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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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野外科学技术研究,进一步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土资发〔2006〕58号),现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命名和建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遵循“抓建设、促事业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见附件),有序推进野外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野外基地的重要性

  加强野外科技工作是提升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需要。建设野外基地,持续开展野外地学数据、现象的观测、监测,试验新技术,不断提升对地球的科学认识,是保障国土资源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建立野外基地是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和促进人才培养的需要。野外基地是科研基础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年科技人才锻炼成长的摇篮。同时,野外科研和野外基地建设对全球变化、资源生态环境和地球系统科学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加强野外基地建设

  地质矿产、土地领域现有野外基地众多,以野外观测台、站、点、网、示范区等形式运行。有关科研、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野外基地的建设,充实观测、监测、分析仪器设备;加强观测台站基础实施和保障条件建设;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并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室内研究和野外观测的有机衔接;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获取积累地学科学数据;通过联合研究、考察、实习和培训等方式,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给与指导和支持,加强野外科研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有关科研、事业、企业等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地、科研、人才培养的统筹,要将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维护与管理相关费用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有关科研专项、人才培养专项将优先资助野外基地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野外科技创新人才。

  三、加快构建产学研科技攻关新机制

  要以野外基地建设为契机,加快构建产学研科技攻关体系。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几个创新能力强的科研院所、高校、事业单位与野外基地相关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科技攻关合作机制,解决本地区重大科技问题。国土资源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要根据学科优势和野外研究基础,加强与地方科技力量、地勘单位、矿山企业的联合,共同开展野外基地建设和科学研究,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加强野外基地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符合《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有关单位均可申报。

  2011年度申报,各省(区、市)推荐的野外基地不超过5个。请于2011年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书、综合考察报告)一式40份(同时报电子版)、图片和视频一式2份报送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马 梅 何凯涛

  电 话:010-66558426 6655842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邮 编:100812

  附件: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101/P020110128389588316258.doc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命名和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构建、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机制,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是指,在土地、地质、矿产、勘查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能够长期独立开展对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的监测和综合研究,试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科研与教学实习等活动的野外场所。海洋、测绘领域的野外基地管理由海洋、测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土地类包括土地调查监测、土地评价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等方面。
(二)地质类包括基础地质(地层学、地史学、岩石学、构造地质学、古生物学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方面。
(三)矿产类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等方面。
(四)勘查技术类包括地球物理勘查技术、地球化学勘查技术、遥感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
(五)资源综合利用类包括金属矿综合利用、非金属矿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等方面。
第三条 野外基地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共同构成了国土资源科研基础平台。野外基地要根据自身特点以及科学需求,积极广泛开展持续有效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示范。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综合研究和教学实习活动。
(二)获取、积累野外科学数据,开展科学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
(三)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
(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
(五)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
(六)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景观、现象、剖面及实物资料。
(七)为野外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和培训的场所。
第四条 野外基地是长期野外工作积累和形成的成果,应根据本地区土地、地质特色和优势资源,在野外观测台、站、点、网及示范区等基础上有序推进,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国土资源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二)以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为依托,以加强野外科技工作为重点,引导科技人才重视野外实践和研究,部省共建,规范管理;
(三)以国土资源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加强野外观测仪器、设施的建设,注重野外地学现象和遗迹的保护,促进科学数据共享与开放服务。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归口管理野外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开展野外基地布局与发展战略研究;
(二)组织制定野外基地规划和运行管理的规范要求;
(三)负责野外基地审查与命名;
(四)指导野外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野外基地评审专家组,由国土资源部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中国土地学会、中国地质学会等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及必要的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设立野外基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野外基地申报审查及评估制度;
(二)负责组织野外基地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查、评估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野外基地建设相关科学研究和业务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四)为野外基地建设提供咨询。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建设指导及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本地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野外基地的统一申报工作;
(三)组织协调野外基地建设及野外科研设施保护;
(四)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野外基地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野外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科学数据的采集、研究,开展多站联网观测、长期连续观测;
(三)制定观测程序和标准规范,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四)开展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建设;
(五)培养野外科技人才。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野外基地的申报工作。野外基地由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与拟申报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提出申报。申报单位共同组成野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聘任野外基地负责人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相关事项。
申报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主体单位,充分发挥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的积极性。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野外基地的管理主体,主要负责相关管理、协调工作;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主要开展科学观测研究,提出创新成果、培养科技人才;企业主要负责基础条件保障,推广应用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须按《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的要求提交《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和野外基地的相关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的野外基地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考察,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达到标准的提出野外基地命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予以命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
2.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申报书
3.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提纲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从国土资源实证科学特点出发,引导科研人员加强野外工作,积极推动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充分发挥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在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基础作用,有序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野外基地”)建设及命名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有关单位、机构在建设野外基地时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国土资源部命名野外基地的依据。
一、任务和目的
通过建立野外基地,加强对国土资源关键数据、现象等要素科学观测和综合研究从而达到夯实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基础,完善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国土资源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国土资源科技人才培养,弘扬和展示国土资源文化的目的。
二、申报条件
野外基地应符合基础条件、科研和人才条件,并同时满足针对所属类型的分类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对野外基地有稳定的经费支持,能够满足其长期正常运行和管理的需要。
2.野外基地应具有较好的交通条件和后勤基础,具备稳定的电力、信息传输等条件和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科研和人才条件
1.申报单位在基地开展研究的方向应符合国土资源科技发展的需要,且为本单位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
2.应具有野外观测、室内研究的基本科学仪器和设备条件。
3.申报单位应以相关高水平的科研院所、高校为科研支撑,并以攻关研究和解决野外基地重大科学问题为目的,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研究关系。
4.应针对野外基地的学科特点,吸纳一批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普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建立一支野外实践能力强、以45岁中青年野外科技人员为主的科技创新队伍。
(三)分类条件
土地类
1.选区具有区域代表性,能够反应典型区域土地利用变化的情况。
2.已开展多项科学观测、研究,并积累了一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3.具有开展观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土地面积能够满足经常性野外观测、采样、试验等科研活动的需要。
地质类
1.选区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地学意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
2.已开展多项科学研究,积累了一定的数据和研究成果。
3.具备长期持续开展观测、实验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4.地质现象保存较系统、完整,基本保持自然状态,未受到或极少受到人为破坏,并得到有效保护。
5.建有重要标本、照片、纸质和声像资料的展示场地场馆或区域,能够满足研究、展示等的需要。
矿产类
1.选区位于重要成矿(藏)区带,具有地理区位优势,矿产资源丰富且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
2.已开展科学研究,掌握基本地质背景和矿产资源情况。
3.对其发现史、勘查史、开发史等进行系统的总结,并能提出重要科学问题。
4.具有典型的矿床分带、地质剖面和找矿标志等标志性地质露头、地质现象,控矿要素类型及内容较系统、完整,并得到有效保护。
5.具备进行现场观察与研究的外部条件。
6.建有重要标本、照片、纸质和声像资料的展示场地、场馆或区域,能够满足研究、展示等的需要。
勘查技术类
1.研究内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
2.符合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对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的试验示范的需要,具有长期开展试验示范的意义和科学价值。
3.仪器设备和场地能满足进行野外试验示范的要求,并有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
资源综合利用类
1.采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2.资源总回收率和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3.设施场地能满足进行试验示范的要求。
4.在复杂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成效。
5.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废热得到合理处置,环境保护成效显著。
6.在节能降耗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三、附则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申报书(格式)



