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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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吕梁市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

招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招投标行为,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西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性开发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项目招标完成后,项目内所涉及具体工程建设,按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国土、建设、物价、纪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审查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根据住房保障项目的实际情况,政府可指定非营利性住房建设机构承担重要项目保障性住房建设,并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的确定,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政府年度住房保障计划,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发放(出售)招标文件;

(四)组织勘察项目现场,进行招标答疑;

(五)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办法;

(六)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发布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址、性质、规模和开发建设周期;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年限;

(四)保障性建设项目的附加条件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六)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七)开发建设质量要求;

(八)招标文件答疑,现场勘察的时间、地点;

(九)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十)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十一)中标后拟签订的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需明确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境外房地产企业须办理入市备案。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进行投标。

(一)一级企业可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三)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

(四)三级以下企业一般不予承担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印鉴和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标书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

(一)技术标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xxx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附总平面规划图、建筑立面图、鸟瞰图、套型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公摊面积、廉租住房配建比例、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益性用房等;

2、建材及配套设施设备表;

3、工程成本分析;

4、项目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5、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程序计划书(交房时间表);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

(二)商务标要求:

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要求,结合本企业的管理水平,考虑建材、设备、人力资源价格波动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等各项因素、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建成后的保障性住房平均售价进行报价,同时明确楼层、朝向差价。楼层及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应为零。

第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伪造证件,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否则中标无效。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七条 开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技术标开标程序:

(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开标后,由专家评委进行评分。

商务标开标后,由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价格。

商务标开标和技术标开标评标在同一天进行,先进行技术标开标评标工作,再进行商务标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经济、技术及可行性等进行比较、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佳方案。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人确定后,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向中标人颁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与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确定相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和开发建设合同书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计划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在准备开工前,需向物价和房地产部门申请核准基准价和上浮幅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得整体或肢解转让中标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取消其两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发展改革、建设、国土等部门不予办理计划、规划、征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整体或肢解转让项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未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履行或取消其中标资格。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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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财文[2006]273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2-11
【生效日期】2006-12-1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落实《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重点用于扶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创意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由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人负责。

  (二)负责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和专家库,编制文化创意产业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评审。

  (三)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

  (四)预算批复后,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五)编制年度决算。

  (六)会同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依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预算编报要求,对资助项目年度预算进行审核,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批复预算。

  (二)按照批复预算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拨付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县政府职责:

  (一)根据本区县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报本区县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区县申报项目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区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职责:

  (一)根据各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

  (二)确保本部门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三)配合市财政局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系统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填写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立项材料依据。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艺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影视制作和交易、动漫与网络游戏研发制作和交易、广告会展、古玩及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文化创意行业。其中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的、自主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意项目是支持的重点。同时,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重大宣传活动、政府奖励及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管理费用经审核后也可从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六)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政府重点采购及奖励等方式进行资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向相关的委办局或区县申报,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根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工作整体规划及重点工作审核遴选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北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符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要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实施绩效考评的项目,按照绩效考评的有关办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二月份公布下一年度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每年五月份,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后,对资助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入选项目库的项目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重点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空 谷 有 音

----读谷辽海的新作

来源:中国青年报

   文/崔丽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他是一位律师,却热衷于接二连三地出书;他是一位律师,却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理论研究。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沉寂了四年的心血成果就是这本《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兹此四年,谷辽海几近自我封闭,一头扎进政府采购领域进行研究。《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从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演变、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开始谈起,全面介绍了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示范法》等公认且普遍适用的政府采购规则,对比分析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每个章节的缺陷和冲突,指出了两部法律所存在的尖锐矛盾。



  作者认为,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的公共采购制度,相当于国家公共采购领域里的“宪法”,招标投标制度是属于这部“宪法”的核心内容和组成部分,不能在同一位阶存在着两部调整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故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必须取消,必须纳入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



  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在书中提出了大胆设计:我国的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只有走向统一,明确公共采购市场的主管机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够彻底解决我国目前招标投标领域里存在的黑箱操作问题。



  我国的公共采购法律制度几乎完全是从国外移植的,国内对这一制度的了解者寥寥,谷辽海愿作为先行者在这一领域开拓。他在一些报刊开办专栏,去各地讲学,不遗余力地宣讲政府采购制度,谷辽海把自己的所为形容成“空谷有音”。



  《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谷辽海著 群众出版社 2005年12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