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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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40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五日

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城市内河和瓯江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生态园)范围内的建筑泥浆(含河道清淤泥浆,下同)的运输、消纳及相关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市港航局、温州海事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温瑞塘河保护管委会、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第四条 市区限制使用高产出建筑泥浆的施工工艺,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减量排放建筑泥浆,倡导建筑泥浆综合利用。

第二章 运输、消纳与结算

  第五条 按照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瓯江口半岛围区为温州市区近期建筑泥浆消纳场所。

  第六条 由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确定下属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市瓯江口指挥部所属公司),全面负责市区各施工工地建筑泥浆的运输、中转、消纳和结算;负责建筑泥浆运输中转平台、消纳终端输送码头和相关电子监控等设施的建设;负责建筑泥浆运输中转平台和消纳终端输送码头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应编制科学可行的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桩基施工工艺、现场泥浆池的布置、预算建筑泥浆的方量、建筑泥浆的处置方式、施工工期等。建筑泥浆处置方案纳入建筑工程开工条件审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抄送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河道清淤泥浆处置方案由温瑞塘河整治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抄送)。

  第八条 市瓯江口指挥部所属公司根据建筑泥浆处置方案,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泥浆处置承包合同。按照市发改委审定的建筑泥浆处置指导性价格,预收建筑泥浆处置费用(泥浆处置完成后按实结算),并负责落实建筑泥浆运输单位,签订运输承包合同后,向市城管执法局办理有关建筑泥浆处置核准手续。运输单位对施工工地应落实固定的船(车)只组织运输,实行一船(车)一证制。

  第九条 建筑泥浆运输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泥浆运输应具备的条件。

  水路运输企业及船舶必须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车船适航(运)证书、驾驶人员适任证书,安装GPS定位设施,并应当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陆路运输车辆车厢必须密闭,并落实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污染路面。

  第十条 市瓯江口指挥部所属公司对建筑泥浆处置实行全程运单验收与结算管理,在施工工地填单派发,在消纳场所进行验收,对运输单位按实收量进行结算,对施工单位按派单量进行结算。

  陆路运输车辆泥浆排放口实行铅封管理,由管理人员负责铅封和启封,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或开启。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交给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置泥浆;

  (二)擅自设立泥浆消纳场所处置泥浆;

  (三)擅自使用管道输送泥浆或向城市雨水、污水管道排放泥浆;

  (四)擅自变更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消纳场所组织运输;

  (五)沿途滴撒漏污染路面或排入水域;

  (六)使用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三无”船舶和未经核准的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依法开展对内河和瓯江段建筑泥浆运输的日常巡查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相应部门的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加强对车船运输线路、中转平台和终端消纳的泥浆输送情况的监控与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泥浆处置过程中有关收费项目,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乱收费。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部门取消建筑工地创建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格,依法对其建筑市场准入采取限制措施;城管执法部门依法限制运输单位泥浆处置行为。

  运输单位有偷倒漏倒建筑泥浆等行为的,由市瓯江口指挥部所属公司扣除违约金,存入财政专户,作为建筑泥浆污染代为整改费用。

  第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接建筑泥浆运输,严重干扰正常施工建设和建筑泥浆处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区建筑废土的处置管理,市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总指挥部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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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9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本规定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职能,在正式履行授权之前,暂由省文化厅承担。

  
  二○○四年九月八日
  

  江苏省文物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组建江苏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局,与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全省文物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物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划、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行使全省范围内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督促检查地方各级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查处涉及文物的案件,提出文物保护方面的专业意见。
  (四)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审核、审批馆藏文物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维修项目;审核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
  (五)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依法管理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
  (六)指导全省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指导民间博物馆依法有序发展。
  (七)指导全省的考古工作;审核考古项目;审核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单位和领队人员资格。
  (八)审批全省文物商店、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的设立和撤销;主管文物出境鉴定和文物损毁价值评估。
  (九)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并监督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
  (十一)管理和指导文物系统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内设4个处室:
  (一)综合管理处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负责机关内勤工作;承办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督察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交流与外事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系统的统计工作,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及专项补助经费计划;负责文物保护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局科研、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承办文物系统的人才培养、培训工作,拟订文博行业专业技术队伍和人员的资格认定、持证上岗的相关政策;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文物保护处
  研究、指导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抢救,提出保护发展规划。承办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方面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申报认定。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相关管理工作。审核、审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维修规划与项目,以及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在原址重建已毁损文物事项;落实古建筑的消防安全措施;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设计、论证、施工与验收工作,并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文物建筑维修设计、施工资格。组织、指导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档案工作。负责制订年度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计划,并对专项经费补助的安排提出建议。
  (三)博物馆处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省博物馆、纪念馆业务工作。组织开展馆际交流与合作,协调国内重要文物展览;审核、审批文物藏品的调拨、借用、交换。实施国有和民间博物馆的登记、年检制度;组织开展馆藏文物登记和鉴定定级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二级文物藏品的档案建设。组织、指导考古项目和抢救性考古勘探发掘项目的实施;审核考古抢救性发掘领队资格;指定考古出土文物和执法罚没文物的收藏单位。指导全省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审批文物商店、文物监管品市场的设立与撤销;审核文物拍卖资格,组织鉴定文物拍卖标的;负责组织文物进出境的鉴定。审核、审批博物馆安全防范方案,并监督其安防达标工作的落实;负责对馆藏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等年度项目专项经费补助的安排提出建议。
  (四)法规处(执法督察处)
  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草拟文物行政执法、安全保卫等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拟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涉及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文物系统的安全工作,落实消防、技防措施。组织开展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工作;组织文物保护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对外新闻联络和审核,承办局新闻发布会;负责江苏文博网发布的信息审核。对相关文物法制安全年度项目专项经费补助的安排提出建议。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文物局机关事业编制为25名(由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划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由省文化厅副厅长兼任);副局长1名。正副处长8名,其中正处长4名,副处长4名。
  四、其他事项
  撤销省文化厅文物处,其原有职责移交江苏省文物局承担;核减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
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
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