野外基地名称:




申报类型: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十二月




编写说明

1.申报书由申报野外基地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与基地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编写。
2.文本要求用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晰,规格统一为A4纸,正文一律用小四号宋体,标题用小四号黑体,1.5倍行距,正文总字数不超过8000字。
3.申报单位意见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4.申报书第二至第八部分均可加页。
5.随同申报书,可以补充提供反映自身特点的材料。






















一、野外基地申请基本信息表
基地名称
拟申报基地类型
联 系 人 Email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 编
已获相关
称号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科研院所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高等院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科技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部野外基地评审专家意见:











(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二、野外基地的基本概况
三、野外基地的科学典型性或代表性
四、典型野外现象现状和保护措施
五、野外基地的研究概况
(包括研究历史、科研成果概况、存在的重要科学问题等。)
六、野外基地的基础条件概况
七、支撑野外基地的科研队伍和科技人员概况
八、未来五年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概况
(包括科学观测研究工作计划、人才培养计划和基地的发展建设规划等的概况。)

附件及要求
1.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综合考察报告:内容翔实,图文并茂。
2.录像:反映国土资源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主要类型特征、工作和生活设施、仪器设备、观测试验场地等状况,时间不超过10分钟。

附件3

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
综合考察报告提纲

一、野外基地基本概况
1.1 地理位置及范围
1.2 自然条件
1.3 区域地质与构造
1.4 经济社会状况
二、野外基地研究状况
2.1 野外基地的科学典型性或代表性
2.2 野外基地的研究历史和科研成果
2.3 该研究方向的国际、国内最新进展
2.4 野外基地目前存在的重要科学问题
2.5 野外基地的进一步观测研究工作
三、野外基地的基础条件
3.1 典型的野外现象现状和保护措施
3.2 场地及基础设施
3.3 主要仪器
3.4 基地发展的建设规划
3.5 制度建设
四、支撑野外基地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情况
4.1 科技队伍整体情况
4.2 人才培养情况
4.3 拟开展的人才培养计划
五、综合考察结论
5.1总体评价
5.2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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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国资组〔2008〕3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2月26日印发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以及具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能力和监督能力。

  (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一)公司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或纪委书记的党委副书记。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并经公司党委审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一般是公司工会、纪委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分)公司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实行等额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候选人名单应征得市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代表公司职工分别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处理好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沟通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生产一线职工)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增加工作任务,每月给予固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国资委核定。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任期及罢免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监事任期内到期的,续签至董事、监事任期结束。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监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监事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

  第二十四条 罢免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由主席团或召集人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审核,报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公司、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为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建设银行系统发生或发现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案件(简称三类案件,含未遂)情况,以利金融犯罪案件的查处和防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42号文件精神,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
(一)发生的三类案件“五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情况;
(二)案件发现经过;
(三)有关方面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四)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涉案资金追收情况及风险预测,我行拟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
(五)发现或成功堵截住三类案件,为保护资金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材料;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告方式
有条件的分、支行,一般应用远程通讯报告;不具备远程通讯条件的行可用传真、邮件、派人等形式报告。紧急情况应先用电话报告。电话报告和派人口头汇报的,应通过远程通讯、传真、邮件等形式补报文字材料。
三、报告时间
(一)一案一报时间
建设银行各分支行发生或发现三类案件要在12小时内向上级行三防一保办公室和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三防一保办公室报告。对涉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不足100万元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诈骗案件,各一级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报告总行三防一保办公
室。
(二)统计月报时间
各一级分行三防一保办公室每月五日前要将上个月三类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一、附二、附三)传真报到建设银行总行三防一保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各行三防一保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报告工作。报告的情况和数据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扼要。
(二)各分行填报的三类案件基本情况报表要严格按表上内容逐一填写,特殊情况要附文字说明。
(三)对发案不报或报案迟缓,贻误办案时机的有关领导和负责人,要按照《关于对金融诈骗案件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制度从1996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银行建监字〔1994〕第7号《关于填报三防一保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略。



19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