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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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参与式扶贫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综合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程,加速农村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参与式扶贫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式扶贫是指以扶贫项目为载体,以贫困村为平台、以贫困群众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赋予贫困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参与意愿、参与热情、参与动力;有效组织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扶贫项目开发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自主脱贫、自我发展能力,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开发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第三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的项目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以及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异地搬迁等;实施参与式扶贫的区域是自治区确定的分布在我市12县及雁山区109个乡(镇)中的286个贫困村。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外资扶贫项目、社会组织扶贫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方案与职责



  第五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要以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基础。县、村均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参与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职责。

  第六条 县扶贫部门制定的参与式扶贫方案,应包括实施范围、重点、目标、工作步骤、要求、服务管理、监测评估等。贫困村参与式扶贫方案要具体、可行,其内容包括:本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目标任务、扶贫项目与资金公示、村民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县制定方案,报市批复备案,村制定方案,由乡(镇)初审,报县批准与批复备案、公示。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负总责。主要职责:落实整村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安排扶贫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搞好参与式培训,抓好检查监测,挖掘和培育典型等。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贫困村参与式扶贫的主要职责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参与式扶贫方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并经常指导、检查落实情况;抓好对贫困村群众的培训,协助贫困村项目功能组织处理矛盾纠纷,按照上级的要求,审核、汇总和上报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开发的各种基本数据。

  第九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村民小组会、村委会确定通过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确立申报项目、选举产生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监督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等项目功能组织。协助项目功能组织抓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引导农户自愿投入资金、劳力,配套扶贫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核定、上报和报帐;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和向全体村民公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村支书和村主任是实施参与式扶贫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足额配套、量力而行、列入预算、增加投入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每年初按上一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5%的比例,从县(区)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式扶贫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公示、实施、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依据十年规划项目库内的项目,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选择排序,初步决定年度要上报和要做的项目。会后,村民代表和组长向全体村民通报会议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再次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集中群众意见,最后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既定统一格式填报项目规划申报表,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点所在乡/镇申报的项目,依照上级扶贫系统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及时上报争取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所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复,县(区)扶贫办应及时将项目批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项目点所在的乡(镇),并用协议的形式将项目移交给村委,协议明确村委与县扶贫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以及行为、工作范围等,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同时将项目直接交给项目覆盖区,并要求村委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将项目名称、规模、资金、实施和验收时间按既定格式张榜公布,同时以口头形式传达到项目区全体群众。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财政扶贫资金的道路建设项目、饮水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资金量比较小,也可采取邀标、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需招标,项目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代表和村民代表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参加招投标的单位达到3个以上投标方算有效。产业开发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数额较小的由县(区)扶贫办、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联合选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功能组织。由村委组织项目覆盖区群众召开会议讨论(会员人数、标准、妇女比例等)选举产生相应的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明确小组职责,进行人员分工。

  (二)培训。县(区)扶贫办负责对各项目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村委干部集中进行参与理念和项目手法培训。乡(镇)、村委负责对项目覆盖区实施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和群众进行培训。

  (三)制定实施方案。由项目点所在乡(镇)、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计划、办法、纠纷处理、山林水利关系协调、集资、投工投劳等,制定物资保管、财务、会议、监督制度和项目后续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由项目实施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制度组织群众实施项目,县(区)扶贫办、项目点所在乡(镇)政府、村委引导、协助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之规定,坚持社区支配,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报帐制度。

  (二)报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采用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组长、县扶贫办分别签字的程序进行。

  (三)扶贫资金的结算办法。对于投入数额较小的项目,采取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对于投入数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报帐、分期支付的办法,项目竣工经过群众和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终期结算。

  (四)财政报帐需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帐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费用支出明细和有效的支出凭证等。

(五)项目资金公示。项目资金必须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的情况、开支情况、节余情况等。特别是要求公布到细目,不能笼统了事。资金使用情况公布3天后,80%以上群众无异议,方可申请检查验收、报帐。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小组长、监督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方可作为报帐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从市到县(区)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与评估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成立由市、县、乡、村干部和贫困村贫困群众组成的监测与评估小组,对扶贫项目开发的效率、效益和可持续三方面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式扶贫的监测应做到贫困村屯屯参与、户户参与。村(屯)要围绕整村推进目标任务包括人均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屯级道路、人畜饮水、沼气池、茅草房改造等)、产业开发、培训等情况制成《整村推进目标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贫困农户要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种养项目效益等填写《整村推进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户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分为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验收。各乡镇、村委要协助项目实施小组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阶段性评估验收由村委、项目实施小组申请县(区)扶贫办、乡/镇政府进行评估验收,并作为报账的依据。终期评估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项目实施小组和群众代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在项目覆盖区群众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不过关则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实施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估与检查情况,通报给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开发管理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的县和贫困村,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管理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只搞形式参与,实质不赋权,致使群众积极性不高,项目进展缓慢和效益差的县、贫困村要通报批评,并建议自治区扶贫办调减有关县(区)、贫困村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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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大检查中处理经济违纪问题有关政策界限的补充规定

