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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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

海管字[2008]5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
为做好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方案


  为圆满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省市建设情况检查验收工作,明确检查验收的方法、程序、内容和标准,保证检查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有关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对象和内容
  沿海11个省级和49个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监控与指挥平台的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2007-2008年度系统建设的组织部署、办公场所建设、仪器设备购置、技术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传输网络和基本系统软件安装等。
  二、检查验收标准
  省、市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时间安排
  对照检查验收方案完成系统建设任务的省、市级海域管理部门,从现在开始可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海域管理司申请检查验收,到 2008年11月底没有申请检查验收的省、市,海域管理司将统一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四、组织形式
  海域管理司组织成立系统建设验收工作组,对各单位的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工作组由海域管理司、国家级中心专家、相关财务人员组成。
  五、工作程序
  ①省、市级海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验收方案,准备验收材料(见附件3);②验收工作组听取汇报; ③验收工作组根据检查验收方案,现场检查;④验收工作组填写检查验收表(见附件1、2);⑤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在《工作简讯》上发布检查验收情况通报。
  六、检查验收结果
  检查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检查内容包括1类和2类两个类别,1类、2类全部达标的为优秀,1类全部达标、2类未全部达标的为合格,1类未全部达标的为不合格。

  附件:1、省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下载)
     2、市级系统建设情况检查验收表 (下载)
     3、各单位需向验收工作组提交的材料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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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职责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执行局综合科 向建军


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综合科的职责
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①裁判;②协调;③管理;④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1、裁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索,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①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②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③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④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⑤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⑥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2、协调。基层法院执行局综合科的协调工作主要是协助执行、委托执行、执行争议等的协调,遇重大、疑难执行事项负责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接受监督、指导。一些人认为协调工作是上级法院的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极少,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是一种误解,从执行实践看,基层法院执行局协调工作不仅有,而且工作量比较大。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法律概念的协调。委托执行与协调执行又称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是执行法院对于受理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需在外地采取执行措施时,两地法院之间在执行中的互相配合,协助的一种执行制度,两地法院怎样具体的配合、支持、体现为一系列的协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章,标题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第 111条至128条共18条专门对协调的内容作了规定,其中有15条是关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协调内容,需上级法院协调的规定仅3条。下面再看看执行实践中有关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的案件,执行争议的解决,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的工作量。根据执行程序,基层法院需委托执行案件,属跨省委托和接受外省委托,一律逐件逐级由省法院批转,省内跨中级法院辖区委托执行案件,由各中级法院批转。以后发生的需要补充证据材料,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需要对案件作出中止、终结裁定等等情况,因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权的裁决权和实施权是分离的,裁决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实施权由受托法院行使,这需要受托法院和委托法院经常的沟通,交换意见。具体表现为频繁的电话联系、函件,甚至出差面谈,这实际上是“标准”的协调工作,直至案件执行完毕。需要上级法院协调的极少,甚至为零。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受理委托执行案件,和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过去因执行机构人力不足,分工不细,无专门机构负责,往往案件委托后,委托法院案件材料即进了档案室,导致委托案件结案率极低。现由综合科专门负责此类案件,可改变过去状况,提高执行效率。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要承办的协助执行案件,有两个来源:一是承办大量基层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案件,二是大部分外地中院,高院到异地执行,当地的基层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受当地中院指派(电话通知形式多)也会派人给予协助,每年基层法院承办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在30件以上。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主要是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异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但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不仅仅是这些,遇到协助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合解协议和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的情况,被执行人不履行时,异地法院常常找协助执行法院联系,告之情况,由协助执行法院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协助执行法院还要代收执行款,邮给异地法院,有时还会遇到一些异地拘留,协助送被处罚的人到看守所等等情况。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遇到的执行争议,主要是对同一标的重复查封情况,按法律规定,此类争议应当由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上级法院,直至报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执行实践中,一般此类执行争议均由双方法院协商解决的多,需上级法院协调解决的少。
3、管理。综合科的管理工作,主要是执行程序规范管理、执行财产的管理、执行案件的统计报表、执行实践中的信息调研、反馈等工作。
(一)执行程序规范管理。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每一执行案件,都附有流程表,对重大执行事项,如实施执行强制措施,制定了强制措施审批表,让执行程序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层层把关,实现零错案。
(二)财产管理。包括执行财产的保管、处理、兑付;执行装备的保管。对财产处理问题上,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制定了财产评估、拍卖审批表,由承办人、科长、局长层层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办理委托,再将委托手续资料由承办人签收后归档。
(三)信息、调研。在执行实践中,基层法院常常会遇到反映最基层社会、最基层人民实际情况的新情况、新问题,综合科应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文字形式,反馈给上级各部门,让上级部门了解社会动向,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同时,将执行实践中的新情况上升到理论高度,撰写调研文章,反过来为审判实践服务。
4、执行。在目前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执行案件多、任务重的情况下,由综合科承办部分执行案件。笔者认为,综合科应承办的执行案件,应是与裁决事项,协调事项有关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委托执行案件;②协助执行案件③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④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案件。
二、强制执行科的职责
在执行工作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有机结合构成了复合的、相对独立的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单纯的强制执行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依据执行依据,基于国家权利,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它遵循的是职权主义和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具有行政权力的特征。综合科所行使的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权是属于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强制执行科所进行的如:调查被执行人财产、送达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等等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力特点。综合科的职责明确了,强制执行科的工作职责亦明确了,笔者认为,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强制执行科承办强制执行案件,包括两大类:①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②由行政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政非诉案件。
笔者要说的是基层法院强制执行科工作量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基层法院执行机构每年要承办大量的诸如:侵权、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等标的小,矛盾尖锐,易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特别是大量处于连续状态的执行案件。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的婚姻家庭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规定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每月支付生活费,履行义务处于连续状态,最长达十八年,此类案件是标准的连续状态执行案件。按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因执行任务重,加之现强调与国际接轨,执行程序遵循当事人之义原则,一般此类案件,均由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按比例扣划被执行人工资,但现状是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很少,遇到被执行人下岗或无业,每个月执行员都要摧促,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时,需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员的工作时间也是连续的,用数学方法统计,随着时间流逝,此类案件在每个执行员手上越来越多,给基层法院执行机构造成很大的压力,因此强制执行科迫切需要综合科在进行环节上给予合作,由综合科完成对重大执行事项的审查,执行程序中需裁判的,由综合科作出裁决。笔者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说成立执行局是对执行工作的加强,那么,基层法院成立执行局已迫在眉睫。
总之,基层法院执行局下设科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互相合作监督,一定会共同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综合科 向建军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3]150号


