解书上署名,我们认为:这类案件既经审判员调解成立,无须再与人民陪审员重新合议,但审判员应将案件的调解情况告知人民陪审员,以示对人民陪审员的尊重;此项调解书也无须由人民陪审员署名。
(二)案卷内有检举人不愿公开的检举材料,被告人要求阅卷如何处理,我们同意你厅的意见,应准许被告人阅卷,并将这项检举材料抽出。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可否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我们同意你厅意见,除允许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如果被告人要求为他指定辩护人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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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


邢政[1998]24号 1998年10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供热,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为生活、生产制造并供应热能及与之相关的服务、保障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供热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鼓励并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城市供热主管部门。

  各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企业投资、热用户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集资费征收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集资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供热规划区域内的现有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城市供热规划及其实施情况限期拆除或逐步进行改造。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共同参与锅炉拆除或改造工作。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必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程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工程,规划、计划、土地、环保、劳动等部门不予办理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纸设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工程项目贷款。

第三章 供用热管理

  第九条 从事热能生产和供应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热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劳动、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其供热活动提供水电。

  第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按热源状况和行业发展规划及社会需求,制定年度供热计划。供热单位应当按年度热计划发展用户。

  第十一条 需要供热的用户必须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同意后,双方签订供热合同;热用户改变热负荷、用热设施及用热方式,须提前二十天通知供热单位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用户必须按供热合同的规定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热。

  第十三条 供热价格由物价部门按照生产和经营性、公共福利性、 居民采暖性分类制定。

  供热成本物价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公用事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核定。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保证热质量。在规定的采暖期内,室内温度不低于16℃;工业用热应按合同规定保持稳定供应。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抽查居民用户室温,检测记录应有用户签字。

  因用户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单位应指导用户改正。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安装由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仪表。用热计量仪表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供热主客部门的规定。供用热双方对计量仪表质量发生争议,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因故障需临时停止供应,应立即组织检修及时恢复供热。停供时间在八小时之内的,应当通知主要用户;停供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应通知所有停供用户,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因故需停业的,需提前二个月将善后处理措施报告供热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停业。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服务规范向用户提供服务,并设立设施报修和服务专用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服务问题。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设施状况,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持续、稳定、优质供应。城市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经营状况。

  第二十条 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服务质量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热用户的投诉。

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供热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界限按照供热合同确定。用户采暖供热设施可委托供热单位统一管理、维护,用户应当缴纳管理维护费用。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自行装修或安装设施、设备影响供热设备检修的,应当无条件拆除,不得拒绝检修;热用户不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热用户负担有关费用,并赔偿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购置锅炉等主要供热设备,需经供热主管部门和劳动、环保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管理,除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外, 其它任何单位、人员不得私自启动、关闭、改迁、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地上、地下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

  (三)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凡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报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突发故障,供热单位应当立即抢修,并及时到相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做好抢修抢险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征收供热工程集资的,没收其全部收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500-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从事供热活动的;

  (二)不能确保供热质量的;

  (三)擅自停止供热活动的:

  (四)擅自建设分散供热锅炉房的。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供热单位应当制止,并可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供热设施建设与维护的;

  (二)擅自增加用热面积的;

  (三)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汽)设施,窃用热能的;

  (四)不按规定缴纳热费的;

  (五)其它损坏供热设施或影响正常供热的行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实施处罚的部门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条 辱骂、殴打供热管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居民居住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促进农垦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

农办垦[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奶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要求,当前要着力加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认真吸取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教训,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分析目前垦区奶业生产和奶制品质量安全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垦区奶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奶牛存栏较多或奶制品加工规模较大的垦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奶业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垦区与地方有关部门的职责,逐级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质量监管工作到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垦区实际特别是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认真研究对策,完善有关措施,促进垦区奶业生产稳定发展。

  二、要深入奶牛养殖场(户)了解当前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养殖企业和奶农的实际困难。要千方百计帮助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协调垦区内外的加工企业增加原料奶收购数量,努力减少养殖企业和奶农的损失,避免倒奶杀牛现象发生。

  三、要督促检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养殖场,认真执行饲料安全监管制度,并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和奶牛养殖场(小区)自配的饲料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严禁在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要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生产记录、产品留样观察和可追溯制度等要求,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四、要通过深入开展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继续大力推进垦区的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场建设,为确保原料奶的质量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要充分发挥“农垦现代化养殖示范场”的示范带动作用,强化饲养管理标准的培训和实施,规范分散养殖户的养殖行为。要加强对收奶站的监督和管理,加快机械化、制冷式奶站的建设,支持奶制品加工企业通过服务性奶站直接对奶农收奶的方式,努力减少收奶的中间环节。要在奶牛养殖小区和自负盈亏的挤奶站派驻第三方奶源质量管理监督员,负责奶源管理工作。加强对建在垦区外的奶源基地和加工企业的垂直管理,派专人监督检查,确保奶制品质量安全。

  五、要健全和落实奶牛的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健全投入品记录和动物疫病治疗记录,严禁使用和添加国家明令禁用药品,严格执行休药期。要强化疫情监测工作和疫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奶牛养殖集中地区,要加大监测数量和频次,一旦发现疫情,要严格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要继续协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好2008年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母牛补贴和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垦区奶牛政策性保险。同时,要积极争取把垦区奶业发展纳入国家和当地政府扶持的范围,把扶持奶业发展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七、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垦系统在奶源基地建设、质量安全控制、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等方面的典型和经验,树立农垦奶制品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积极引导奶制品消费,促进农垦奶业的稳定发展。

  各垦区要及时、全面掌握当前奶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重要情况、采取的有关措施以及各项政策在垦区落实情况等及时报送我部农垦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