1987年9月30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一九八六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一九八七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应当继续贯彻执行。现经国务院批准,对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有关政策界限,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承包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获得的好处,应予保护,不受侵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包合同,擅自调低承包基数;越权擅自提价、加价、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实物和购物券;以及为骗取超承包收入,故意虚增利润、压低亏损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关于涨价、加价收入的处理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提价、加价、议价,并将所得收入如数列作销售收入,依法交纳各种税款和利润,是允许的。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钻“双轨制”价格的空子,越权擅自涨价加价,把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作计划外高价销售,层层加价、转手倒卖或抬价抢购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以及自立名目,乱摊乱收费用,牟取非法收入的;擅自把按规定允许提价、加价、议价的收入,不列入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以及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以集资为名,擅自价外加价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越权擅自提价、涨价和变相提价、涨价所得非法收入,应全部没收,上交入库。
三、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联合企业的财务处理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现有的固定资产、物资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商标权、专利权作价作为联营投资,用结余的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以及其他按规定能投资于联营的资金作为投资,并按联营合同分配一定的利润,是允许的。违反国家规定,搞虚假联营,先以本企业的产品平价卖给联营单位,再由联营单位卖高价,然后双方分取利润,或联营、联合双方所得资金和利润不列入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逃避纳税交利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关于减税免税的问题。
在国家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企业适当减税免税,是必要的。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扩大减免税范围,提高减免税比例,改变减免税条件,乱开减免税口子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
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认真检查纠正越权自订的各项减免税办法和规定,并改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五、关于归还贷款的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各种技措和基建性贷款本息,是允许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以税还贷和用企业税前原有利润归还贷款,或项目尚未投产见效就用企业税前利润提前还贷,挖走国家收入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的还贷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关于发放职工奖金的问题。
企业和单位发放职工奖金,除应按一九八六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颁发的《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若干政策界限》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外,不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奖励基金,挪用生产性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给职工发放奖金、实物的,均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凡有违反国家规定用生产性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发放了奖金、实物的,都要从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中如数扣还。
七、关于各种罚没收入的财务处理问题。
各级执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违章的单位进行罚款或没收财物(包括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案件的罚没款;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款;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管、医药卫生、劳动安全和其他部门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款;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的罚没款等),并将其查处的各种应上交的罚没款和实物,如数上交国库,这对保证经济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是必要的。但是,有些执法机关执法
犯法,擅自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各种应上交的罚没收入和实物,则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在这次大检查中,凡有罚没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如发现有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的,其应当上交的违纪收入,都要按规定如数补交入库。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补充规定》和一九八六年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处理经济违纪问题的若干政策界限》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作一些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备案。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2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及时掌握工会组织建设及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工会各项工作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资料,进一步提高工会科学决策和参政议政水平,根据全国工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的方案》及调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及时准确地掌握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遵守统计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高质量地按期完成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任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6月12日


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方案

  根据全国工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2005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指标进行调整和精简的基础上,部署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为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统计年报调查,掌握工会基层和基层以上组织建设及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和参政议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调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对象为全国所有的工会基层组织和基层以上组织;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各级工会组织将分别填报相应的调查表。
  三、表式和内容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的基本表式包括《2006年度基层工会调查表》和《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两种。本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会组织建设;(2)工会干部协管和教育培训工作;(3)工会保障工作;(4)工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工作;(5)工会劳动保护工作;(6)工会法律工作;(7)工会经济技术工作;(8)工会财务和经审工作;(9)工会宣传教育和职工文化体育工作;(10)工会国际和对外交流工作等。
  《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中的附表1――“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表”,由省(区、市)级工会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填报,所填报数据必须经工会有关部门领导认可。该表随2006年年报数据库一同上报全总研究室。
  因资料汇总时间的限制,《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中的附表2――“工会财务工作”,于2007年7月21前上报全总研究室。
四、统计标准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各级工会统一的调查方案、调查表式、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处理标准。本次调查以各省级总工会为单位,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调查表式自行印制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以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指标解释及有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准。
  五、调查时点和组织实施
  本次统计年报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9月30日。2006年度全国工会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负责具体实施。
  1.各省级工会按本调查方案的要求,分别制定各自的调查方案和实施细则逐级部署统计年报工作。
  2.调查表的回收、审核由县、市、省三级地方(产业)工会分别负责。
  3.统计年报调查的数据录入、汇总统一使用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制的软件。数据录入、汇总工作由各省级工会自行组织。
  4.各省级工会的统计年报调查数据汇总结果,由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按规定在数据汇总表封页上签字、加盖公章,并由填表人签字。请各省级工会务必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数据汇总表和数据库文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
  六、质量要求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全国工会统计年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责任到人,确保统计年报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统计工作所在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控制数据质量,尽量减少误差。同时要注意将年报汇总结果与2005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如果数据出现较大幅度变化,必须认真核对,查找原因,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七、实施本方案的有关文件
  《2006年度基层工会调查表》(见附件1)。
  《2006年度基层以上工会调查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