  为加速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我部制定了《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部机关各单位认真执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信息化工作的要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切实推进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规范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行为,根据建设部工作规则以及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主要包括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建设、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三个方面。本办法以建设部电子政务建设为重点,指导和带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并积极推动和引导整个建设行业和建设企业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目标:

  1、通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决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以及政务公开,强化政府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的建设行业,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标准体系,完善信息化技术政策,规范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行为。

  3、鼓励和引导建设企业信息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第四条 建设部政务信息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验收,促进资源共享,推动建设事业政务信息化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设立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决策机构,统一归口管理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部部长担任。

  第六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信息办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挂靠在部科学技术司;信息办主任由科技司司长兼任。

  第七条 建设部机关各司局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指定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信息办成员分别由相关司局负责信息化的司局级领导和处级干部组成。其调整由科技司会同人事司商有关司局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

  第九条 组建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为领导小组与信息办的咨询机构,其成员由领导小组聘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审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等。

  3、研究审定并发布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

  4、研究决定建设事业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5、建立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信息办职责

  1、组织开展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向领导小组提出政策建议。

  2、负责推进部电子政务各项工作的开展,组织审查电子政务各系统建设方案,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事业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3、配合标准定额司,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标准的制定。组织协调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等的建设,建设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享,促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协调建设实施中的问题,避免重复开发和重复建设。

  4、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试点示范,指导建设行业信息化与建设企业信息化的发展。组织相关的统计调查与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建设事业软硬件测评。组织开展与建设事业信息化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6、负责组织建设事业信息化工程和产品的质量分级与评审工作。

  7、负责与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等国家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系;负责部内各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化工作。

  8、落实领导小组决议,组织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部有关业务司局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

  1、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负责提出本行业信息化发展总体需求分析报告与规划建设方案,负责本行业内的具体建设工作。

  2、各业务司局根据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积极配合信息办开展工作。

  3、综合财务司负责已列入部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与运营资金的筹措以及审定工作。

  4、办公厅负责协调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5.标准定额司负责组织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工作。

  6、科技司负责部信息化科技项目的立项与组织实施。

  7.信息中心负责部局域网网络资源、安全管理和信息资源的维护、培训、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动态,向领导小组及信息办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工作。

  3、参与部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审查。

  4、承担领导小组及信息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

  1、例会制度。领导小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信息办的汇报,并研究商议部信息化工作有关问题,审议信息办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信息办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建设事业信息化有关工作。

  2、专题会议制度。针对建设事业信息化工作某一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专题会议。

  3、例会与专题会议议题由信息办向领导小组副组长并组长签报,并根据领导批示安排会议。会议通知一般提前2日送达与会人员。会议材料由信息办负责组织准备。会议由信息办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信息办主任核改后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签发。

  4、会议决定事项,按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工作,信息办负责按会议决定要求落实协调与催办。

  第十五条 信息办负责起草部信息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相关工作的经费,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信息办负责组织起草建设事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2、各业务司局提出的信息化拟建项目,须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3、信息办对列入部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方案要认真研究把关,对实施过程要认真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各司局负责实施的部信息化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要定期向信息办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建设的工作总结。信息办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