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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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蚌政办〔200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广告市场秩序,加大惩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力度,增强广告监管的合力与实效,创造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推动和促进我市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建委、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告协会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负责召集,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参加。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成员单位各派一名主管科长作为办公室组成人员,负责联席会议联络和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负责督导广告宣传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市主要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及主管行政部门正确把握广告宣传导向。
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督察行政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法律法规情况,对拒不执行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问题严重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市建委: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参与户外广告的整体规划;监管户外广告的设置。
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印刷企业的管理;组织学习贯彻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督促印刷企业建立健全广告印刷申报制度;组织自查自纠,适时解决印刷企业广告印刷中的突出问题。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食品、化妆品广告监督管理,组织医疗、食品、化妆品机构学习贯彻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监听、监测医疗、食品、化妆品广告;指导医疗、食品、化妆品机构依法发布广告;对发现涉嫌违法医疗、食品、化妆品广告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对所属广告发布单位的管理;组织学习贯彻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督促广告发布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制度、广告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对广告宣传进行监听监测;组织自查自纠,适时解决广告宣传中的突出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不按照审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依法整顿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指导和规范广告经营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对广告监管进行调研、论证,根据需要组织集中统一行动;承担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组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主学习贯彻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对审批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指导广告主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对发现涉嫌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市广告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广告宣传的方针政策,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和咨询服务;制定行业规范,指导行业开展自律,促进全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市政府督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广告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行政监管部门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召集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集中统一行动。
三、联席会议议题
(一)传达、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广告业发展与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落实措施;
(二)分析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讨论研究我市广告业发展中相关问题,讨论研究我市户外广告优化及发展问题;
(三)研究广告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协调相关部门行动,对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四)需要研究讨论的其它事项。
四、联席会议运作方式
(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遇有紧急事项,应成员单位提议,联席会议可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及讨论的内容,由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10天内通知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附件: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

蚌埠市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第一召集人 秦 武(市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 丁跃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李廉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广电局局长)
徐伟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施小平(市建委副主任)
曹 杰(市文化局副局长)
薛惠祥(市卫生局副局长)
戴恒帮(市广电局副局长)
朱同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胡耀峰(市工商局副局长、市广告协会代会长)
王于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常贞保(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沈维静(市监察局正科级纪检监察员)、刘兵(市建委市容管理科科长)、朱冬(市文管局业务科科长)、谢会业(市卫生局卫生防病监督科科长)、丁路(市广电局社会事业科科长)、李铭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科负责人)、谢东(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孙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科长)、苗军(市广告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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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已失效)

财政部


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1997年1月28日,财政部

一、企业应在“通信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市内电话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应按“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市话初装基金”二级科目,核算应上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
在“实收资本”科目下的“国家资本”二级科目下设置“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
二、企业根据“营业报告单”的收方转帐时,借记“营业款结算”科目,贷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或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扣除有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后的余额,借记“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市内电话初装费收入和移动电话入网费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市话初装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部门拨入的市话初装基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国家拨入市话初装基金)”科目。
三、企业应在“损益表”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第3行)下增列“市话初装基金收入转出”项目(第4行),反映企业转出的应交国家财政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通信业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996号


中国证监会: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收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5〕14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和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执收单位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4〕91号)的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的证券监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了清理和重新审核,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市场监管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标准为:
  (一)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二)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二、期货市场监管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三、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证券市场监管费和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371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