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6:45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1992年1月7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第4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郊区、市辖三县建制镇范围内各种所有制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而不能确保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四条 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三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合肥市鉴定办公室对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三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县辖建制镇范围内下列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一)三层以下的砖混(砖木)结构房屋;
  (二)两层以下的钢筋砼结构房屋。
  上述结构复杂的房屋,三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可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
  超出上述范围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安全鉴定。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查、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房屋鉴定应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见附表),用于鉴定技术研究、购置检测设备、支付鉴定人员的责任奖励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鉴定费用原则上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房屋使用人申请安全鉴定,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其鉴定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表”,并提供被鉴定房屋的产权证件、地形图、建筑执照、设计施工图纸、加固改建图纸及地质勘探资料等有关文件。


  第九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结构复杂的房屋,鉴定机构可聘请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签定。


  第十条 鉴定办公室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鉴定危险房屋,须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J13-86)。鉴定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 经鉴定办公室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应评定其完损等级,并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十四条 鉴定房屋须逐幢进行,鉴定文书要分幢填写,统一编号,难以分幢的成片房屋可适当分块,其鉴定文书必须以块为单位填写或详文下达,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从发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治理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办理有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予以及时办理。需拆除重建的,按危房面积(楼房以1.0,平房以1,3系数)计算翻建面积。市计委列入当年危房翻建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征免;市城乡建委、市教委分别免收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费,市规划管理处给予办理有关危房翻建报批领照手续。


  第十七条 被鉴定为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办公室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不得出租、买卖、转让、抵押和投保。


  第十八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房屋鉴定办公室的处理意见进行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治理行为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自管房或直管房的单位对属于其所有的房屋有险不查、破损不修,或不及时抢险解危致使房屋倒塌,给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致使房屋受损或倒塌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合肥市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暂行收费标准表


                             单位:平方米

<font size=+1>┌─────────────┬────┬────┬────┬────┐│金     结      │    │    │    │    ││  额     构    │    │    │    │钢筋混 ││    (元)  分   │木结构 │砖木结构│混合结构│凝土结构││           类 │    │    │    │    ││ 房屋类别         │    │    │    │    │├─────────────┼────┼────┼────┼────┤│   住    宅    │0.45│0.65│0.95│1.45│├─────────────┼────┼────┼────┼────┤│   非  住  宅    │0.65│0.95│1.45│1.95│└─────────────┴────┴────┴────┴────┘</font>

说明:
  1、危房鉴定收费按自然幢的建筑面积计算,最高收费限度为:
  住宅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非住宅收费最高不超过750元。
  2、有毒房间乘以1.5系数;高温房间乘以1.2系数。
  3、复杂结构的危房鉴定收费按有关规定计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等28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以及署税〔1998〕787号文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免
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规定,技术中心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在技术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28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2.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吉林化纤集团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6.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技术中心
7.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上海家化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3.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技术中心
14.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8.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1.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技术中心
22.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23.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 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 东北大学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28. 巨能实业集团总公司 巨能实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999年3月25日

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维护禽类产品市场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委),农业部定点市场:

  当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至关重要,关系到经济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为在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治的同时,确保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在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防治过程中,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要落实有关要求,确保来自非疫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不得非法设卡,更不得阻断正常交通。不必要的地区关卡和市场封锁要坚决撤销。要加大产销衔接力度,推动产品的连锁经营、直销直供,积极引导建立规范、安全、有效的产销机制。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二、完善准入制度,稳定市场供应。农产品市场是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在关闭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同时,非疫区各市场要在当地动物防疫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工作制度,稳定市场供应。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设立疫病监测室或配备检疫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手段,进场交易的禽类及产品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对运载车辆等工具进行消毒处理。要加强对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加工厂、屠宰场和交易市场的疫情疫病检测工作,加大动物防疫监督力度,保证进入屠宰场和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且健康安全。对入市货物要严格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要密切关注产销动态,采取有效形式,及时收集和发布商品供求与价格信息,加强沟通,科学调度,保证货畅其流和货源稳定,维护市场正常交易。

  三、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消费安全。在禽流感疫情防治期间,保障禽类产品及畜产品、水产品等消费安全,对于维护农产品市场信誉和消费者信心尤为重要,必须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因地制宜,强化污染源头治理和监管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向市场供应安全卫生的禽类等农产品。鼓励采取家禽定点屠宰等有效措施,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加工和放心消费。要建立例行监测制度,尤其要加大对本地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养殖业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跟踪基地和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变化动态,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监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严肃查处。

  四、发挥龙头企业优势,扩大家禽购销。发挥养殖业龙头企业在禽类产品营销中的联接和带动作用,使农民能够及时出售健康禽类产品,是弥补疫情造成的损失、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要积极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禽类产品生产、加工和运销企业,在认真落实禽类生产所需种苗、饲料、免疫、用药、检验、包装等全过程质量监管措施的同时,扩大必要的冷冻、仓储等设施,保护和提高企业营销能力。发挥龙头企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品牌化优势,使之成为生产、加工、储藏和营销的主力军。要推动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订单,遵守承诺,扩大活禽收购,创建安全品牌,发挥品牌效应,切实解决非疫区农民卖禽难问题。

  五、宣传科普知识,搞好监测预防。要提高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阶段确保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消费安全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普及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有效办法,使群众正确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和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关系,消除群众恐慌心理,树立科学的消费观。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应急防控预案,明确管理机构、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倾向和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可行措施,妥善处理,并于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对维护禽类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工作动态和建议,要及时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反馈。

  联系电话:(010)64193148,64193156。

  传真电话:(010)64193147,64193315。

二OO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